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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房地产

发布日期:2017/11/28 12:32:41 浏览:2518

工商登记号:440101000145319

法定代表人:张玲

经营范围: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保利南方集团资产总计3,708亿元,负债合计2,891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817亿元。2014年度,保利南方集团实现营业收入1,108亿元,净利润142亿元。(以上财务数据均已经审计)

截至2015年9月30日,保利南方集团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质押和冻结情况。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截至2015年9月30日,保利集团持有保利南方集团100.00%的股权,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截至2015年9月30日,保利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212,487,523股;通过保利南方集团持有发行人4,511,874,673股,合计持有发行人4,724,362,196股,持股比例为43.93%。

保利集团是经国务院批准,直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大型中央企业。保利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名称: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成立日期:1993年2月9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号28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0万元

工商登记号:100000000012881

法定代表人:张振高

经营范围:对集团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组织、协调、管理;所属企业生产所需设备、原材料的代购、供应、销售;所属企业生产产品的批发、代销;与以上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保利集团资产总计5,509亿元,负债合计4,266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243亿元。2014年度,保利集团实现营业收入1,605亿元,净利润157亿元。(以上财务数据均已经审计)

截至2015年9月30日,保利集团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质押和冻结情况。

三、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业务独立

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房地产开发业务体系,项目立项、土地储备、规划设计、工程施工、材料采购、销售、物业管理等各环节的运作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各自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资产独立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各自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的情况。

(三)人员独立

发行人员工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各自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各自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公司财务人员未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各自控制的其他企业兼任任何职务。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人事档案、人事聘用和任免制度以及考核、奖惩制度,与全体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独立的工资管理、福利与社会保障体系。

(四)机构独立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各自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各自控制的其他企业干预公司机构设置的情形。发行人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建立了完整独立的内部组织机构和职能体系,各部门之间职责分明,相互协调,独立运行。

(五)财务独立

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和安排,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公司的财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各自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分开,实行独立核算;公司财务机构独立,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由公司独立聘用和管理;公司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各自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公司独立办理纳税登记,独立申报纳税。

四、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

发行人按照《公司法》及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订了《公司章程》并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组成的治理结构体系;同时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规范各项议事规则和程序,形成了集中控制、分级管理、责权利分明的管理机制,确保公司经营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

1、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2)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3)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4)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6)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董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6)独立董事提名权;

(1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3、总经理

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提交董事会公司年度预决算方案预案、经营计划预案和项目的前期论证,并认真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9)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0)《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监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9)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列席董事会会议;

(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发行人建立了完善的“三会”工作制度,相关规定均得到有效执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对“三会”的会议规则、会议议程、表决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详尽的规定,对于保证发行人“三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确保董事会、监事会有效行使职权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在完善“三会”运作的基础上,发行人设置了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共计4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同时建立完善了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议事规则。

五、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发行人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涉及财务管理、对外投资管理、产品质量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多个方面。发行人通过岗位职能的科学设置形成了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发行人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同时建立了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强化风险管理,提高风险意识,确保发行人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

1、对财务的管理控制

发行人建立起了“制度、规定和指引”三级财务制度体系,涵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费用管理、资产管理、税务管理、财务信息系统管理、融资管理、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全部重要方面。

在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方面,发行人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要求,使用统一的核算系统、设置统一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并在此基础上通过规范各项具体业务核算方法,不断提高账务处理准确性和严谨性,确保会计信息质量。同时,发行人建立了完整的财务报告体系,编制月度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并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开展定期报告披露工作,持续强化财务信息保密机制。

在资金管理方面,发行人实行严格的资金审批程序,各类款项支付均需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严格控制银行账户的开立和撤销,严格控制外部融资权限。发行人通过运用财务信息化系统及时编制资金日报表、资金周报、资金月报等,及时监控和平衡公司整体的资金安排。

在资产管理方面,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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