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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42):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摘要

发布日期:2022/4/7 12:08:38 浏览:1539

来源均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安排,亦不存在资产管理计划、信托

计划、契约型基金或其他具有杠杆融资性质的结构化产品等安排;

3、本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资金往来、财务资

助或补助等情况;

4、本企业对资金来源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本企业愿意承相应法律

责任。邓振国、毛成

烈、吕家芳1、本人保证取得江苏索特股权的资金来源均为本人自有资金,其来源合法

合规,不存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股份质押借款,不存在因此需要在

短期内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本人认购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代持、信

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其他任何导致代持、信托持股的协议安排,不存在

潜在法律纠纷;

2、本人取得江苏索特股权的资金来源均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安排;

3、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资金往来、财务资助

或补助等情况;

4、本人对资金来源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相应法律责任。史卫利1、本人保证取得江苏索特股权的资金来源均为本人自有资金,其来源合法

合规,不存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以本人所持江苏索特股权进行股份

质押借款的情形,不存在因此需要在短期内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本人认

购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代持、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其他任何导致

代持、信托持股的协议安排,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2、本人取得江苏索特股权的资金来源均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安排;

3、本人对资金来源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相应法律责任。8、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泰州索特、上

海并购基金。

、富1、本企业/本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如在取得上市公司

新增股份时其持续持有标的资产权益的时间满12个月,则自本次交易完成

日(本次交易完成日为新增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承诺方承诺内容海卓越、益流

实业、杭州源

胤、一村挚耕。

御物珠宝、榕

棠达鑫、苏州

毅荣、上海曦

今、邓振国。

毛成烈、吕家

芳限责任公司完成登记手续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如在取

得上市公司新增股份时其持续持有标的资产权益的时间不满12个月,则自

本次交易完成日起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

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股份。

2、本次交易结束后,本企业/本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

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承诺;

但如该等取得的股份锁定期限长于上述锁定期,则该部分股份锁定期限按

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如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对新增股份锁定有其他要求,

则以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为准,本企业/本人承诺将根据

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本企业/本人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

为,本企业/本人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史卫利1.本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自本次交易完成日(本次交易

完成日为新增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

成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

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上市公

司股份。

2.本次交易结束后,本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

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承诺;但如该等取

得的股份锁定期限长于上述锁定期,则该部分股份锁定期限按照相应法律

法规规定执行。

3.如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对新增股份锁定有其他要求,则

以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为准,本人承诺将根据法律、法

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本人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本人将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三)标的公司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承诺内容1、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标的公司1、承诺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承诺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了其要求提供的全部资料,该

等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

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

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提交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

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3、承诺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

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已履行了法

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

他事项;

4、承诺人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引用的由承诺人

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承诺人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申请

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承诺人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承诺承诺方承诺内容人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状况的承诺函标的公司1、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交易等)正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

内,本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的情形,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

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等情况;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严

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

他重大失信行为等情况;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且尚未消

除的情形。标的公司董

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1、本人具备和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资格和义务,其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

情形。

2、本人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

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内幕交易行为。

4、本人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3、关于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

十三条情形之承诺函标的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实际控制

人及控股股东

及上述主体控

制的机构1、在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

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

股东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

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在最近36个月内不存

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

形;

4、本公司保证对与上述承诺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并赔

偿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4、关于公司不存在未决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承诺函标的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潜在的纠纷;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承诺方承诺内容要管理人员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行政监管措施或收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本公司在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十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史卫利先生出具的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如下: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认可上市公司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本次重组无异议。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终止之日期间,本人对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存在减持意向和计划,不会以任何方式减持。

(2)在前述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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