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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发布日期:2023/8/28 19:28:20 浏览:137

能力和盈利能力。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1、抓住射频前端芯片国产替代趋势,助力公司进一步完善产业布局

射频前端芯片属于技术密集型制造业,设计开发与制造工艺难度高,目前,以Skyworks、Murata、Qualcomm、Qorvo和Broadcom为代表的美国和日本企业占据了全球市场的主要份额,也掌握了该行业的核心技术和先进工艺,市场集中度高。根据YoleDevelopment数据,2020年全球前五大射频前端芯片厂商分别为Skyworks、Murata、Qualcomm、Qorvo、Broadcom,前五大厂商合计市占率高达85。

中国是射频前端芯片的消费大国,但射频前端芯片国内市场长期依赖进口。受制于国内发展起步较晚、研发技术实力落后等因素,国内厂商产品的产量和性能无法完全满足国内需求。射频前端芯片作为国家目前亟须发展的关键技术之一,逐步实现国产化替代已经势在必行。目前,适用于高频段通信的射频前端芯片已经广泛应用于国防、航天、军工等重要领域,核心零部件的自主研发与生产对于国家安全领域具有重大意义。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应我国射频前端芯片需求快速增长的趋势,利用公司现有技术优势和制造经验,助力公司实现在射频前端芯片等行业的布局,提高射频前端芯片等产品的国内产能和自给率,进一步推动我国射频前端芯片行业的发展和国产化替代,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有利基础。

2、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为公司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资金运营能力,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和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缓解公司因持续业务发展可能面临的资金缺口,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可以为公司在业务布局、市场开拓、人才储备、财务能力、长期战略等多个方面夯实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为公司未来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为股东创造更高的收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和发行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方式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1、抓住射频前端芯片国产替代趋势,助力公司进一步完善产业布局

射频前端芯片属于技术密集型制造业,设计开发与制造工艺难度高,目前,以Skyworks、Murata、Qualcomm、Qorvo和Broadcom为代表的美国和日本企业占据了全球市场的主要份额,也掌握了该行业的核心技术和先进工艺,市场集中度高。根据YoleDevelopment数据,2020年全球前五大射频前端芯片厂商分别为Skyworks、Murata、Qualcomm、Qorvo、Broadcom,前五大厂商合计市占率高达85。

中国是射频前端芯片的消费大国,但射频前端芯片国内市场长期依赖进口。受制于国内发展起步较晚、研发技术实力落后等因素,国内厂商产品的产量和性能无法完全满足国内需求。射频前端芯片作为国家目前亟须发展的关键技术之一,逐步实现国产化替代已经势在必行。目前,适用于高频段通信的射频前端芯片已经广泛应用于国防、航天、军工等重要领域,核心零部件的自主研发与生产对于国家安全领域具有重大意义。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应我国射频前端芯片需求快速增长的趋势,利用公司现有技术优势和制造经验,助力公司实现在射频前端芯片等行业的布局,提高射频前端芯片等产品的国内产能和自给率,进一步推动我国射频前端芯片行业的发展和国产化替代,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有利基础。

2、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为公司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资金运营能力,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和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缓解公司因持续业务发展可能面临的资金缺口,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可以为公司在业务布局、市场开拓、人才储备、财务能力、长期战略等多个方面夯实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为公司未来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为股东创造更高的收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3、缓解资金压力,优化公司财务结构,保障公司持续发展

近年来,公司在新设备、新技术、新产品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增加,流动资金存在一定缺口。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部分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能有效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营运资产质量,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是公司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切实保障,具有充分的必要性。

4、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的需要

公司面临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市场竞争风险等各项风险因素。当风险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时,保持一定水平的流动资金可以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而在市场环境较为有利时,有助于公司抢占市场先机,避免因资金短缺而失去发展机会。

综上,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股权融资具有可规划性和可协调性,适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并能使公司保持稳定资本结构。通过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资本实力进一步增强,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偿债能力,流动资金也得到进一步充实,促进公司的稳健经营。同时,随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及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项目长期效益的逐步释放能够为公司和股东带来更好的投资回报。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35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将在上述范围内选择不超过35名(含35名)。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应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及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并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2023年5月19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2023年8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发行方式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分析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方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公司不存在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同意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本次发行适用简易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三)本次发行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下列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3、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或者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理,在非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视为同类业务。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2、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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