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SEO秘密 > 正文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发布日期:2018/1/21 11:49:01 浏览:2091

1月23日,起始租金每月136,080元,自第二年开始每年递增8。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该租赁物业正在办理相关的房产证。

B、自有仓库租赁物业

2017年3月18日,赛翼股份与广州富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书》,广州富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将坐落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村大粒沙路21号大粒沙商贸园1楼的场地出租作仓库用途使用,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合同期限至2020年3月31日,每月的租金为2,950元。

②无形资产

A、商标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赛翼智能在国内拥有11个注册商标,均已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B、专利技术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赛翼智能拥有15项授权专利,均为实用新型,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截至本预案出具日,部分专利的专利权人仍为赛翼股份。

C、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赛翼智能共拥有36项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截至本预案出具日,部分软件著作权人仍为赛翼股份。

D、网络域名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赛翼智能共拥有6项有效的网络域名,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业务资质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赛翼智能拥有14项业务资质,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③主要固定资产

截至2017年9月30日,赛翼智能主要固定资产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2)主要负债情况

截至2017年9月30日,赛翼智能的主要负债为短期借款20,000,000元和应付账款30,046,816.36元。

(3)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赛翼智能不存在对外担保。

6、赛翼智能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信息(合并报表)摘要

单位:元

注:2016年财务数据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7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7、赛翼智能的资产评估情况

公司聘请了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赛翼智能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截至本预案出具日,上述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公司将在评估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作出补充决议,并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修订公告。

8、赛翼智能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赛翼智能的董事长及财务负责人将由公司派驻。

9、标的资产的质押和冻结情况

2017年7月31日,赛翼股份股东海宜鑫投资、王玉良、黄维荣以及邵静涛与广东乐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借款合同》;2017年10月11日,上述股东与广东乐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质权合同》作为借款的担保,分别以其持有的242.55万股、97.02万股、90.09万股以及34.65万股赛翼股份的股份用于质押。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上述股权仍处于质押状态。

10、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摘要

2018年1月18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赛翼智能的全体股东签署了附条件生效《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尚待股东大会批准生效。《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参与方

甲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王玉良、黄维荣、邵静涛、周鹿、徐智能、南大星、胡志强、荣海杰、海宜鑫投资(按顺序依次对应乙方一至乙方九)

丙方:余剑

(2)交易方案

甲方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乙方购买其持有的目标公司70的股权。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成为甲方的控股子公司。

(3)标的资产及作价

各方同意,甲方应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股权转让方乙方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7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1,492.05万元),即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经各方充分协商后一致同意,甲方就购买标的资产需向股权转让方乙方支付的交易总对价为25,900万元(以下称“转让对价”)。其中:

①乙方一向甲方转让其所持目标公司8.3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1,769,765元),转让对价为30,720,763元;

②乙方二向甲方转让其所持目标公司7.71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1,643,353元),转让对价为28,526,419元;

③乙方三向甲方转让其所持目标公司2.96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632,059元),转让对价为10,971,702元;

④乙方四向甲方转让其所持目标公司1.19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252,823元),转让对价为4,388,670元;

⑤乙方五向甲方转让其所持目标公司1.19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252,823元),转让对价为4,388,670元;

⑥乙方六向甲方转让其所持目标公司1.19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252,823元),转让对价为4,388,670元;

⑦乙方七向甲方转让其所持目标公司1.19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252,823元),转让对价为4,388,670元;

⑧乙方八向甲方转让其所持目标公司0.89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189,618元),转让对价为3,291,516元;

⑨乙方九向甲方转让其所持目标公司45.38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9,674,413元),转让对价为167,934,920元。

(4)转让对价的支付

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分四期支付本协议约定之转让对价,具体如下:

①首期付40(下称:“第一期付款”,即人民币10,360万元),付款时间为:其中首笔人民币6,000万元于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收购议案后5天内支付,第二笔人民币4,360万元于中国证监会受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后5天内支付;

②2018年付20(下称:“第二期付款”,即人民币5,180万元),付款时间为2019年4月底且目标公司已向甲方出具其经审计的2018年度《审计报告》;

③2019年付20(下称:“第三期付款”,即人民币5,180万元),付款时间为2020年4月底且目标公司已向甲方出具其经审计的2019年度《审计报告》;

④2020年付20(下称:“第四期付款”,即人民币5,180万元),付款时间为2021年4月底且目标公司已向甲方出具其经审计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

(5)业绩承诺

乙方、丙方共同连带承诺:目标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的净利润、收现比及回款比应达到如下标准:

①总净利润标准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分别达到3,500万元(P1)、4,600万元(P2)以及6,000万元(P3)。

②“智慧社区管理系统”业务毛利、收现比及回款比标准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经审计“智慧社区管理系统”业务毛利分别达到1,200万元、1,800万元以及2,700万元;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经审计的收现比比例皆不低于75;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经审计的回款比比例皆不低于85。

(6)转让对价的支付、业绩承诺补偿及超额净利润的分配

各方一致同意,尽管有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但基于乙方、丙方对第五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甲方实际按下列约定向乙方支付转让对价:

①针对第二期付款

A、2019年4月底,如目标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未达到3,500万元,则“第二期付款”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第二期付款”(下称:“第二期付款1”)=(目标公司2018年度实际净利润/P1)×5,180万元

B、2019年4月底,如目标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未达到3,500万元,且目标公司2018年度“智慧社区管理系统”业务毛利未达到1,200万元或收现比未达到75或回款比未达到85,则“第二期付款1”按下列公式再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第二期付款1”(下称:“第二期付款2”)=“第二期付款1”×90

C、2019年4月底,如目标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达到3,500万元,但目标公司2018年度“智慧社区管理系统”业务毛利未达到1,200万元或收现比未达到75或回款比未达到85,则“第二期付款”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第二期付款”(下称:“第二期付款3”)=5,180万元×90

②针对第三期付款

A、2020年4月底,如目标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未达到4,600万元,则“第三期付款”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第三期付款”(下称:“第三期付款1”)=(目标公司2019年度实际净利润/P2)×5,180万元

B、2020年4月底,如目标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未达到4,600万元,且目标公司2019年度“智慧社区管理系统”业务毛利未达到1,800万元或收现比未达到75或回款比未达到85,则“第三期付款1”按下列公式再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第三期付款1”(下称:“第三期付款2”)=“第三期付款1”×90

C、2020年4月底,如目标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利润达到4,600万元,但目标公司2019年度“智慧社区管理系统”业务毛利未达到1,800万元或收现比未达到75或回款比未达到85,则“第三期付款”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第三期付款”(下称:“第三期付款3”)=5,180万元×90

③针对第四期付款

A、2021年4月底,如目标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三个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累计达到14,100万元,且“智慧社区管理系统”业务毛利累计达到5,700万元,且前述三个年度累计收现比达到75,且前述三个年度累计回款比达到85,则甲方向乙方支付下列款项:

a、“第四期付款”5,180万元;

b、5,180万元与甲方实际支付的“第二期付款”的差额;

c、5,180万元与甲方实际支付的“第三期付款”的差额。

B、2021年4月底,如目标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三个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累计达到14,100万元,但“智慧社区管理系统”业务毛利累计未达到5,700万元或前述三个年度累计收现比未达到75或前述三个年度累计回款比未达到85,则“第四期付款”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第四期付款”(下称:“第四期付款1”)=25,900万元×90-甲方实际支付的“第一期付款”-甲方实际支付的“第二期付款”-甲方实际支付的“第三期付款”

C、2021年4月底,如目标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三个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累计未达到14,100万元,但“智慧社区管理系统”业务毛利累计达到5,700万元且前述三个年度累计收现比达到75且前述三个年度累计回款比达到85,则“第四期付款”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第四期付款”(下称:“第四期付款2”)=[目标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三个年度实际净利润之和/(P1 P2 P3)]×25,900万元-甲方实际支付的“第一期付款”-甲方实际支付的“第二期付款”-甲方实际支付的“第三期付款”

D、2021年4月底,如目标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三个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累计未达到14,100万元,且“智慧社区管理系统”业务毛利累计未达到5,700万元或前述三个年度累计收现比未达到75或前述三个年度累计回款比未达到85,则“第四期付款”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第四期付款”(下称:“第四期付款3”)=[目标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三个年度实际净利润之和/(P1 P2 P3)]×25,900万元×90-甲方实际支付的“第一期付款”-甲方实际支付的“第二期付款”-甲方实际支付的“第三期付款”

④业绩承诺补偿

如调整后的“第四期付款”小于零,则乙方、丙方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以现金方式共同连带对甲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调整后的“第四期付款”的绝对值。

乙方、丙方共同连带保证目标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于2022年12月31日前100收回。如果逾期未能收回的,乙方、丙方按照2020年12月31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最新苏州SEO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