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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特偶: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发布日期:2022/9/13 10:41:00 浏览:1077

业可比公众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

(3)发行人会计估计合理,与同行业可比公众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4)发行人的政府补助披露完整、合理,发行人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国家政策,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合规;

(5)发行人适用的所得税率及出口退税等符合相关税收政策;发行人符合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条件,相关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风险因素作了充分提示。

(八)保荐机构对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的及时有效等的核查情况及意见

发行人已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诚信义务的相关要求,在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披露了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预案并出具相关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就履行承诺提出了有效的约束措施。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及失信补救措施进行了核查,并取得了相关工作底稿。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及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已经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出具了相关承诺。在承诺中,承诺人就其未能履行在本次发行中作出的承诺提出了对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内容合法、合规、合理,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具备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承诺人已履行了出具承诺的相应决策程序,相关责任主体或其授权代表已签署、盖章,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相关要求。

(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及意见经核查,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

(十)保荐机构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要求进行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以及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进行了核查,核查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股东中非自然人股东分别是利乐缘投资和中和春生,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非自然人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1利乐缘投资1,080.0024.562中和春生120.002.73利乐缘投资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设立的公司,利乐缘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未委托任何人管理其资产,也未接受任何人的委托管理他人资产,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016年9月1日,中和春生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为SL7062,中和春生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常熟常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亦已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33581。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中和春生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业自律规则的要求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程序。

(十一)对发行人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事项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获取并审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出具的保证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复核相关承诺的内容是否合规、合理,复核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的合理性分析是否合理,复核发行人制定的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是否合规、合理等。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制定了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就确保填补即期回报相关措施的有效实行作出了承诺,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制度落实情况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的核查情况说明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完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与股利分配政策、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相关的三会资料。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制定的关于股利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充分披露。发行人的股利分配政策考虑了给予股东稳定回报及发行人长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保护发行人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三)创业板审核要点的核查情况说明

审核关注要点核查情况1-1设立程序1-1-1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时是否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否1-1-2发行人是否由国有企业、事业单

位、集体企业改制而来,或者历史上

存在挂靠集体组织经营否1-1-3发行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整体

变更程序是否曾经存在瑕疵否1-2设立出资1-2-1设立时是否存在发行人股东以非

货币财产出资否1-2-2设立时是否存在发行人股东以国

有资产或者集体财产出资是。

唯特偶系由唯特偶有限以净资产折股的方式整体变

更设立,其中发起人之一为持股比例为20的广科

创为国资股东。

股份公司设立时:(1)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出具深鹏所审字[2009]1280号《审计报告》,

对唯特偶实业拟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宜

所涉及的资产负债情况、利润情况进行审计;(2)审核关注要点核查情况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国友大正评

报字[2009]第145号”《资产评估报告》,对截至

2009年8月31日唯特偶实业股东全部权益的进行

了评估;(3)唯特偶有限召开2009年临时股东会,

审议通过了《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议案;(4)深圳市鹏城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深鹏所验字[2009]203

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起人出资全部到位。(5)

广科创上级主管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办公室出具《关

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

权管理方案的批复》:同意深圳市唯特偶化工开发

实业有限公司按规定实施整体变更设立为深圳市唯

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

格、条件、方式等方面符合《公司法》及国有资产

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1历次股权变动2-1-1发行人设立以来是否涉及国有资

产、集体资产、外商投资管理事项是。

2006年9月,唯特偶有限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引进

国资股东广科创,2014年11月,广科创在南方联

合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其持有的唯特偶全部股

权。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广科创成为唯特偶

股东后,其股权变动行为依法履行了国有资产管理

相关程序。2-1-2发行人设立以来是否存在工会及

职工持股会持股或者自然人股东人数

较多情形否2-1-3发行人申报时是否存在已解除或

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否2-1-4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过

程是否曾经存在瑕疵或者纠纷是。

2006年3月31日廖高兵对公司进行实物出资,出

资,由于个人疏漏,廖高兵未能妥善保存购买出资

资产的购买合同、汇款单据、出入库单据等资料,

存在实物资产出资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为补正上述实物资产资料不完整的瑕疵,唯特偶于

2019年11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廖高兵补正出资瑕

疵的议案》,由廖高兵自愿向公司缴纳货币资金补

正,全部进入资本公积。2019年12月10日,唯特

偶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

议案,唯特偶现有股东均同意对出资瑕疵进行补正。

2019年12月31日,唯特偶收到控股股东廖高兵的审核关注要点核查情况补正出资款,并全部进入资本公积。

2021年2月3日,天职国际出具“天职业字

[2020]1740号”《验资报告》对上述补正出资款进

行了审验。

2021年2月3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廖高兵出具承诺

函,愿意为实物出资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承担责任,

若未来出现与实物出资相关的处罚、纠纷或潜在纠

纷,其将承担全部责任及与之相应的损失,保证公

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廖高兵实物出资经过当

时的股东确认和认可,且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出具

日,实物出资的瑕疵已得到补正,公司实际控制人

廖高兵出具了兜底承诺,因此廖高兵2006年实物出

资瑕疵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

构成实质性障碍。3-1重大资产重组基本情况3-1-1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发生业务重

组否4-1境外、新三板上市/挂牌情况不适用5-1境外控制架构不适用6-1控股子公司及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情况6-1-1发行人是否存在报告期转让、注

销子公司的情形否7-1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和认定7-1-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存

在以下情形之一:(1)股权较为分散,

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但不将

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

(2)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

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与实际控制人持

股比例接近的,且该股东控制的企业

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

的;

(3)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30,其他

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

无实际控制人的;

(4)通过一致行动协议主张共同控制

的,排除第一大股东为共同控制人;

(5)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持

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超是。

股东廖高兵和股东陈运华为夫妻关系,夫妻两人直

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1,900.00万股,占公司本次发

行前总股本的43.20,两人还通过利乐缘投资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1,080.00万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

股本的24.56。夫妻两人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共2,980.00万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67.76。因此,廖高兵、陈运华夫妻两人均认定为

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依

据充分、准确,不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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