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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特偶: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发布日期:2022/9/13 10:41:00 浏览:1080

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唯特偶3,776.42工业厂

房2深房地字第

6000402681号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唯特偶3,397.89工业厂

房3深房地字第

6000402682号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唯特偶8,358.56工业厂

房4深房地字第

6000402683号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唯特偶3,765.55工业厂

房5粤房地权证惠州字

第1110120455号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稻园

村地段(综合楼)维佳化工880.00办公6粤房地权证惠州字

第1110120493号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稻园

村地段(厂房)维佳化工1,170.00厂房7粤房地权证惠州字

第1110120494号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稻园

村地段(仓库)维佳化工1,000.00仓库3、环保科技业园的房屋已对外出租,提升经济效益

为提高闲置房产的利用效率,苏州唯特偶将环保科技业园中三栋中的两栋房屋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提升经济效益。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承租方租赁场所地址出租方用途租赁面积

(㎡)租赁期限1苏州斯威高

科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苏州市工业园区东长路18号

中节能(苏州)环保科技业

园第31幢苏州唯

特偶办公816.232018.11.15-

2021.11.142矽恩微电子

(厦门)有

限公司苏州市工业园区东长路18号

中节能(苏州)环保科技业

园第33幢苏州唯

特偶办公816.232020.03.01-

2025.02.28(三)安全生产处罚问题

2020年7月17日,惠州市惠阳区应急管理局出具“(惠阳)应急罚[202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就维佳化工存在的甲类车间使用塑胶材质手动抽提泵、甲类仓库隔间1白电油安全标签内容不全、清洗剂(水性)与助焊剂(易燃)混存、甲类仓库隔间2危险化学品样品无安全标签等不规范行为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给予警告和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解决情况:

项目组于2020年11月20日对维佳化工的生产现场进行了走访,访谈了维佳化工的负责人。经核查,针对主管部门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维佳化工已全面进行了整改,惠州市惠阳区应急管理局出具《整改复查意见书》认定维佳化工事故隐患均已整改完毕。

2020年9月21日,惠州市惠阳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维佳化工2020年7月17日被我局行政处罚为一般违法行为,未达到较大数额罚款,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21年1月21日,惠州市惠阳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维佳化工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除2020年7月17日因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受到我局行政处罚外,在我辖区内没有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被我局处罚的情形。

鉴于维佳化工已全面整改且主管部门认定事故隐患均已整改完毕,且主管机关出具了证明认定维佳化工本次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项目组认为,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项目组收到质量控制部及内核风控部反馈的相关意见后,对意见提及的问题逐条进行了落实,详细情况如下:

(一)请项目组说明发行人的行业定位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请说明唯特偶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标准条件。

【回复】:

1、请项目组说明发行人的行业定位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推荐规定”)第二条规定:“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微电子焊接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掌握了微电子焊接材料集产品配方研发、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检测于一体的技术体系,属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符合《推荐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推荐规定》第四条规定:“属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1、农林牧渔业;2、采矿业;3、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4、纺织业;5、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6、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7、建筑业;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住宿和餐饮业;10、金融业;11、房地产业;12、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行业属于“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GB/T4754-2017),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大类下的“C398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种类,具体细分为“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发行人所处行业与《推荐规定》所列的不支持在创业板发行上市行业比对情况如下:

行业分类是否归属是否与“四新”深度融合1.农林牧渔业否不适用2.采矿业否不适用3.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否不适用4.纺织业否不适用5.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否不适用6.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否不适用7.建筑业否不适用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否不适用9.住宿和餐饮业否不适用10.金融业否不适用11.房地产业否不适用12.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否不适用综上所述,发行人的行业定位符合《推荐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且发行人所属行业领域不属于《推荐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行业领域,因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行业定位。

2、请说明唯特偶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标准条件

发行人为境内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发行人选择《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的创业板上市标准,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00万元。

根据天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2]1744号),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5,967.83万元和7,707.23万元,累计不低于5,000.00万元,因此,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标准条件。

(二)招股说明书披露,2019年,唯特偶的锡膏产销量国内排名第一,助焊剂产销量国内排名第二;公司2019年的国内锡膏市场占有率约为7.00、助焊剂的国内市场占有率约为7.80。请项目组核实公司行业地位的排名依据及客观性。

【回复】:

1、公司行业排名的依据

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电子锡焊料材料分会出版的《锡焊料》(2020年第5期)中《我国电子锡焊料行业的现状和发展》文章披露:2019年锡膏出货量全球前三强企业为美国爱法、日本千住和中国唯特偶。

2020年6月2日,中国电子材料协会电子锡焊料材料分会出具《证明》(中电材协字[2020]第05号):根据中国电子材料协会电子锡焊料材料分会调研统计,2019年度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锡膏产销量排名国内第一,助焊剂产销量排名国内第二。

2、公司市场占有率的计算依据

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电子锡焊料材料分会出版的《锡焊料》(2020年第5期)中《我国电子锡焊料行业的现状和发展》文章披露:据调研数据分析,2019年,全球锡膏产量在2.5万吨左右,国内锡膏产量在1.6万吨左右;根据调研统计,2019年国内助焊剂产量近3.5万吨。

2019年唯特偶锡膏产量为1,126.39吨、助焊剂产量为2,741.46吨。因此根据上述数据推算,唯特偶2019年的国内锡膏市场占有率约为7.00、助焊剂的国内市场占有率约为7.80。

四、内核会议提出的主要问题、审核意见及落实情况

项目组收到内核会议的审核意见后,对审核意见提及的问题逐条进行了落实,详细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情况,请项目说明第三方回款的情形及规模,回款方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回复:

第三方回款是指实际付款方与发行人签订合同或销售订单的客户不一致的情况。具体来说,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由客户与付款方(第三方)签订委托付款协议或三方共同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由协议指定的付款方(第三方)将款项支付到发行人账户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第三方回款总额493.76447.79193.32营业收入86,299.4459,080.1651,821.69第三方回款占营业

收入比例0.570.760.37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总额分别为193.32万元、447.79万元和493.76万元,第三方回款总额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0.37、0.76和0.57,占比较小。发行人第三方回款主要是客户所属集团通过集团内的财务公司或指定相关公司代客户统一对外付款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类别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集团内财务

公司付款329.0066.63)8.1766.596.6786.21其他情形164.7633.379.6233.41&.6513.79合计493.76100.00D7.79100.003.32100.00发行人第三方回款中集团内财务公司付款的情形是发行人客户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和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货款均由统一由集团内财务公司TCL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和TCL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统一代付。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与付款方(第三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二)至2020年度,公司尚有现金交易行为,请说明现金交易是否符合公司的业务特征,是否具有真实的商业背景,现金交易对象是否为关联方,是否存在通过现金交易进行体外循环或者虚构业务的情形。

回复:

发行人生产的微电子焊接材料具有“小产品,大市场”的特点,下游应用领域广泛,客户数量众多,报告期内发行人各年度的交易的客户超过上千家,发行人存在部分采购量较小或临时性的客户为方便交易,通过现金方式与公司进行货款结算。发行人也存在少量现金采购辅材、配件的情形。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现金收付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现金销售回款金额51.24155.29357.85

86,299.4459,080.1651,821.69

营业收入

现金销售回款占营业收入比0.060.260.69

现金采购付款金额--0.64

营业成本66,264.6042,677.7436,993.25

现金采购付款占营业成本比--0.01

从上表看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现金收款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及现金付款金额占营业成本比例均较小,且逐年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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