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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消费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3/23 9:44:56 浏览:149

来源时间为:2023-03-15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十件网络消费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高燕竹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和发展数字经济。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指出,“必须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发展成果不断转化为生活品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刚刚闭幕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上,不少代表和委员高度重视网络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建议要改善消费环境,提升消费服务质量,将扩大消费放在优先位置。为认真贯彻全国两会精神,回应代表、委员和人民群众对网络消费问题的关切,我们今天发布网络消费典型案例,进一步维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加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对于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主动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加大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力度,积极营造有利于消费升级的法治环境。

当前,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之一。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也随之增长,近五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共审结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9.9万件、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3万件。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为例,2018年一审审结1.2万件,2022年一审审结3.2万件,案件数量增长近两倍。除这两类案件以外,还有大量涉及产品责任、租赁合同、旅游合同等网络消费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网络消费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2022年3月,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网络直播营销、外卖餐饮等群众普遍关切的问题作出回应。

此次发布的十个网络消费典型案例精选自全国法院报送的数百起案件,涉及负面内容压制合同效力、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充值、在线旅游预订服务、限时免单促销、二手商品交易、在线租赁、平台经营者责任、网络食品安全、格式条款效力等问题。这十个案例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

一是持续优化网络消费环境,不断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彭某某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者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引导经营者把好市场准入关,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秩序。当前,未成年人网络打赏、网络充值行为时有发生。张某某诉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认定未成年人超出其年龄、智力程度进行网络游戏充值的,监护人可依法追回充值款,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空间和法治环境。这些案件对于指导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具有示范意义。

二是引导电商主体规范经营,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某文化传播公司诉某信息技术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认定通过算法技术等手段不正当干预搜索结果排名,以实现正面前置、负面后置的“负面内容压制”合同条款无效,切实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网络空间公共秩序。张某与周某、某购物平台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认定限时免单约定条件成就,经营者应当依约免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网络促销活动。张某与吴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剑指网络消费中的霸王条款现象,明确认定“交易完成,不支持售后维权”的格式条款无效。这些案件通过个案裁判明确价值导向,彰显了司法在引导市场主体规范诚信经营、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是明确权利行使边界和责任范围,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引领作用。张某等人诉某商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认定商家因遭差评擅自公布消费者个人信息构成侵权,厘清了经营者行为边界,切实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消费者通过在线旅游平台预订酒店服务,可能涉及中间商等多个环节,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在熊某等诉某旅行社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认定提供酒店预订服务方应当履行协助退订等合同附随义务,未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维护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案件对于进一步厘清网络消费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具有重要的规则意义和指引价值。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之年。开局关乎全局,起步决定后势。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工作事关民生福祉和经济社会发展,任重而道远。人民法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网络消费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1:不正当干预搜索结果的“负面内容压制”约定无效——某文化传播公司诉某信息技术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2:商家因“差评”擅自公布消费者个人信息构成侵权——张某等人诉某商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3:未成年人超出其年龄智力程度购买游戏点卡,监护人可依法追回充值款——张某某诉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4:提供酒店在线预订服务方应当履行协助退订等合同附随义务——熊某等诉某旅行社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5:限时免单条款约定条件成就,经营者应当依约免单——张某与周某、某购物平台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6: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销售二手商品,应承担经营者责任——王某诉陈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7:电商经营者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彭某某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8:外卖平台未审核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应承担连带责任——王某与甲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9:在线租车公司未按照承诺足额投保三责险,应在不足范围内对消费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杨某与某租车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10:“不支持售后维权”的霸王条款无效——张某与吴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1

不正当干预搜索结果的“负面内容压制”约定无效

——某文化传播公司诉某信息技术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文化传播公司为某新能源电池品牌提供搜索引擎优化及线上传播服务。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与原告系合作关系,双方于2020年11月签订《委托合同》,该《委托合同》附件具体列明了被告应提供的各项服务内容。其中“软文优化”服务项目中的“负面压制”条款约定:被告对某新能源电池品牌方指定的关键词搜索引擎优化,实现某搜索引擎前5页无明显关于该品牌的负面内容,以及负面压制期为30天等。后原告以被告未按约完成负面压制服务为由诉请解除合同。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提供网络“负面压制”服务之约定是否有效,应当结合合同目的、行为方式、社会危害依法作出认定。从缔约目的看,负面压制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从履行方式看,负面压制实质是掩饰了部分公众本可以获取的信息,影响公众对事物的客观和全面的认知;从行为危害性来看,负面压制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及市场竞争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从社会效果来看,负面压制行为扰乱互联网空间管理秩序,影响互联网公共空间的有序发展。综上,诉争“负面压制”条款具有违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施行)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典型意义】

互联网时代,搜索引擎是重要流量来源以及流量分发渠道,搜索结果排序是搜索引擎最核心的部分。“负面内容压制”服务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算法技术等手段人为干预搜索结果排名,以实现正面前置,负面后置,严重影响消费者正常、客观、全面地获取信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破坏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秩序,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本案裁判对于维护网络消费者知情权及互联网空间公共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2

商家因“差评”擅自公布消费者个人信息构成侵权

——张某等人诉某商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等人因不满被告某商家的“剧本杀”游戏服务,上网发布“差评”,该商家遂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与张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记录、游戏包厢监控视频录像片段、微信个人账号信息,还称“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张某等人认为商家上述行为侵害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起诉要求商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等。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包间内的活动具有私密性,商家为了澄清“差评”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开消费者包间内监控录像并称可提供全程录像,构成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害;商家未经张某等人同意公布其微信个人账号信息,侵害了张某等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第十三条规定,判令商家立即停止公开监控录像,删除公众号文章中“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表述及张某等人的微信个人账号信息,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并向张某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意义】

评价机制在网络消费领域中的作用日益明显,消费者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应予保护。经营者对其因提供商品或服务而获取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负有保护义务,经营者公开回应消费者“差评”时,应注意不得侵犯消费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本案裁判厘清了经营者澄清消费者“差评”时的行为边界,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网络消费信用评价机制的有序运行提供了司法保障。

案例3

未成年人超出其年龄智力程度购买游戏点卡

监护人可依法追回充值款

——张某某诉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的女儿张小某,出生于2011年,为小学五年级学生。张小某于2022年4月19日晚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原告的手机通过某直播平台,在主播诱导下通过原告支付宝账户支付给被告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某点卡专营店”5949.87元,用于购买游戏充值点卡,共计4笔。该4笔交易记录发生在2022年4月19日21时07分53秒至2022年4月19日21时30分00秒。原告认为,张小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原告手机在半个小时左右的时间里从被告处购买游戏充值点卡达到5949.87元,并且在当天相近时间段内向其他游戏点卡网络经营者充值及进行网络直播打赏等消费10余万元,显然已经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宜的范围,被告应当予以返还,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充值款5949.87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本案中,原告张某某的女儿张小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小某使用其父支付宝账号分4次向被告经营的点卡专营店共支付5949.87元,该行为明显已经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宜的程度,现原告对张小某的行为不予追认,被告应当将该款项退还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充值款5949.87元。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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