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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6/8/4 2:40:11 浏览:3186

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特种耐磨钢板加工;工程机械和工程车辆零部件加工;金属新材料的研发、咨询和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17、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294号杭钢冶金科技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吴黎明;注册资本:16,000万元;营业范围:环保设施运营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环境影响评价服务、环保设备制造和销售。

18、杭州杭钢三江矿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市新桐乡新桐村小家坞215号第4幢;法定代表人:魏祖华;注册资本:8,000万元;经营范围:石灰石、活性石灰石销售;矿业技术开发及服务。

19、浙江杭钢冷轧带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蓬坞;法定代表人:董志伟;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钢铁压延;耐火材料的生产、销售。

20、杭州紫恒矿微粉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拱墅区金昌路锰铁桥边;法定代表人:陶力农;注册资本:4,000万元;经营范围:矿微粉的生产及销售。

21、杭州钢铁集团公司合金钢铸造厂

注册地址:拱墅区杭钢厂区内;法定代表人:陶力农;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主营铸件、锻压件及钣焊件加工,双金属合门窗制造,兼营机电维修。

22、浙江杭钢物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拱墅区半山镇金昌路35号;法定代表人:李雷;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范围:货运(普通货运,货物配送、交通物流),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大型物件装卸),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的销售。

23、杭州杭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路176—2号;法定代表人:陶力农;注册资本:2,400万元;经营范围:制造:工程汽车零部件及配件;批发、零售:工程机械及配件,机电设备,金属材料;服务:工程机械维修,机电设备安装。

(二)关联关系

公司关联方除杭州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杭钢集团”)为公司母公司外,其他均为杭钢集团实际控制的公司。

(三)关联方履约能力

根据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均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对向本公司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较小。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与杭钢集团在签订《生产经营的合同书》和《后勤保障的合同书》框架协议的基础上,与关联方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包括:

1、公司与杭钢集团之间的《关于货物计量和煤气委托加工的合同》,主要内容是公司为了充分利用杭钢集团的技术优势,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原材料、燃料、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的出入库计量以及混合煤气的加工转供及计量工作,委托杭钢集团办理。物资的计量费用由双方按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混合煤气的加工费用由双方参考成本加成协商确定,费率在每年年初由双方协商确定。

2、公司与杭钢集团之间的《关于原材料采购供应的合同》,主要内容为公司在自行采购供应原、燃材料数量不足时,委托杭钢集团采购供应部分原燃材料,充分利用杭钢集团下属的专业采购能力确保公司的生产经营,双方以原燃材料等的市场价格为依据制定采购供应结算价格。

3、公司与杭钢集团之间的《关于产品分销的合同书》,主要内容是为加强关联销售管理、减少关联销售环节,公司停止向杭钢集团所属各内贸公司的产品分销业务,只与杭钢集团本部发生部分产品分销业务,且该关联销售产品比例以不突破上年度关联销售量占总销售量的比例为限,以市场价结算。

4、公司与浙江冶钢储运有限公司之间的《关于原材料、产品等货物委托运输的合同》,主要内容是公司委托浙江冶钢储运有限公司承担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自制半成品的入库及其内部转移、产成品的入库以及出库等运输业务,浙江冶钢储运有限公司则按照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和运输计划的要求配置运力和满足公司生产需要的运输设备和装卸机具组织运输工作。运费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结合公司内部市场的实际情况,参照运输行业的特殊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5、公司与杭州杭钢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关于委托代理进口铁矿的协议》,公司负责进口铁矿计划制定、进口铁矿所需资金筹措、国内接港、卸货、仓储、运输等工作;杭州杭钢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根据公司年度进口铁矿计划通知书,开展对外询价、谈判、签约、租船等商务活动,选择质优价廉又能满足生产需要的铁矿供应商,按合同要求做好对外开信用证、国外运输、货物()等工作,并负责进口货物的报验、报关、纳税、付款等工作。双方约定进口代理费为合同CIF总价的1%,待进口合同执行完毕后依据结算清单办理结算。

6、公司与杭州杭钢三江矿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关于活性石灰采购的协议》,公司利用杭州杭钢三江矿业有限公司拥有的矿山资源以及自身具备的技术优势和物流优势,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安排向杭州杭钢三江矿业有限公司采购生产所需的活性石灰。双方以活性石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制定采购供应结算价格,具体明细项目的结算价格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但双方可就市场条件等因素的变化情况,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协调所采购活性石灰的价格。

7、公司与浙江杭钢电炉炼钢有限公司之间的《关于委托加工的协议》,公司委托浙江杭钢电炉炼钢有限公司加工钢坯。公司向浙江杭钢电炉炼钢有限公司提供废钢(或铁水);浙江杭钢电炉炼钢有限公司则根据公司委托其加工钢坯的品种、数量和质量等要求,组织加工生产,加工费按进行加工生产的合理成本以及管理费用,参考当期同类钢坯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公司对其电炉炼钢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8、公司与杭州紫金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关于经销加工的合同》,杭州紫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棒材所需主要原材料(钢坯)由公司提供,经加工完成的棒材产品由公司经销;钢坯价格和钢材价格分别参照本公司同类坯、材价格由双方按市场原则确定。

9、公司与杭州钢铁厂工贸总公司、杭州杭钢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杭钢外贸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省冶金物资有限公司、宁波富春东方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富春物贸中心、浙江新世纪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之间的《关于矿石矿粉废钢燃料采购的协议》,公司根据生产需要,采用比价方法向7家公司采购生产所需的矿石、矿粉、废钢、燃料。双方以矿石、矿粉、废钢、燃料等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采购供应结算价格。

10、公司与浙江东菱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钢铁厂工贸总公司、浙江杭钢国贸有限公司、杭州杭钢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省冶金物资有限公司、浙江富春物贸中心、浙江新世纪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之间的《关于钢坯采购的合同》,公司利用7家公司拥有的资源和渠道优势,根据生产需要,采用比价方法向7家公司采购钢坯。双方根据实际采购需要订立具体的钢坯采购合同,明确采购的品种、数量、产品质量、运输方式、交货时间和地点、结算价格和结算方式等,钢坯价格参照市场同类品种价格由双方按市场原则商定。

11、公司与浙江新世纪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关于废钢供应的协议》,公司利用浙江新世纪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回收报废汽车等获得的废钢资源,委托浙江新世纪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公司年度、月度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实施废钢采购和强化保障供应,双方以废钢的市场价格为依据制定采购供应结算价格。

12、公司与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于污水处理委托服务劳务合同》,公司利用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源和优势,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形成的高炉循环水、转炉除尘污水、焦化厂污水委托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处理。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计划并安排好相关污水处理工作。各项污水处理的质量、技术标准等相关要求由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具体的合同或协议。污水处理的劳务费用双方以市场化的方式协商确定价格。

13、公司与杭州紫恒矿微粉有限公司之间的《关于水渣销售的协议》,为有效控制关联方关联销售行为,减少销售环节,降低销售成本,提高销售效率,确保公司高炉生产运转正常和杭州紫恒矿微粉有限公司原料供应及时的生产需求,公司下属炼铁厂三座高炉的水渣全部销售给杭州紫恒矿微粉有限公司。水渣价格由甲乙双方按照市场价格并经协商一致后确定,原则上为一季度定价一次,遇市场价格剧烈波动,价格随时改动。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所签署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合同/协议已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效期三年。

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且原则上不偏离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任何一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没有市场价格参照,则按成本加成价定价;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加成定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能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资源和优势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提高公司生产经营的保障程度,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关联交易均遵循自愿、公平、公允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董事签字的公司六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经监事签字的公司六届四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与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2日

证券代码:600126证券简称:杭钢股份编号:临2014—006

债券代码:122095债券简称:11杭钢债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的文件精神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规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二百五十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的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年度的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在保证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五)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六)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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