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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2家公司被百度起诉,法院这样判!山东

发布日期:2024/5/6 8:37:14 浏览:12

来源时间为: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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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推广营销”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摘要

原告是全球知名的中文搜索引擎百度网站(www。baidu。com)的所有人和经营者。原告主张聊城市某网络科技公司、聊城某电子商务公司通过“伪原创”、采集、拼接内容等方式,制造“垃圾页面”,使用技术手段,将“垃圾页面”植入到第三方网站中,生成“虚假页面”,并将虚假页面与搜索关键词相关联,以达到用户触发搜索关键词即产生虚假页面占据搜索结果首页一条甚至几条搜索结果内容的效果。上述行为严重干扰百度公司提供经营及服务,破坏搜索生态,且是对其他合法、合规网站经营者正当利益的破坏,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聊城中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提供的服务严重依赖于百度公司提供的百度搜索服务,是建立在掠夺原属于百度公司用户和流量基础之上的,与百度公司构成直接竞争关系。被告的不当行为直接破坏百度公司原有的合法经营服务,导致百度公司合法利益遭到实际损害。判令二被告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互联网时代,搜索引擎已成为网民获取信息的必备工具之一。干扰搜索引擎算法影响了用户对于搜索引擎服务的正常使用,损害了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审理体现了对部分网络经营者违法利用搜索引擎进行付费推广营销的打击力度,有效净化了市场,有利于保障权利人和广大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健康有序的搜索生态和公平竞争的互联网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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