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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发布日期:2023/11/20 10:07:03 浏览:103

会计师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二)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增产增效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单位企业营收和增速佐证材料;

2.申报单位为当年新落户深圳纳统企业的,提供佐证材料。

(三)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落户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单位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会计师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2.申报单位为研发机构的,提供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专职研发人员佐证材料(专职研发人员有关学历、职称等基本情况表、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复印件),以及拥有自主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的佐证文件。

(四)开源组织、专业服务机构落户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单位注册地迁入落户深圳的佐证材料;

2.开源组织需提供获得国家级开源组织认证资质/证书;

3.开源组织需提供上一年度开源工作报告及典型案例;

4.专业服务机构需提供主要服务于软件行业的佐证材料(服务合同等),提供质量标准、投融资、产权交易、测评认证、人才培育、法务咨询等专业服务的资质文件/证书;

5.专业服务机构需提供上一年度会计师财务专项审计报告,在职人员佐证材料(人员有关学历、职称等基本情况表、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复印件)。

(五)国家部委荣誉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申报单位提供其中一项材料即可:

1.“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等国家部委软件领域企业荣誉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官网公告等;

2.申报单位获得工信部认定的相关优秀项目(方案)名单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官网公告等。

(六)软件企业资质能力提升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单位获得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CSMM(软件能力成熟度评估)四级、五级评估认证的证书复印件,或获得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评估认证的证书复印件;

2.申报单位是否曾获得软件企业资质能力提升项目资助的情况说明。

第二十条应用推广体系扶持计划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一)软件云服务及低代码产品应用示范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单位采购应用的软件云服务或低代码产品符合《申报指南》规定细分领域方向的佐证材料;

2.申报单位采购应用的软件云服务或低代码产品具有较高的应用推广价值的佐证材料;

3.采购合同复印件(验原件)、支付到账凭证和采购发票复印件(如合同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

4.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和总结(验收)报告原件;

5.申报项目的核心技术成果佐证材料、专利或知识产权证书、检测报告等复印件;

6.申报项目评审关注的材料:实施申报项目所需的人员、设施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如项目组成员学历、专业、职务、承担工作及工作量、社保缴纳证明等);项目单位拥有的资质、认定等情况及佐证材料复印件(国家级、省部级及市级有关证书复印件);项目单位承担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情况。

(二)人工智能软件应用示范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单位应用的人工智能软件符合《申报指南》规定细分领域方向的佐证材料;

2.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和总结(验收)报告原件;

3.申报项目取得的核心技术成果佐证材料、专利或知识产权证书、检测报告等复印件;

4.项目评审关注的材料:实施申报项目所需的人员、设施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如项目组成员学历、专业、职务、承担工作及工作量、社保缴纳证明等);项目单位拥有的资质、认定等情况及佐证材料复印件(国家级、省部级及市级有关证书复印件);项目单位承担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情况;

5.申报项目总投入及主要佐证材料复印件(需提供纸质并上传,如:购买或委托开发人工智能软件清单、主要采购合同、费用支出清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

(三)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首版次软件首次销售合同及一年内所有销售合同复印件(验原件)、货款到账凭证和销售发票复印件等(请提供所有销售合同复印件,并按时间先后顺序编制销售合同及到账凭证清单,包括销售合同编号、产品名称、客户名称、发票号、开票时间、金额等基本信息),如销售合同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

2.项目立项文件、实施方案和总结(验收)报告原件;

3.项目实施取得的核心技术成果佐证材料、专利或知识产权证书、检测报告等复印件,其中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项目须提供自测试报告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测试认证报告;

4.首版次软件为嵌入式软件的,要求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应能体现该嵌入式软件的价值;

5.项目评审关注的其他材料:项目所需的人员、设施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如项目组成员学历、专业、职务、承担工作及工作量、社保缴纳证明等);项目单位拥有的资质认定、荣誉等情况及佐证材料复印件(国家级、省部级及市级有关证书复印件);项目单位承担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情况。

(四)首版次软件保险推广应用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单位投保产品纳入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佐证材料;

2.申报单位首版次软件投保情况佐证材料,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度内保费和软件销售额佐证材料。

(五)重大开源项目商业发行版软件推广应用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提供开源项目属于深圳企业及其子公司捐赠的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名单内项目的佐证材料;

2.开源项目为开源终端操作系统的,提供应用规模超过3亿台的佐证材料;

3.开源项目为开源服务器操作系统的,提供开源项目捐赠企业在LinuxKernel社区近一年各内核版本中均进入修改集合排行榜的佐证材料;

4.操作系统以外的开源项目,提供市政府审议批准文件;

5.提供基于重大开源项目二次开发的商业发行版软件已获得重大开源项目开源社区认证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6.提供基于重大开源项目二次开发的商业发行版软件上一会计年度年销售合同复印件(验原件)、货款到账凭证和销售发票复印件(如合同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

(六)重大开源项目终端操作系统芯片模组采购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提供申报单位为研发生产智能终端产品购买的芯片模组为基于重大开源项目终端操作系统开发的芯片模组的佐证材料;

2.提供申报单位生产的智能终端产品获得重大开源项目终端操作系统开源社区的认证材料复印件;

3.提供重大开源项目终端操作系统在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名单内且属于深圳企业及其子公司捐赠,应用规模超过3亿台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4.提供申报单位在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度内采购重大开源项目芯片模组金额(按总采购量×资助基线计算)合计不低于100万元的采购合同复印件(验原件)、银行付款凭证、银行流水凭证和销售发票复印件(如合同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

5.提供申报单位生产的智能终端产品已实现销售及销售数量及产品设备类型(轻量设备、小型设备、标准设备)信息的佐证材料复印件,包含销售合同复印件(验原件)、货款到账凭证、银行流水凭证和销售发票复印件(如合同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

(七)重大开源项目相关软件和终端产品应用示范项目专项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单位采购应用的相关软件和终端产品应基于重大开源项目二次开发,并获得重大开源项目开源社区认证的佐证材料;

2.提供重大开源项目在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名单内且属于深圳企业及其子公司捐赠的佐证材料;其中,开源项目为开源终端操作系统的,提供应用规模超过3亿台的佐证材料;开源项目为开源服务器操作系统的,提供开源项目捐赠企业在LinuxKernel社区近一年各内核版本中均进入修改集合排行榜的佐证材料;操作系统以外的开源项目,提供市政府审议批准文件;

3.申报项目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佐证材料复印件:填补国内市场空白、可替代进口、打破国外市场垄断;功能或性能在现有同类产品中具有明显技术领先优势、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运行安全可靠;产品实现商业化应用、具备规模化推广价值;

4.提供申报项目采购应用基于重大开源项目二次开发的相关软件和终端产品芯片模组金额(按总采购量×资助基线计算)不低于100万元的采购合同复印件(验原件)、银行付款凭证、银行流水凭证和销售发票复印件(如合同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

5.提供申报项目采购应用基于重大开源项目二次开发的相关终端产品设备类型(轻量设备、小型设备、标准设备)信息。

第六章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根据本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分组织申请与受理、审核与核准两大审核环节。对符合“免申即享”或“免审即享”条件的项目扶持计划,可在年度项目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中明确采用“免申即享”或“免审即享”的方式实施。

第二十二条组织申请与受理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严格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年度项目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发布。申报指南应明确资助项目的类别、资助条件、受理时间、审核材料要求和审核程序等内容。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在统一信息平台在线填写和提交资助项目申请书。

(二)形式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资助项目申请书以及相关审核材料进行材料齐全性和内容合规性的形式预审,并作出形式预审意见;对材料齐全性或内容合规性存在问题的审核材料,应向项目实施单位一次性告之补齐或修改意见,以及补齐或完成修改再次提交的时限要求。

(三)窗口受理。申报项目通过在线预审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办事受理窗口提交资助项目申请书等相关纸质材料。

第二十三条审核与核准的工作程序与内容如下:

(一)形式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本规程第五章规定,对资助项目审核材料实行齐全性、有效性与合规性的形式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

(二)专家评审(如需要)。根据工作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依据项目专家评审评分表,对资助项目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报告。专家评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书面材料集中评审与答辩,或现场评审的方式。

(三)专项审计(如需要)。根据工作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经政府采购服务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审计相关规定对资助项目的类别、建设内容以及实际支出的总建设费用等客观、量化资助条件与指标数据的合规性情况,实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现场核查(如需要)。根据工作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资助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须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做好核查记录。

(五)征求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前期审核程序的拟资助项目,就项目实施单位及拟资助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请资助、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及其生产经营指标数据是否与市统计部门数据存在超出误差范围等情况,征求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六)拟定扶持计划。对通过上述审核程序的资助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规程第三章所列相应项目的资助标准、专项审计(如有)审定的实施资助项目实际支出费用情况、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拟定资助项目及其资助金额。

(七)社会公示。对拟定的当年度项目扶持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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