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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发布日期:2023/11/20 10:07:03 浏览:104

括项目实施单位、资助项目名称和拟资助金额。公示期间,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异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对被异议的资助项目展开复审与调查,将项目调查核实情况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八)下达项目扶持计划与拨付资金。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扶持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助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所列专家评审程序,适用于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高端会展(展会、论坛、大赛)项目、软件云服务及低代码产品应用示范项目、人工智能软件应用示范项目、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项目、重大开源项目相关软件和终端产品应用示范项目。

第二十三条所列专项审计程序,适用于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高端会展(展会、论坛、大赛)项目、开源组织、专业服务机构落户奖励项目、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做强做大项目、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增产增效项目、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落户项目、软件云服务及低代码产品应用示范项目、人工智能软件应用示范项目、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项目、首版次软件保险推广应用项目、重大开源项目商业发行版软件应用推广项目、重大开源项目终端操作系统芯片模组采购项目、重大开源项目相关软件和终端产品应用示范项目。

第七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及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扶持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扶持计划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扶持计划后续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以及相关政策措施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严格按照本规程明确的资助项目类别、资助费用范围与标准、资助条件以及审核材料等规定,制定项目扶持计划年度申报指南,并按本规程明确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审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现已资助的项目不符合本规程所列各有关规定,项目实施单位以不正当方式取得项目扶持计划资助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撤销资助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退回已取得的全额资助资金及孳息,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第三方机构在组织项目扶持计划申请受理与审查工作中,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非法骗取和侵占专项资金,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职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各项目扶持计划根据当年度重点工作需要选择性实施,具体资助比例和资助额度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数量情况确定。

第三十条本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程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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