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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发布日期:2023/11/20 10:07:03 浏览:102

果的项目。资助标准和资助费用范围如下:

1.项目资助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采购应用软件云服务、低代码产品的推广应用项目,按照项目审定采购额的5给予用户单位资助,最高500万元。

2.项目资助费用范围是申报单位为实施项目实际发生的软件云服务、低代码产品采购额。

(二)人工智能软件应用示范项目是指,企业实施的通过应用人工智能软件对现有生产、服务和管理方式进行智能化升级,且技术水平先进、市场前景广阔、带动效应明显的人工智能示范应用项目。资助标准和资助费用范围如下:

1.项目资助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应用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的30给予用户单位资助,最高1000万元。

2.项目资助费用范围是申报单位为实施上述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总投入,包括审定人工智能软件委托开发服务费(购置费)及咨询服务、二次开发升级、运维、适配测试等费用。

(三)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项目是指,软件企业开发符合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软件产品或服务,并实现首版次软件销售的项目。资助标准和资助费用范围如下:

1.对软件企业的项目资助标准为按照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首次销售合同及其一年内所有销售合同审定销售额(实际到账额)的30,给予软件开发商最高1000万元资助。对用户单位的项目资助标准为按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首次销售合同对应用户单位的审定采购额的10,给予用户单位最高100万元资助。

2.对软件企业的项目资助费用范围是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首次销售合同及一年内所有销售合同销售额。对用户单位的项目资助费用范围是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首次销售合同对应用户单位的审定采购额。

(四)首版次软件保险推广应用项目是指,通过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的软件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向有关保险公司投保“首版次软件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的项目。资助标准和资助费用范围如下:

1.项目资助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并投保首版次软件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的,按照不超过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度内投保保费的80,且保险费率不高于3、保险责任限额不超过软件销售额的5倍给予资助,且同一企业每年相关保险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2.项目资助费用范围是申报单位在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度内投保首版次软件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的保费。

(五)重大开源项目商业发行版软件推广应用项目是指,软件企业基于重大开源项目组织实施的,二次开发形成商业发行版软件产品(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及服务并实现产业化销售的项目。项目资助标准为按照不超过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度内上述商业发行版软件产品及服务审定销售额(实际到账额)的30,给予软件企业最高1000万元资助。

(六)重大开源项目终端操作系统芯片模组采购项目:智能终端产品生产企业采购基于重大开源项目终端操作系统研发的相关芯片模组,开发生产相关智能终端产品并实现产业化销售的项目。智能终端产品不包含个人使用的手机、平板等智能终端产品。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1.按照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度内申报单位生产内嵌重大开源项目终端操作系统芯片模组的智能终端产品销量分级分类给予智能终端产品生产企业最高1000万元资助;

2.使用重大开源终端操作系统芯片模组的智能终端产品资助基线为轻量设备(1MB>参考内存≥128KB)10元/台、小型设备(128MB>参考内存≥1MB)40元/台、标准设备(参考内存≥128MB)150元/台;

3.本项目实施3年,第1至3年资助比例分别为资助基线的50、40、30。

(七)重大开源项目相关软件和终端产品应用示范项目:企业采购应用基于重大开源项目二次开发的相关软件和终端产品,并取得良好应用示范效果的项目。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1.对采购基于重大开源终端操作系统的智能终端产品的资助基线为轻量设备(1MB>参考内存≥128KB)10元/台;小型设备(128MB>参考内存≥1MB)40元/台;标准设备(参考内存≥128MB)150元/台。本项目实施3年,第1至3年按照不超过总采购额(总采购量×资助基线)的50、40、30,资助金额最高1000万元给予用户单位资助(终端产品不包含个人使用的手机、平板等智能终端产品);

2.对采购基于重大开源项目二次开发的软件产品,按照不超过采购额的30,资助金额最高1000万元给予用户单位资助。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需同时满足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基础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项目实施地在深圳,资助项目的实施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或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五)不存在就同一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内容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六)资助对象为“软件企业”的,申报前需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

(七)资助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技术创新体系扶持计划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项目总投入不低于500万元,项目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软硬件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和改造费用,云服务器的租赁费用,项目所需场地建设和改造费用)占项目总投入比例不低于20;

2.申报项目属于申报指南要求的产业细分领域方向;

3.申报项目须为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两个自然年度内开始建设,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且项目已建设完成;

4.申报项目须至少达到以下一项条件:填补国内市场空白、可替代进口、打破国外市场垄断;功能或性能在现有同类产品中具有明显技术领先优势、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运行安全可靠;产品实现商业化应用、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国家级和省级重大项目配套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上级拨付资金已经拨付到账;

2.国家级和省级基础软件、工业软件重大项目计划明确要求地方予以配套。

(三)工业企业数字化技术中心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参照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专项申报条件执行。

第十三条产业发展环境建设扶持计划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深圳市软件名园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项目应为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软件名园,且认定时间需为《若干措施》施行有效期内;

2.申报单位应为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软件名园的项目运营单位;

3.考核优秀奖励项目需在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软件名园考核中获评优秀。

(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新建平台项目总投入不低于500万元,已建平台年度运营费用不低于200万元;

2.新建平台项目须为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两个自然年度内开始建设,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且项目已建设完成;

3.平台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和管理机制,拥有相应的服务设施、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主要面向我市软件产业领域企业提供服务,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在所服务领域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4.平台取得了良好的公共服务效果,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三)高端展会、论坛、大赛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项目须为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两个自然年度内在深圳举办,项目总费用不低于100万元;

2.申报单位须是展会、论坛或大赛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应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方申报,并出具委托协议;政府委托举办的项目可由承办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3.举办高端论坛项目的活动场地不低于500平方米;现场参加高端论坛的人员不少于200人,其中,市外参会人员不低于20;主讲嘉宾至少有2位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业内专家、行业领军企业管理者等,市内外主流媒体和专业媒体对活动参与宣传报道;

4.举办专业展览的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参展单位不少于100家,其中,市外参展单位不低于20;市内外主流媒体和专业媒体对活动参与宣传报道。

(四)重大开源项目开源社区代码贡献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捐赠代码的社区需为基于重大开源项目构建的开源社区;

2.申报单位于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度在重大开源项目社区的代码合入量(经社区审定的有效代码贡献量)排名前五。

(五)优秀开源软件捐赠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项目为申报单位开发并开源,且已捐赠并被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接收;

2.项目代码具备自主化率高、市场占有率高、代码引用量高、运行可靠性高等条件。

第十四条市场主体培育扶持计划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做强做大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为纳入统计主管部门一套表系统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

2.申报单位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

(二)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增产增效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为申报年度相较去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达到市政府当年发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代码65)、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行业代码64)增速目标以上的,纳入统计主管部门一套表系统的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

2.申报单位如为当年新落户深圳纳统企业,不受成立1年(含)以上条件限制,其全年总营业收入视为本年度营业收入增量,且本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视为无穷大。

(三)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落户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在《若干措施》施行有效期内落户深圳;

2.申报单位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龙头企业的,需为“世界500强”企业或“中国500强”企业或“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企业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企业或“中国互联网综合实力百强”企业或“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纳入统计主管部门一套表系统的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

3.申报单位为“世界500强”企业(限企业总部、一级子公司及二级子公司)的,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4亿元;

4.申报单位为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限总部或一级子公司)的,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2亿元;

5.申报单位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企业或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企业或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综合实力百强”企业的,企业(限总部或一级子公司)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4000万元;

6.申报单位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的,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7.申报单位为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企业总部的,主营业务收入需为基础软件或工业软件,申报单位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8.申报单位为软件研发机构的,应具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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