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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蓝丰: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6/11 20:22:44 浏览:2100

及往来款”的具体内容、对方名称及对应金额,同比大增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公司其他应付款项下“暂收及往来款”期末余额为2.54亿元,比去年同期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列表说明如下:

内容对方名称本年期末金额(万元)上年期末金额(万元)增加原因

借款江苏苏化集团有限公司20,8000公司向苏化集团借入资金

借款新沂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000公司向政府取得纾困资金

合计22,8000

由于近两年公司经营业绩亏损,公司融资能力及信用规模降低,公司资金面偏紧。为支持公司的平稳运行,除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外,2019年度内,公司向苏化集团累计借入30,650.07万元,陆续归还8,900万元,期末计入暂收及往来款余额20,800万元;公司在2019年初自新沂经济开发区获取政府纾困资金2,000万元,本期未归还,期末计入暂收及往来款余额2,000万元。上述两项资金往来导致公司暂收及往来款项目变动幅度较大。

问题12、你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0年4月7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你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部分投资者以你公司虚假陈述导致其投资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你公司未对此计提预计负债。请补充说明截止回函日已提出索赔的诉讼人数及金额,并补充说明不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截止回函日已提出索赔的诉讼人数及金额

1、因信息披露违规所提起的诉讼情况

2020年5月8日,通过网络查询:

截至2020年5月6日,有蓝丰生化投资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公司存在虚假陈述为由,要求公司承担因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起纠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代表人诉讼的规定,决定对此纠纷采用代表人诉讼审理方式。并就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①纠纷基本情况

2019年1月10日,蓝丰生化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及《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及2019-082),因公司未按规定在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如实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根据上述被处罚虚假陈述行为以及提起诉讼的投资者所主张的事实,在2016年8月23日至2019年1月10日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购买蓝丰生化股票,并于2019年1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部分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向本院登记起诉主张相应的投资损失。

②投资者登记方式及期间

如蓝丰生化投资者认为在上述期间进行的相关交易行为产生了损失,且该损失与蓝丰生化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需要向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主张损失赔偿的,可依法在本公告期内向本院进行登记,公告登记期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2、截止回函日已提出索赔的诉讼人数及金额

截止回函日,公司目前尚未收到原告的起诉状、法院立案受理、应诉通知等法律文书,无法通过适当的途径知道已提出索赔的诉讼人数及金额。

经与律师沟通后,公司管理层认为:因该案件投资者尚在征集过程中,由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与投资者所主张的投资损失赔偿义务并不必然产生因果关系,目前情况下很难判断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出企业,且具体赔偿金额亦无法可靠地计量,因此,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

年审会计师关于本次问询函问题1之(1)至(5),问题2,问题3之(2)、(3),问题10,问题12,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6月1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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