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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100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30 15:07:41 浏览:2096

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拓宽主体资格公证、合同公证、协议公证、保全证据公证等公证业务,为知识产权设立、流转、权利救济、争端解决、国际合作等提供全程公证服务。(责任单位:市仲裁办、市司法局、市金融办。完成时限:2018年9月)

46.企业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于因错误实施保全等强制措施,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依法及时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责任单位:市中院。完成时限:2018年9月)

47.严格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适用范围。各类企业投资者、生产者、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等涉嫌犯罪,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高、积极配合调查的,一般不采取羁押措施;确需采取羁押措施的,依法保障其正常行使企业经营管理权等权利;已经羁押的,一旦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对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经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往来账户和关键设备资料;及时开展查封、扣押财物清理,对确与案件无关的,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并及时发还,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责任单位: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48.保护企业家财产权。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系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造成企业家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犯罪的申诉案件,经审查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损失。(责任单位: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49.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企业家依法进行自主经营活动,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正确处理意思自治与行政审批的关系,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准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界限。防止将投资、经营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责任单位: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50.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零”收费。企业在遇到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选择向行政机关提出处理请求,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诉讼。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案件办理周期不超过四个半月(不含专利无效程序中止、鉴定等时间)。(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51.减轻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负担。对权利人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取得的证据,法院及时出具调查令,弥补权利人举证能力不足。大力支持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申请,组成“法官 技术调查官 法官助理 法警”的专业保全团队,确保48小时内完成受理的保全申请。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释明举证责任转移理由,依法适用证据披露、证明妨碍排除等规则,强化被诉侵权人的诉讼诚信义务和协助义务,促使其提交便于举证或由其掌握的证据。(责任单位:市中院。完成时限:2018年9月)

52.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降低适用法定赔偿案件的比例,参考合理研发费用、假定许可费计算以及同期商品服务的市场销量、价格、利润,确立与市场价值相适应的侵权损害赔偿标准。对权利人主张的科学合理的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式,可以高于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依法予以支持。对权利人合法合理的维权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并在确定的侵权赔偿额以外,单独予以全额支持。(责任单位:市中院。完成时限:2018年9月)

53.实行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中国(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审查、确权、维权、协同保护和预警导航等一站式综合服务。在中国(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雨花台区经济开发区设立“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巡回审判点”和“南京知识产权仲裁院服务站”,实现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高效衔接。支持企业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提出申请,实现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快速受理、快速调查、快速调解、快速审结、快速移转(衔接司法)。发挥仲裁专业性强、保密性好、域外执行力强等优势,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仲裁与调解有机衔接,南京知识产权仲裁院、江苏(南京)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中心为权利人提供无缝衔接的调解、仲裁服务。加大维权补助力度,鼓励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动采取维权举措,对获得胜诉或和解的,按实际维权费用的50予以补助,最高可达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市中院、市仲裁办。完成时限:2018年9月)

54.企业救治和退出。畅通企业法人破产通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可向法院申请破产。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降低程序成本,实现快审快结。做好困境企业分类处置,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是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鼓励和引导适用重整、和解程序,帮助和支持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对于资不抵债、丧失自我修复和发展能力的“僵尸企业”及时启动清算程序,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加强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和南京市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建设,有效发挥协会行业自治功能和援助基金保障作用。推动破产管理人协会与电商平台合作,接入破产财产网拍直接通道,实现破产财产变现最大化、成本最小化;规范援助基金提留、管理和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基金会形式的全国首创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市中院、市司法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55.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由政府牵头组织工商、税务、金融办、人民银行、公安、社保、国土等职能部门和法院共同参加的破产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税收处理、工商注销等突出问题,为破产程序运行畅通提供外部保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中院、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完成时限:2018年9月)

56.强化胜诉权益的兑现。强制执行的申请,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以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后10日内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的实施,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用好用足强制执行措施,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得到及时依法执行。对无财产可供执行,但符合破产条件的案件,及时通过执转破机制移送破产审查,努力使债权得到清偿或部分清偿。(责任单位:市中院。完成时限:2018年9月)

七、金融服务

57.降低贷款门槛与成本。经科技行政部门(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文化)型企业,可向我市授牌的科技(文化)银行申请贷款。对单笔不超过500万元的贷款申请,市财政安排利息补贴(基准利率贷款)、增量补贴等专项扶持资金,鼓励和引导科技(文化)银行采用信用、知识产权质押等弱抵押、弱担保方式为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市财政安排风险代偿专项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委宣传部、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58.完善金融信用服务。在“我的南京”APP上,建设全市科技区块链金融征信平台。运用大数据技术和金融机构数据处理模型,输出信用结果,主动发掘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潜在客户(产生“白名单”)。通过平台开展不见面金融交易,促进各类金融资源高效、充分地投入我市优质诚信科技创新企业与人才。推动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与央行征信系统对接。鼓励商业银行运用信用评价结果,优化贷款审批环节,进一步压缩企业获得贷款的时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18年11月)

59.通过大数据贸易融资平台获得融资。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外贸企业可以登录我市天商助贸大数据贸易融资平台(www。skytradechina。com),在平台上注册登录,授权平台使用企业的相关数据信息,即可向平台上入驻的合作银行申请授信和融资。该平台汇集了企业备案登记、进出口、出口退税、出口信保等数据信息,以及银行提供的贸易融资产品(保单融资、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和纯信用融资产品),降低银行和企业间信息不对称,打造银企间贸易融资的线上交易市场,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60.通过保险增信获得银行贷款。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一年以上连续经营记录,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小微企业,为生产性用途申请贷款,可至试点保险机构购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进行增信,获取合作银行贷款支持,其中经认定的初创、成长期科技型企业还可享受50的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科委、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61.申请互助基金节省转贷成本。在我市注册、生产经营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会计核算真实、有续贷需求但缺乏短期流动资金的小微企业,在合作银行初步认可同意续贷的情况下,可至南京市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申请南京市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进行先还后贷的贷款资金周转操作,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因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而引发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同时大幅降低短期资金借款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完成时限:2018年9月)

62.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获风险补助和代偿分担。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开展的担保业务,按照申报年度季均在保余额给予不高于1.5的风险补助;对科技型企业、涉农企业、文化企业、“创业南京”英才计划项目开展的担保业务,按照申报年度季均在保余额给予不高于3的风险补助。对于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三农”项目贷款担保代偿,由担保机构、省再担保南京分公司、合作银行、市级财政分别按照50、20、15、15的比例,共同承担贷款本金代偿责任。(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63.股权投资企业可获开办奖励、投资奖励及风险补偿。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公司制企业实缴到位注册资本规模或合伙企业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规模,给予最高1500万元的开办奖励;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照投资额5给予投资奖励,单个机构最高可获得500万元奖励;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形成损失按照最高60予以风险补偿,单个项目补偿金额最高300万元,单个股权投资企业年度累计补偿最高600万元;合伙制股权投资机构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完成时限:2018年9月)

八、企业用工保障

64.提供更便捷的企业用工方式。用工企业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人才招聘频道,注册后即可根据岗位需要查找合适求职者信息和发布缺工信息。由四级人社工作平台提供人岗对接服务,一点录入、全市共享。用工单位就业备案不见面办理登记纳入省市“一张网”,实现&l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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