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二)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在持续作为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七、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的审议程序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做出了承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特此说明。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7日
股票简称:南京化纤股票代码:600889编号:临2016-026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
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
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根据相关监管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2011年至今,下同)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相应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二、被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如下:
公司2010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393.83万元,201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34.37万元,降幅超过50,但公司未在2012年1月31日前发布业绩预告,该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11.3.1条的有关规定。
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给予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沈光宇等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的决定》(上证公字[2012]7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给予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给予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沈光宇、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钟书高、财务负责人周文卿、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刘爱莲、董事会秘书陈波通报批评。”
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述监管措施,公司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相关人员勤勉尽责意识,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
除此之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7日
股票简称:南京化纤股票代码:600889编号:临2016-027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承诺不存在减持情况
或减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公司控股股东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并向公司出具了《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未有减持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行为或减持计划之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南京化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6年12月27日),自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关联方不存在减持南京化纤股票的情形;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南京化纤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公司及关联方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南京化纤股票,也不存在减持南京化纤股票的计划;
本公司及关联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如本公司及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发生减持情况,本公司及关联方承诺因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南京化纤所有,并由本公司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7日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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