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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发布日期:2021/9/14 0:59:54 浏览:732

力;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部门已经建立电子印章系统的,应当实现互认互通。

第三十八条本市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

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对其设定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各相关部门应当将本年度行政许可办理、费用收取、监督检查等工作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市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度。除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政务服务事项外,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办理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的,相关部门应当直接作出决定。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定权责,制定实行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抽查,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容错受理工作机制,制定容缺容错受理事项及申请材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相关部门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次要申报材料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容错申报的材料,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容错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作出决定。

第四十一条相关部门设定证明事项应当评估给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说明设定必要性,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证明事项索要单位应当在新设证明事项实施或者原有证明事项取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清单更新。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重复向市场主体索要证明,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证便民。

第四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的用地单位可以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政府投资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增收新增工业、仓储用途建筑面积的土地价款。

第四十四条本市推行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分级分类审批和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各类工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分别制定审批流程图,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一站式开工审批、过程联合监管、一站式联合验收。

本市在特定区域实施区域评估制度,由相关区域的管理机构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组织区域环境影响、水土保持、地质灾害、文物考古、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等评估工作。市场主体在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区域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再单独开展上述评估,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施工图审查或者缩小审查范围,由相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监督抽查。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满足土地、规划条件后,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基基础和地下结构、地上结构等施工进展顺序,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鼓励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聘请建筑师、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内部技术检查,加强企业内部质量管理。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建筑专业审查人员、施工现场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家、省相关规定的专业资格要求。

本市探索在建筑工程领域推行建筑师负责制,注册建筑师为核心的设计团队、所属的设计企业可以为建筑工程提供全周期设计、咨询、管理等服务。

新出让居住用地的土地出让人应当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入土地出让合同。新建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项目应当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鼓励新建商品房项目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第四十七条本市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完善企业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模式,深化申报容错机制和主动披露容错机制,积极推广各类便利化口岸通关措施;依照有关规定推行先放后检、先放行后缴税、先放行后改单等模式。

本市建立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部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完善货物申报、舱单申报、运输工具申报、跨境电商、市场采购、国际会展等服务功能。推进进出口企业、船公司、船代、货代等不同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口岸“通关 物流”的一体化服务联动。

商务、港务、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口岸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收费主体应当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开收费目录和收费标准,在目录以外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持续优化税务服务,推动相关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共享资源,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压缩办税时限;拓宽办税渠道,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实现全程网上办税;为纳税人提供税收信息和税收政策网上查询、咨询服务,提高税务服务便利化。

第四十九条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同步申请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一次性获取联合验收意见书和不动产权证电子证照。

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应当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税务机关等加强协作,实行一窗受理、当场缴税、当场发证、一次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加强协作,实现电力、供排水、燃气、网络过户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推广在商业银行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等便利化改革,探索开展跨境融资抵押业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相关规定,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网上和现场查询服务。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不动产坐落位置、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不动产单元号等索引信息,免费查询非住宅类且权利人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登记信息和地籍图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对于不动产是否存在权利负担、司法限制等信息,申请人可以自助免费获取。

第五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全球招商推介,加强投资促进服务,建立健全招商引资统筹协调、考核激励、跟踪服务机制。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建设本市重点项目信息库,制定发布全市产业地图,推动项目与产业地图精准匹配。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招商项目落地保障和承诺办结责任制,对重大招商项目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第五十一条本市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办理模式,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

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本市推行集成服务模式,将政策兑现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在市、区政务服务大厅或者全市统一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施集成服务。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全面梳理需要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行政奖励、资助、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和产业促进政策,编制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政策兑现事项涉及的优惠政策和产业促进政策进行评估,及时更新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并对相关部门的政策兑现事项实施监督考核。

第五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也不得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通过预算管理、审计监督等,防止和纠正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

第五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向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的放权力度。除确需市级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行政职权。具体下放事项清单,由下放事项涉及管理领域的部门牵头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发生突发事件时,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维护生产秩序和产业供应链稳定,保障市场主体的财产安全和自主经营权利:

(一)建立突发事件动态分析评估和反馈机制,对易遭遇风险的行业、企业、设施、场所制定安全保护应急处理方案,纳入应急预案;

(二)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开展互助,采取调整薪酬、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劳动关系,维持运行并及时复工复产;

(三)组织评估突发事件对本地区经济和重点行业的影响,根据评估结果精准制定实施救助、补偿、补贴、减免、返还、安置等措施;

(四)鼓励金融机构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和减免利息支持;

(五)为市场主体寻求法律救济提供必要帮助;

(六)对突发事件中临时征收征用的应急物资,应当及时返还,无法返还的,应当依法补偿。

第五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提供政策信息,协调解决市场主体的困难和问题。

相关部门应当优化政企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市区联动的企业服务机制,为市场主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免费的咨询、指导、协调服务。

第五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及标准规范要求,将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等涉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并通过信用广州网统一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人文环境

第五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和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监督保障;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生态环境竞争力,吸引创新要素集聚;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第五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布局,推动区域交通一体化,健全立体式综合交通网络,优化城市交通出行结构,推动绿色交通发展,逐步分区域试行自动驾驶商业化出行服务,提升交通运输质量、效率、安全度、便捷度。

第五十九条本市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完善社区周边配套设施,改善居住条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住房补贴、人才公寓等方式降低本市居住成本。符合划拨目录的政府部门、公益类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等方式参与人才公寓建设、筹集、运营和管理。

第六十条本市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丰富文化产品和服务,提高文化开放与包容度,营造鼓励创新和亲商安商的文化氛围。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花市、广府庙会、粤剧、粤菜、粤语等岭南文化的保护和宣传,打造特色鲜明的城市文化品牌。

第六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场馆用地、交通物流、网络通信、导向标志等配套设施和服务方面,支持和保障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展会的发展,推动其创新贸易模式,优化展览结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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