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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发布日期:2021/9/14 0:59:54 浏览:723

调整期;涉及行业规定或者限制性措施调整的,在听取相关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保护、金融、商事等领域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建立全面覆盖、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网。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动信息技术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应用,建设“广州公法链”,全面推行电子公证书、电子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法律服务电子文书,推动部门间数据共享,实现办理各类法律服务事项时当事人身份、不动产等信息的高效查询和应用。

本市建立多语种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文件数据库,将本市制定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文件等进行翻译,不断提升制度的透明度、便利度。

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全面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提升审判执行的质量和效率,及时审结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协作,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市场主体的身份、财产、交易、联系方式等信息,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支持人民法院实施网络查控和处置,切实解决执行难。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大拘留、逮捕措施必要性的审查力度,依法正确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办理。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强制措施;依法确需采取强制措施的,不得超标的、超范围实施,并采取措施减轻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市场主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对涉及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人,在当事人服刑期间依法保障其行使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

第八十三条本市积极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健全调解与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衔接联动机制。

本市探索建立统一的在线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推进商事纠纷在线咨询、在线评估、在线分流、在线调解和在线确认工作,高效化解市场主体在金融、知识产权、房屋租售和其他商事领域的纠纷。

本市支持商事仲裁机构和商事调解机构发展,探索创新应用互联网仲裁云平台,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一带一路”沿线仲裁机构和调解机构深度交流合作,协调粤港澳三地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调解员资质互认。

本市设立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等调解机构,构建调解与诉讼有机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在穗企业的商事纠纷提供快捷、高效、经济、灵活的服务。支持境外知名国际商事仲裁、调解等争议解决机构按照规定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等区域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仲裁调解业务。

第八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和破产费用多元化保障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过程中的业务协调、费用保障、信息共享、财产处置、信用修复、职工安置、融资支持和风险防范等工作,提高企业破产工作的办理效率和社会效益。

对于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侵犯破产企业财产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排除破产管理人接管财产的障碍。

第八十五条破产管理人、清算组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破产、强制清算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清算组)决定书,查询人身份证件查询案件企业注册登记材料、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公积金、银行开户信息和存款状况,以及不动产、车辆、知识产权、股权、股票、期货、债券等信息,接管并处置企业财产,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的监督管理,健全对破产管理人的考核机制。

破产管理人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大对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力度,提高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优化破产流程,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完善执行与破产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推进执行与破产工作的有序衔接,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企业因重整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对于破产企业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减免。

破产企业重整期间,人民银行应当依法督促金融机构及时变更、修复企业信用信息;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自动解除或者经破产管理人申请解除重整企业非正常户认定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重整企业从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中移除。

第八十七条本市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

第八十八条本市推进智慧法院、智慧检察院建设,推进新技术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不断拓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互联网远程视频提审、庭审、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等的应用深度和广度。鼓励广州互联网法院创新运用现代科技,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和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完善综合诉讼服务平台,提高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引、诉讼辅助、诉讼事务、审判事务、诉讼监督等诉讼服务全程网上办理水平,并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本市建立群体性证券纠纷处理机制,完善律师调查令制度,为中小投资者在证据取证、全程全方位调解、引入专业支持、降低诉讼成本等方面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健全司法公开制度,优化升级司法公开平台。市场主体可以通过诉讼服务平台查询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公开平台向社会及时公开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结案率等动态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企业变更住所设置障碍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或者保证金,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定不合理条件,违规设立预选供应商、预选承包商名录,或者以其他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将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管理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涉企信息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起草或者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未进行合法性审核或者公平竞争审查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活动的政府规章、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其他政策措施,未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的;

(九)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拒不配合破产管理人、清算组查询案件企业相关信息、接管和处置企业财产的;

(十)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破坏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九十条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或者违法拒绝、中断服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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