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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发布日期:2021/9/14 0:59:54 浏览:729

者开展达标评比活动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

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设置上下限标准的,可以按照下限标准收取。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保证金比例、分期收缴。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涉企保证金缴纳的具体办法,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鼓励企业按照规定自主选择涉企保证金的缴纳方式。

第二十一条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统一平台,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优化招标投标流程,推行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因使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额外向投标人收取费用或者不合理地增加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难度。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不得设定与业务能力无关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等不合理条件,不得违规设立各类预选供应商、预选承包商名录,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加大知识产权的投入,投保知识产权保险。推广和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及其成果转化收益,促进和提高企业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支持建立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平台,探索创建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平台,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管理在线服务。

本市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专利资产通过融资平台获得融资的,专利许可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可以依法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三条本市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动产担保进行统一登记,推广使用动产、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订单、保单等进行担保融资。市场主体办理动产担保登记,可以对担保物进行概括性描述,可以约定担保权益涵盖担保物本身及其将来产生的产品、收益、替代品等资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市建立市区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普惠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应急转贷机制,支持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推广惠及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开通中小微企业服务绿色通道,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完善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依法向金融机构提供市场监管、海关、司法、税务、不动产登记、电水气、公积金、社保等涉企信用信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综合信用服务。

第二十四条本市低压非居民用户(含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电力外线工程依法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20千伏及以下高压电力外线工程、供水和中低压天然气外线工程项目在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统一收件、统一出件、资料共享、并联审批,审批办理时限不超过五日。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和官方网站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网上办理、移动支付等便利业务,优化流程、减少申报材料和压缩办理时限。

对市场主体投资的建设项目需要附属接入市政公用设施的小型工程项目,由供水、排水、低压供电等公用企事业单位直接上门提供免费服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的质量保障,不得违法拒绝或者中断服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水电气以及通信网络供应可靠性的管制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本市扶持产业园区建设,建立园区统计分析监管预警制度,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的园区衔接互认机制。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产业园区设立政务服务窗口。园区管理运营单位通过推荐函等方式为园区企业办事提供证明、保证等服务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管理运营单位设立一站式企业服务受理点,提供开办企业、项目建设、人才服务、知识产权管理等政策咨询和代办服务。

第二十六条本市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构建工业、交通、城市管理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场景,引导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构建数字经济的生态系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引导,推动人工智能、可穿戴设备、车联网、物联网、远程医疗、网上新零售等领域数据采集标准化,推动数据要素流通体制机制研究和先行先试,引导培育数据交易市场,建立健全数据资源交易机制和定价机制,保护数据产品所有人、使用人依法获得数据产品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本市支持企业建设产业供应链数字化平台,建立产业供应链风险预警和应对机制,加强与产业供应链上下游的协同合作。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供应链智慧分级响应和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应急用工、物流与供应链协同调度平台,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国内国际市场动态和本行政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为市场主体提供人力资源、设施设备、供给需求、知识产权保护和政策信息等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构建粤港澳大湾区产业供应链协同发展服务体系:

(一)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内部体制机制互通;

(二)破除生产要素的流通壁垒,推动资本、人才和知识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通;

(三)建立跨区域产业合作创新平台和产业技术联盟,完善产业协同创新,推动资本、人才和知识等生产要素集聚,形成完备的创新产业生态链,支持粤港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四)构建多层面、跨区域的产业合作协调机制,促进产业互补和产业合理布局。

第二十八条本市依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管理制度以及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秩序,推动信用信息深度开发利用,提升信用服务水平,形成知信、守信、用信的良性氛围。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全面、稳定、统一且唯一的公共信用代码一码制度,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归集市场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以及市场资信调查评级机构等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系统等对接,实现信用信息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交换共享。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标准化、公益性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综合评价体系,相关部门在税收征管、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重点领域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行业信用评价。

第二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在行政审批、财政性资金使用、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加强查询使用行政相对人的信用记录。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风险防范、证券发行、信用担保、保证保险等领域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产品。

本市鼓励市场主体在开展市场交易、企业管理、行业治理、融资信贷、社会公益等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鼓励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开发和创新信用产品,扩大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

第三十条本市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守信主体激励措施清单和失信主体惩戒措施清单,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管理领域信用修复制度,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方式、程序以及证明材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市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能力建设,及时反映行业诉求,组织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规范行业秩序、降低交易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以及人才评价等方面的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本市倡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设立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参与和支持企业维权,提升维权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政务环境

第三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一政务服务标准,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优服务的原则,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推动应用新技术,实现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协同化、便利化。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务服务事项实施统一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主体需求整合政务服务事项,制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应当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机构、投诉渠道等信息,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不得含有兜底条款,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标准应当一致。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政务服务事项统一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市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在网上全程办理、移动化办理,推进一企一档建设,为企业提供精准化、智能化政务服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的除外。对可以实现网络共享的材料、通过网络核验可以获取的信息以及前端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相关部门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建设全市统一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各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和互联互通。相关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完善统一身份认证、电子支付,共享交换信息,健全电子证照、空间地理、自然资源、信用信息等数据库,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智能应用,实现全事项全要素全过程自动归集、互联共用、智能分析、全程监督。

第三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管理。

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一入口、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的原则推行集成服务,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健全一次性告知、首席服务、限时办结等制度,根据需要为市场主体提供错时服务、全天候服务、个性化定制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和集成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本市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和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服务“好差评”以及“差评”评价核实整改和反馈制度。“好差评”评价情况纳入政务服务质量通报。具体办法由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政务服务管理、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关等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务数据,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和信息共享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市建立政企数据共享机制,破解政企数据融合应用的壁垒,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的开放和利用。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电子证照服务系统,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办企业、不动产登记、获得电力等领域加快推广电子证照的应用,推行完税证明电子化。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实体证照和电子证照实行同步签发、同步更新、同步注销,推行电子证照一网申请、受理、审批、公开、查询及打印下载。

电子证照和具有代表身份认证信息数字签名的电子文档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并可以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相关部门。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可以通过出示电子证照表明其身份、资质,电子证照的具体应用场景由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后公布实施。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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