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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营商环境与统一大市场专题研讨会在武汉召开

发布日期:2024/4/15 10:51:07 浏览:10

来源时间为:2024-04-09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田雄通讯员马姗姗黄咏祺谌立芳)日前,由武汉大学主办、武汉大学法学院和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承办的反垄断、营商环境与统一大市场专题研讨会在湖北武汉召开,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近30所高校的专家学者高度关注世界银行“市场竞争”新指标,并以此对标我国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总结制度实施成效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方向,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实现高标准制度型开放建言献策。

全国统一大市场与优化营商环境一脉相承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李青指出,统一大市场不仅是历史传承,更是新发展格局下的应有之义,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具备现实意义,市场设施、要素和资源市场建设等更具观察价值。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先林也对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价值表示认同。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叶明教授几年前通过调研发现,某地在寻求合作、公开宣传、提供激励、强化监管四个方面对标世界银行“促进市场竞争”指标,在电子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成绩尤为瞩目。

郑州大学法学院执行院长、教授王玉辉指出,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具备营商环境的便捷性、政务的公开透明性、营商成本的低廉性,以及权益保障的充分性,我国兼具这四个方面的共性指标与“市场化指标”“国家支持政府服务指标”两方面的特色指标,凸显出公平竞争是我国营商环境的核心。

通过反垄断合规激励促法治化营商环境

安徽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李胜利讨论了竞争合规的本质属性、成本收益、企业和个人责任、主体等问题,并在最后强调了竞争合规有赖于广泛而深入的竞争宣传引导,我国政府在市场运行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现阶段政府应该在竞争合规中作出更大的贡献。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丁茂中围绕反垄断法第十九条展开解释和论述,分析了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丁茂中还指出,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必须以审慎的态度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九条。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郜庆从比较法的视角下讨论了竞争合规激励问题,依次介绍了合规治理的三种模式、竞争合规激励的三条实践路径、中国合规制度的事前事后双层激励模式、竞争合规激励中的有效性评估问题、对企业不予合规激励的情形等。

公平竞争乃高标准制度型开放的核心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深圳大学创新发展法治研究院院长叶卫平指出在高标准制度型开放背景下,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出台公平竞争审查行政法规,以及完善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的监管规则尤为重要,应当加强政策实施的透明度,持续推动产业政策的法治化。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晋强调,以公平竞争为底色的包容性开放模式更符合我国国情,应当全方位吸纳公平竞争理念,通过国际竞争法规则内化与国内竞争法规则外化双向路径实现高水平制度型开放。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韩伟总结和简述了OECD建议的历史沿革和OECD建议对各国知识产权竞争执法归纳情况,并探讨了我国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许可安排、救济措施、透明度和确定性等方面的对标对表问题。

优化营商环境呼吁竞争政策改革

广西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许光耀指出,统一市场是营商环境的重要标准,需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排除经营者的非法垄断行为和国家的不当干预。对此,国家从政策文本到反垄断法的修订层面都予以强调,为优化营商环境作出努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雁北也认为,应当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南京大学竞争政策与企业合规研究中心主任王建文指出,在完善公平竞争制度、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目标方面,我国与世界银行的立场是基本一致的,各级政府也高度重视;但B-Ready“市场竞争”指标在编制的环节,与我们的国情不匹配,需要理性看待。未来,仍需深刻理解指标的逻辑与内涵、进一步优化我国营商环境。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袁野指出,世界银行新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数据采集方式更为丰富,更重视法律规定与实际执行间的平衡。为优化营商环境,我国推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新评估指标体系下需进一步优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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