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
如《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已获得目前阶段所必需的有权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二)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如《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原募集计划一致,不存在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如《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与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https://cfws.samr.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进行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确认及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https://cfws.samr.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进行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配合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参与了《募集说明书》及其修订稿的编制及讨论,本所律师认为,《募集说明书》修订稿的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之处。
二十二、结论
本所律师通过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发行办法》、《审核问答》、《问题解答》等规定的有关条件,且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已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8-3-40
第二部分对《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更新
一、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请发行人说明:(4)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155家全资或控股公司,3家参股公司或企业,1家分公司,其中,自2022年7月1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新增7家全资子公司,即宁波宏图、丽江宏图、桂林宏图、荆州宏图、河南宏图卫星、巴基斯坦宏图及丹麦宏图,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第十章“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四)部分“发行人的对外投资”,发行人的其他148家全资或控股公司、3家参股公司或企业、1家分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子企业、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审计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子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营”、“房屋租赁”、“房地产租赁”、“房产租赁”等房地产业务内容,上述主体亦均不具备房地产业务相关经营资质,报告期内也不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收入,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子企业、分公司均未从事房地产业务。
除上述更新外,自2022年7月1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补充法律意见书》没有其他更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若干。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下接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