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SEO秘密 > 正文

航天宏图: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22/10/31 11:39:39 浏览:645

年。

2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22079RS014-02)2022.6.9发行人向贷款方按约定利率借款2,000万元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借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日起1年。

22杭州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29C110202200007)2022.3.8发行人向贷款方按约定利率借款4800万元用于支付员工工资、采购款等,借款期限为自2022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6日止。

23华夏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T0Z0310120220004)2022.7.11发行人向贷款方按约定利率借款5,000万元用于日常经营周转,借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日起1年。

2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1年版)(编号:0020000086-2022(翠微)字02513号)2022.7.14发行人向贷款方按约定利率借款5000万元用于支付员工薪酬等日常经营周转,借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日起12个月。

25宁波银行南京分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07200LK22BIMLGD)2022.6.14发行人子公司南京宏图向贷款方按约定利率借款8,0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期限为12个月。

2、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审计报告》、《征信报告》及发行人相关公告等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担保合同共2笔,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

3、采购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单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合同对方项目名称或采购产品/服务品名签订年度合同金额(万元)

1银河航天(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宏图一号”卫星星座研制项目2021年度21,500.00

2深圳润高智慧产业有限公司各类定位校准设备、定位终端、指挥监控系统、无人机指挥控制系统(海洋)、无人直升机高精度定位设备与控制系统(海洋)、船载精密进近设备2021年度3370.00

3昆宇蓝程(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各类路由器、服务器、交换机、存储及备份设备等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终端设备、其他设备和系统软件等2022年度3350.00

4北京金山顶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类无人机及无人机应用仿真培训系统2022年度975.00

5北京星天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包头智慧城市(一期)建设项目,完成包头市倾斜航空摄影及实景三维模型制作2021年度657.805

6云南优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智慧校园管理平台、校园安防视频监控系统等的技术服务2022年度580.00

4、销售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单项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如下:

序号合同对方项目名称签订年度合同金额(万元)

1单位60HY2020-16项目2021年度27,876.90

2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YJY007项目2020年度11,707.74

3山东省水利厅小型水库雨水工情自动测报和水库2022年度7201.11

5合同单价为13,000元/平方公里,合同执行面积约为506平方公里,以实际工程量进行核算。

安全运行及防洪调度项目(包3)

4单位125CH2021-0162022年度5404.47

5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某项目信息系统(软件)服务2022年度3645.00

6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北斗高精度测绘应用项目委托业务—北斗应急测绘与海上无人机基准平台集成建设与应用2020年度3555.00

7单位37DQ2021-0372022年度3449.00

8单位37DQ2020-0282022年度3120.60

9单位60YJY2021-0992022年度3000.00

10单位92XA2022-0072022年度2683.56

11单位268YJY2021-1202022年度2396.66

12单位494便携式无人机系统采购合同2022年度2253.15

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合同/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二)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列举的关联交易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新增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互相提供担保的情况。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分别为5411.08万元、2555.43万元;根据发行人2022年1-9月的财务报表,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分别为9983.02万元、1586.65万元。

根据公司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主要为保证金、押金及员工备用金等,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主要为应付单位往来款和应付员工报销款等,上述款项均因正常的业务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如《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房产购买及历次增资扩股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二)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如《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购买依法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该等资产购买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及《编报规则》规定的有关内容产生实质性影响。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如《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发行人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如《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如《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决议、会议资料等文件,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来,共召开了12次股东大会、30次董事会和30次监事会会议,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情况

如《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情况

如《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制度

如《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置、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税种、税率

根据公司说明、《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适用

的主要税种、税率为:

税种计税基础税率

增值税应税收入6、13、16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流转税额7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10、15、25等

教育费附加应纳流转税额3

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纳流转税额2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如《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湖南宏图、西安宏图、南京宏图、广东宏图、吉林宏图、济南宏图、河南宏图、宏图遥感、江西宏图、包头宏图、黄冈宏图、苏州宏图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西安宏图、南京宏图、宏图软件、广东宏图、浙江鸿图、云南宏图、湖南宏图、黑龙江宏图、吉林宏图、海南研究院、福建宏图、上海宏图、重庆虹图有享受增值税优惠。

(三)发行人近三年纳税情况

如《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因税务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四)发行人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分别获得其他收益1277.98万元、901.04万元、5550.58万元;根据公司提供的2022年1-9月的财务报表,发行人2022年1-9月获得的其他收益为800.68万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和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1、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环保情况

如《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其经营过程不存在高危险、重污染的情形,主营业务不属于重污染行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如《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不存在高危险、重污染的情形,且已取得相关环评批复,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本所律师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scjgj.beijing.gov。cn)、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https://cfws.samr.gov。cn)的查询及发行人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最新南京SEO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