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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宏图: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22/10/31 11:39:39 浏览:642

人员沟通确认,发行人上述境外子公司均于2020-2022年期间设立,目前尚在进行前期的市场调研阶段,尚未实质性开展经营活动,未产生收入和贡献利润,亦未有大额未清偿的债务,属于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的子公司,且亦不存在因其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因此,其是否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经营,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及破产、清算情形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均不构成实质法律障碍或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业务的变更

如《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变更履行了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其修订稿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的主营业务为遥感及北斗导航卫星应用系统设计开发以及数据分析应用服务。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行人2019-2021年度及2022年1-9月

的营业收入分别为601,171,533.51元、846,698,036.46元、1,468,443,799.94元和1,392,482,363.80元,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均来自于主营业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包括: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如《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王宇翔、张燕夫妇,其一致行动人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航星盈创。截至2022年9月30日,王宇翔、张燕及航星盈创分别持有发行人2.92、18.80及13.52的股份。

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宇翔、张燕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航星盈创外,发行人不存在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3、过去十二个月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过去十二个月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为启赋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新余启赋。

4、发行人直接和间接控股的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股155家企业,并参股3家企业,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第十章“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第(四)部分“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5、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过去十二个月内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启赋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新余启赋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深圳赋凌及浙江启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外,现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王宇翔、张燕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航星盈创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合宇重器。

6、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详见《法律意见书》第十五章“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7、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8、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与上述关联方新增关联交易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2022年7-9月,发行人向其参股公司天际航采购软件,金额为106.19万元。

(2)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022年7-9月,发行人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127.82万元。

2、偶发性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的偶发性的关联交易均为发行人关联方为发行人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共计4笔,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担保方担保金额(万元)担保期限是否履行完毕

1王宇翔、张燕50002022.7.14-2026.7.14否

2王宇翔、张燕50002022.7.15-2026.7.14否

3王宇翔、张燕22002022.8.12-2026.8.12否

4王宇翔、张燕40002022.8.15-2026.8.14否

除上述新增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已依法履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相关制度中规定了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并建立了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实际控制人出具了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该等制度和承诺函有利于保证关联交易不损害发行人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四)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宇翔及张燕夫妇提供的调查表、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王宇翔先生控制的其他企业为航星盈创、合宇重器。其中,航星盈创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企业,本身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合宇重器为王宇翔作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发行人董事兼总经理廖通逵、发行人董事会秘书王军作为有限合伙人,三人共同投资星辰空间的持股平台企业,本身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王宇翔、合宇重器合计持有星辰空间11.79的股权,非星辰空间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且星辰空间主要从事卫星推力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与发行人之间亦不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宇翔先生和张燕女士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作出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的措施可以有效避免未来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五)发行人对有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2019年-2021年的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其他定期和临时公告中披露了报告期内的所有重大关联交易。此外,《审计报告》、《律师工作报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中亦披露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有关承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已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自有和租赁物业

1、自有房屋和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及契税缴纳凭证等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两处房产及其所在分摊土地使用权,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章“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第(一)部分“发行人的自有和租赁物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不动产的所有权。

2、租赁物业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相关租赁合同、房产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报告期内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租4处物业及续租1处物业用于研发和办公,具体如下:

序号承租人出租人地点租金面积(㎡)租赁期限

1烟台宏图烟台正海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珠江路66号正海大厦20层2006、2007、2008、2009、2010号房324,000元/年6002022.9.1-2025.8.31

2成都宏图成都新高技术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1号的实际楼层第11层1101、1102号房屋109,576.5元/月1992.32022.9.20-2027.9.19

3济南宏图济南齐鲁软件园发展中心有限公司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南首齐鲁软件园大厦二层210、212、214房间130,762.71元/年275.582022.8.1-2023.7.31

4发行人、郑州宏图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66号14层1,939,899.81元/年1864.842021.11.11-2024.12.10

5发行人新疆佳雨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健康路271号佳雨大厦8楼392,448元/年4482022.3.28-2025.5.12

除上述新租及续租的5处租赁物业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计租赁的其他57处物业中,有4处物业(即《律师工作报告》第十章第一部分“发行人的自有和租赁物业”之“2、租赁物业”的第4项、第7项、第11项及第54项租赁物业)已退租,另有2处物业(即《律师工作报告》第十章第一部分“发行人的自有和租赁物业”之“2、租赁物业”的第2项、第53项租赁物业)因租赁期满正在办理续租。上述租赁物业中,除5处物业系用于工业用途外,其余物业均用于办公或者办事处之用。

本所律师认为,除8处物业的租赁因出租方未能提供房产证或者有权出租的证明文件本所律师无法判断其法律效力,1处物业系出租人转租但未见产权人同意转租文件本所律师无法判断其法律效力,2处物业根据发行人说明正在办理续租外,其他租赁合法有效。此外,本所律师留意到,上述租赁均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706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存在产权法律瑕疵的租赁物业均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办公之用,如因上述产权法律瑕疵而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法继续使用上述房产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较易找到替代性的经营场所,因此,上述租赁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拥有和使用的知识产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网络链接为:http://cpquery。cnipa.gov。cn)、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网络链接为:http://www。ccopyright。com。cn)的查询,报告期内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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