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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浏览器插件不正当竞争的案例报告

发布日期:2022/7/2 15:36:23 浏览:667

腾讯、芒果等多个平台vip视频破解观看”的描述及网站经营者主观上应当知晓涉案插件功能的情况,认定网站经营者系涉案插件的提供者,其提供涉案插件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被诉主体多元化。此类案件中,被诉主体除了传统的电脑浏览器及浏览器插件经营主体外,还涉及提供广告屏蔽类插件的第三方网站、将该类插件作为商品在网络店铺销售的销售主体。值得注意的是,案件检索结果显示,针对同一款广告屏蔽插件,存在不同视频网站主体针对同一浏览器运营主体维权情况,例如在上述“万能VIP看视频”插件案件[5]中,优酷公司、爱奇艺公司分别起诉2345加速浏览器运营主体提供该插件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获得法院支持。

3.被诉行为主要分为在浏览器中设置“广告过滤”选项并提示用户可在应用市场下载广告拦截插件,或在“帮助中心”页面中告知用户广告屏蔽功能并指引其去应用市场下载,或直接在插件应用市场中提供下载的情形。不论是哪种情况,均不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但是在法律责任承担程度上可能有所不同。在前两种情况下,浏览器运营主体将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即判赔数额较高,例如在“广告终结者”插件案例[6]中,存在浏览器经营者在浏览器帮助中心广告过滤页面提示用户下载相关功能插件及在浏览器论坛中设置“广告过滤区”推广扩展功能的情况,最终法院综合各因素酌定浏览器运营主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4.损害赔偿的范围与幅度逐步固定化。根据案例检索结果显示,在广告屏蔽类浏览器插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在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情况下,判赔额一般在6万至15万之间,根据个案具体情形不同而有所区别。

5.虽然效果实现依赖的技术手段可能不同,但只要实现了广告屏蔽效果,即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再考虑具体应用技术的区别。根据案例检索结果,个案中,涉案插件实现广告屏蔽效果的技术方式有所不同,有的通过技术手段解析视频正片播放地址,并直接访问视频正片播放地址而不访问广告地址从而实现广告屏蔽效果,例如在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心往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7]中,被告即是通过调用第三方API接口解析视频真实播放地址来实现视频屏蔽功能;有的则是通过技术破解视频网站会员设置参数,以获得视频网站向付费会员提供的无广告视频正片内容,例如在上述“有范全网通VIP破解”插件案、“万能VIP看视频”插件案中,相关插件不仅具有广告屏蔽功能还同时具有直接观看VIP付费会员无广告及专享视频内容功能,其技术实现方式多为技术“直接破解”方式。

6.在法律适用上,针对类似提供广告屏蔽类插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依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认定,转变为依据2017年及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进行认定。具体而言,在“广告终结者”插件案件[8]中,由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已于2017年停止,故法院依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广告屏蔽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认定时,主要考量以下四个方面:1)法律对该行为未作特别规定;2)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受到实际损害;3)该竞争行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公认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在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加入第十二条(也称“互联网专条”)后,法院均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对广告屏蔽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主要考量被诉行为是否符合“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等要件。上述案例显示,广告屏蔽类插件因为使得用户不需要接受视频网站设置的服务前提条件(观看贴片广告或开通VIP付费会员),一般都会被认定为属于妨碍、破坏视频网站网络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二)购物比价类浏览器插件案件特点

1.被诉行为方式多样化。一般情况下,购物比价插件具有多项功能,能够实现不同的显示效果,因此,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会根据比价插件实现功能、效果的不同,分行为、逐项判断不正当竞争是否构成。例如,在“购物党”比价插件案件[9]中,涉案“购物党”插件具有专门悬浮框、悬浮框上有各项功能按键、点击悬浮框“促销”“优惠券”等可跳转至被告购物党网站、点击搜索结果中其他电商网站商品时,会跳转至其他电商销售页面等。该案中,法院根据比价插件实现功能、效果的不同,分七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有的行为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有的则不构成。针对悬浮框遮挡行为、点击比价插件搜索结果跳转至其他电商销售页面行为,法院认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针对运行比价插件后出现的功能设置页直接展开、遮挡电商网站内容行为、插件相应功能在不同电商平台展现内容不一致的行为、插件设置过滤价格过低商品的功能但实际发现部分被过滤商品不符合价格过低条件的行为,均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2.被告主体多为购物比价插件的开发运营主体,未见针对浏览器运营者维权情况。目前检索出的“帮5淘”插件案例和“购物党”插件案例中,被告主体均为插件的开发运营主体,原告并未将浏览器运营主体作为被告维权,不同于广告屏蔽类插件。产生此种情况的因素可能包括:1)购物比价插件的开发运营者一般同时运营自己的网站,且通过其自有网站提供比价插件下载,被告主体容易确定;2)购物比价插件功能复合,开发运营者营利模式为在插件中设置相关按键,使网络用户点击后直接跳转至其所有的提供消费券、优惠信息获取、替代下单等服务的网站,网站中进一步提供了广告、品牌推广等收费服务。故该种模式下,只有插件开发运用者对其运营模式和插件细节明确了解,向浏览器运营者直接维权难度更高;3)购物比价插件开发运营者掌握详细具体的插件下载量、跳转下单量、自有网站收入等证据,针对其发起诉讼有利于事实查清、挖掘更多事实。

(三)针对特定产品服务的专门插件案件特点

1.当事人主体固定。在涉及针对特定产品服务应用的浏览器插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由于相关插件开发目的即用于特定产品或服务,因此直接受到利益损害的即特定产品或服务的运营者,故此类案件的维权主体固定,为特定产品或服务的经营主体即经营资源的享有者,被维权主体也较为固定,为此类插件的开发运营主体或销售相关插件用以营利的主体。

2.判赔金额较高。法院认为,相关插件“针对其他经营者特定产品或服务”这一行为本身即可说明被告所具有的主观恶意。此外,由于开发此类专门插件的目的即通过截取特定网站用户流量、利用他人网站经营资源省去自身服务提供成本的方式牟取经济收益,且大部分案件中原告均能在一定程度上举证证明被告的确因被诉行为获取了实际收益,故此类案件的判赔额都比较高。例如,在“wenkuapp”插件案件[10]和“文库下载神器”插件案件[11]中,法院认为涉案插件能够不开通VIP账号、不通过上传文档获取积分、利用积分兑换下载券等方式即可实现对原告文库文档直接提取、下载的效果,明显能够体现其利用原告文库经营资源的主观恶意。此外,被告将利用涉案插件实现的文库文档直接提取、下载作为一项产品或服务通过其自营网站向消费者销售以获取收益,并通过多种方式、途径宣传、提供原告文库文档的下载服务,则进一步体现了被告主观恶意。最终,法院在“wenkuapp”插件案件[12]中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在“文库下载神器”插件案件[13]中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在同类的“花瓣采集工具”插件案件[14]中,法院更判令被告因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

3.被诉行为较为复杂。在此类案件中,被告实施的被诉行为并非单一的通过浏览器插件应用市场或第三方网站或自有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相关插件下载的行为,而是包括建立线上店铺、将插件作为售卖服务的一部分即作为服务实现方式、通过多种宣传渠道宣传其服务等行为在内的复合行为。因此,该类案件的被诉行为呈现复杂化、链条化、体系化特点。根据案例检索结果,判断此类案件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更多地是采用综合认定的方式、不再单独判断某一具体行为表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例如,在“省钱招”插件案件[15]中,被告有自己的招聘服务官方网站,在网站中提供省钱神器即涉案“省钱招”插件。同时,被告还通过微信公众号宣传其服务。使用涉案“省钱招”插件后,用户在浏览原告招聘网站简历时会弹出窗口,提示可以更低价格提供此份简历,点击链接中“通过省钱招下载”按钮后,页面将跳转至被告网站。在被告网站未收录有该份简历情况下,通过用户从原告网站下载该简历后、提取该简历至其数据库,再将该简历以更低价格出售给其他用户。不同于购物比价类插件,针对上述多个行为,法院并未逐一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是综合考虑、认定被告实施的体系化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司法裁判观点总结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适用原则较为统一

根据案例检索结果显示,法院在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法律条款的适用顺序及逻辑较为统一。即如果被诉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的调整范围内,应当优先适用对应的条款;如果被诉行为不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情况,则须考虑该行为是否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也称“兜底条款”)有关“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正常运行”等条件,如果是,则应适用第(四)项的“兜底条款”;若被诉行为虽然发生在网络环境下,但不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明的任何具体特征,则应适用第二条一般条款对该行为进行评判。

在按照上述规则对被诉行为进行分析后,如果法院已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对被诉行为予以评价,对于原告同时要求适用该法第二条的主张不再予以支持。

(二)法院审理要点总结

1.在大部分浏览器插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法院均会对原告是否享有合法权益进行专门认定,暂未形成严格认定标准。例如,在广告屏蔽类插件案件中,司法观点已较为统一,即视频网站通过“广告 免费视频”“会员收费 无广告视频”商业模式所获得的经营利益、竞争优势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在其他类型的插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无论原告系特定网站的经营主体例如招聘网站、搜索引擎网站、电商网站、设计类网站等,还系特定互联网产品的经营主体例如文库产品,只要其为竞争优势的取得付出了成本,通过正当、合法经营积累起了经营资源,其据此获得经营收益、市场份额及竞争优势,法院一般都会认定应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2.广告屏蔽类插件一般都会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针对浏览器经营者而言,广告屏蔽插件提供方式的不同可能影响法律责任的承担程度。如上所述,浏览器自身设置“广告过滤”选项并提示用户可在应用市场下载广告屏蔽插件,或在“帮助中心”页面中告知用户广告屏蔽功能并指引其去应用市场下载的方式,均会导致浏览器运营主体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3.浏览器插件不正当竞争案件,大多属于网络环境下的竞争行为,因此法院通常直接考虑其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即“互联网专条”)所规制的行为并结合案件事实进行认定。除明显属于互联网专条第二款前三项的行为外,对于其他竞争行为是否适用该条规制,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第一,被诉行为的实现是否利用了网络技术;第二,被诉行为是否通过影响互联网用户选择或者误导、欺骗、强迫等类似方式实现,干扰用户选择,违背用户真实意愿,造成了用户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第三,被诉行为是否针对其他经营者特定的产品或服务;第四,被诉行为是否妨碍、破坏了他人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这里的正常运行既包括功能的实现与运转,也包括网站页面内容信息的展现完整程度。

4.涉案插件由第三方开发、上传,并非浏览器运营者豁免法律责任的充分条件,同时,不同地区法院对浏览器运营者的行为性质及过错的判断标准存在差异。在部分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法院认为涉案插件是否由网络用户上传、开发至应用市场,以及涉案插件并未预设至浏览器中的事实,均不影响浏览器提供插件这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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