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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浏览器插件不正当竞争的案例报告

发布日期:2022/7/2 15:36:23 浏览:669

9.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578号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二三四五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万能VIP看视频”插件,去除广告、观看会员专享视频

【法院认定】

1.视频网站通过“免费视频 广告”及“付费免广告”商业模式获取的竞争利益、经营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2.使用涉案插件跳转至其他网站观看原视频网站内容的行为属于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侵害视频网站经营者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3.虽然涉案插件由网络用户上传,但浏览器运营者亦有过错,构成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判断浏览器经营者是否有过错,应审查其对被诉行为是否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知道。本案中,国内有大量绕开视频网站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例,互联网企业应有认知;上传插件的用户在插件简介中对功能及可能后果进行了明显标注,浏览器运营者应当认识到侵权行为可能存在,却未尽注意义务;浏览器热门推荐栏目、最新上架、下载排行栏中均存在涉案插件,对于主要页面或位于显著位置的插件,应负更高注意义务。综上,浏览器运营者有合理理由知道涉案插件涉嫌侵权,却未尽到注意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仍上线插件,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判赔结果】

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法律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

10.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685号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二三四五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万能VIP看视频”插件,去除广告、观看会员专享视频

【法院认定】

基本同本表“序9”内容。

【判赔结果】

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律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

1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3360号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天之歌者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告净化器”插件,屏蔽贴片和网页广告

【法院认定】

1.特定商业模式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对象,但视频网站通过正当经营、合法竞争所获得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涉案插件使用户不需要接受视频网站设置的服务前提条件,从形式上看,妨碍、破坏了视频网站网络服务正常运行;从实质上看,使视频网站获取广告收益、网站推广、增加付费用户的商业目的无法实现,损害其经营利益。从长远看,看似有利于消费者的行为,或将导致视频网站因损失难以弥补而无法提供更好的服务,难以维持经营;或将迫使其不再提供免费视频,转而采取收费方式,增加消费者服务获取成本,最终致使消费者利益受损;

3.涉案浏览器提供了涉案插件下载入口,浏览器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在浏览器论坛关于去除视频广告的贴子中进行推荐,浏览器经营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浏览器经营者关于插件是第三方提供、非浏览器自带功能的抗辩,均不影响其提供涉案插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

【判赔结果】

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法律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1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242号

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一一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AdblockPlus”插件,屏蔽广告

【法院认定】

1.被诉行为于2017年停止,故本案适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2.原被告双方均在互联网领域内开展经营活动,均要通过吸引互联网用户注意力提高其商业价值,进而实现营利,故双方具有竞争关系;

3.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是“被告在浏览器中提供屏蔽广告功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被评价的行为是“提供屏蔽广告功能”是否正当;

4.浏览器在“过滤广告”选项下提供了涉案插件屏蔽广告功能,浏览器将广告过滤作为优势宣传并吸引用户,因此被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5.浏览器经营者设置屏蔽广告功能,不正当窃取竞争优势,将造成视频网站会员收入、广告收入减少,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赔结果】

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律适用】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13.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6539号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告终结者”及“屏蔽宽带强制广告”插件,屏蔽广告

【法院认定】

1.视频网站基于“免费视频 广告”及“付费免广告”的商业模式获取的经营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2.涉案浏览器插件中心中提供的涉案插件是经过审核通过后上线发布的,可以认定涉案插件上传经过浏览器经营者同意,插件是由浏览器经营者与开发者共同提供的;

3.浏览器经营者关于涉案插件由第三方开发、上传,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仅进行技术运行层面审查,且平台插件数量大、无法细致审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等抗辩观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4.涉案插件介绍页面显著位置配有插件使用前后的广告屏蔽对比图,突出功能,且浏览器提示用户若想过滤视频广告可至扩展中心下载插件,相关行为可认定广告过滤行为系由浏览器运营者与开发者利用技术手段共同实施;

5.广告过滤行为损害了视频网站合法权益,减少视频网站广告展示量,影响其广告收入,导致本欲通过购买会员免除广告的用户放弃付费使用,影响会员收入,长远看将减损其提供优质视频内容、提升服务质量的能力,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

6.广告过滤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涉案浏览器经营者在浏览器帮助中心广告过滤页面提示用户下载相关功能插件,在论坛中设置“广告过滤区”推广扩展功能,并通过广告过滤行为干扰视频网站服务正常运行,损害他人权益谋取自身利益,具有不正当性;

7.被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已适用具体条款,故对原告同时适用该法第二条的主张不再予以支持。

【判赔结果】

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法律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14.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终1264号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告终结者”插件,屏蔽广告

【法院认定】

1.视频网站“免费视频 广告”的商业模式属于合法的经营活动,具有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

2.被诉行为发生、一审判决作出均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期间,在法律无特殊规定下,适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3.虽然涉案插件系由网络用户开发、上传,但是,鉴于浏览器运营者具备屏蔽广告功能主观上的积极追求,且客观上对涉案插件具有高度控制,其应对屏蔽广告功能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深究涉案插件是否由案外第三方开发上传已无必要;

4.视频网站与浏览器经营者均从事互联网服务,服务对象均为网络用户,在某些领域存在密切关联,有竞争关系;

5.涉案插件会使广告商预期商业目的无法实现,实质影响视频网站广告收入,进而影响经营活动;

6.干扰他人合法商业模式并不当然构成不正当竞争,还须审查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广告屏蔽行为看似提升用户体验,但会导致视频网站利益大幅受损,视频网站难以维系时,网络用户亦无法获得免费视频,长远看不利于消费者、社会总福利,因此缺乏正当性、违反诚信原则与公认商业道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赔结果】

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律适用】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15.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终397号

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谋智火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UBlockOrigin”插件,屏蔽广告

【法院认定】

1.视频网站提供“免费视频 广告”的商业模式属于合法的经营活动,具有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

2.屏蔽广告行为会导致视频网站及用户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影响视频网站经营活动;

3.虽然涉案插件并非浏览器经营者开发,插件亦未存储于浏览器网站中,但浏览器对涉案插件进行的下载推荐服务与广告被屏蔽后果具有直接关联关系,客观上破坏了视频网站正常经营活动,可能会使浏览器用户量相应增加,增加自身优势,浏览器经营者应当担责。被诉行为既构成对视频网站经营活动破坏,亦属不当利用视频网站合法利益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赔结果】

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律适用】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16.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终433号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谋智火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UBlockOrigin”插件,屏蔽广告

【法院认定】

基本同本表“序15”内容。

【判赔结果】

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律适用】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文书下载)

(二)网购比价浏览器插件案例

在筛选出的27件案件中,涉及网购比价功能的浏览器插件不正当竞争案例共2例,均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确定方式均为综合案件各因素酌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2]:

序号

审理法院及案号

案件名称

插件名称及功能

法院认定、判赔结果、法律适用

1.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终198号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载信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载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帮5淘”插件,插入图标信息、提供比价和价格趋势查询、点击图标可直接跳转至其他购物网站

【法院认定】

1.电商网站经过多年经营形成“免费平台 收费推广”的商业模式,该商业模式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

2.电商网站核心竞争资源是注册用户尤其是活跃用户量以及在线商品数量,电商平台经营者为其竞争优势取得付出了巨额成本;

3.依托上述商业模式,通过经营获取的上述竞争优势,属于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4.插件运营者通过涉案插件在电商网站页面中插入相关标识,并以减价标识引导用户至其“帮5买”网站购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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