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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浏览器插件不正当竞争的案例报告

发布日期:2022/7/2 15:36:23 浏览:662

来源时间为:2022-07-02

近年来,涉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呈现数量增长迅猛、类型化案件集中、裁判模式逐步统一化的特点。浏览器插件作为网络环境下便利网络用户互联网使用的常见工具,依靠技术实现特定使用效果,使其更容易落入“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范围受到规制。

为全面了解当前频发的涉浏览器插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法律适用、行为认定、损害赔偿标准等问题,本报告以司法裁判案例为基础对相关裁判观点及规则进行提炼归纳。

作者_赵刚王叶子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编辑_墨客

一、案例检索基本情况

在知产宝网站(https://www。iphouse。cn)中,以“浏览器、插件、不正当竞争”作为组合关键词进行检索,搜索出民事裁判文书共227篇,逐一浏览搜索出的裁判文书后,筛选出与浏览器插件不正当竞争相关裁判文书共46篇。

根据案例检索结果,以上筛选出的46篇裁判文书共对应27件浏览器插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其中,受案法院集中在北京地区(23例)、上海地区(3例)、重庆地区(1例);插件类型主要包括广告屏蔽类插件、网购比价插件、针对特定产品或服务开发的专门插件三大类。

(一)广告屏蔽类浏览器插件案例

在筛选出的27件案件中,涉及广告屏蔽功能的浏览器插件不正当竞争案例共16例,均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确定方式均为综合案件各因素酌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1]:

序号

审理法院及案号

案件名称

插件名称及功能

法院认定、判赔结果、法律适用

1.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2967号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武汉机游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有范全网通VIP破解”插件,跳过贴片广告,观看会员专享视频

【法院认定】

1.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通过“免费视频 广告”、VIP会员服务,或其他付费形式向用户提供视频播放服务模式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获得法律保护;

2.涉案插件通过技术手段,破坏了网站视频服务的正常运行,减损了视频网站本可通过广告或VIP会员获得的收入,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3.因被诉行为已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进行评判,故对原告主张被诉行为同时违反该法第二条之主张,不再支持。

【判赔结果】

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法律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17512号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冰妹妹去广告”插件,跳过贴片广告

【法院认定】

1.特定商业模式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对象,但视频网站通过正当经营、合法竞争所获得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涉案插件使用户不需要接受视频网站设置的服务前提条件,从形式上看,妨碍和破坏了视频网站服务正常运行;从实质上看,必将使视频网站获取广告收益、增加付费用户的商业目的无法实现,损害经营利益。从长远看,看似有利于消费者的行为,或将导致视频网站因损失难以弥补而无法提供更好的服务,难以维持经营;或将迫使其不再提供免费视频,转而采取收费方式,增加消费者服务获取成本,最终致使消费者利益受损。

3.关于浏览器经营者,虽然插件系由网络用户上传至应用市场,但浏览器设置了“广告过滤”选项并提示用户可在应用市场下载广告拦截插件,还提供下载入口,因此浏览器经营者主观上积极推广涉案插件,吸引用户下载,抢夺网络用户资源,具有攫取不正当利益故意;客观上提供涉案插件下载路径。因此,涉案插件由第三方上传并不影响浏览器提供插件的性质,仍应认定为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视频网站合法提供网络产品或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赔结果】

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律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3.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2927号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有范全网通VIP破解”插件,跳过贴片广告,观看会员专享视频

【法院认定】

1.《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竞争关系的判断取决于两个条件,即第一,该经营者行为是否具有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可能性;第二,该经营者是否会基于这一行为获得现实或潜在竞争利益。因此,即便经营范围、内容不同,但两者网络用户和利益交叉,被告经营行为具有使原告受损、自身获利可能性,二者仍存在竞争关系。

2.涉案插件通过技术手段,破坏了视频网站提供的视频服务正常运行,减损了视频网站广告和VIP会员收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3.因被诉行为已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评判,故对于被诉行为同时违反该法第二条的主张,不再支持;

4.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提供涉案插件的网站经营者,应当承担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

5.即便涉案插件并非网站经营者开发上传,亦与网站存在合作或推广关系,应当就被诉行为担责。

【判赔结果】

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律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9113号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董清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有范全网通VIP破解”插件,跳过贴片广告,观看会员专享视频

【法院认定】

1.特定商业模式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对象,但视频网站通过正当经营、合法竞争所获得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涉案插件使用户不需要接受视频网站设置的服务前提条件,从形式上看,妨碍、破坏了视频网站网络服务正常运行;从实质上看,使得视频网站获取广告收益、网站推广、增加付费用户的商业目的无法实现,损害其经营利益。从长远看,看似有利于消费者的行为,或将导致视频网站因损失难以弥补而无法提供更好的服务,难以维持经营;或将迫使其不再提供免费视频,转而采取收费方式,增加消费者服务获取成本,最终致使消费者利益受损;

3.关于提供插件下载的网站的行为性质,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涉案插件应认定系由网站经营者提供。涉案插件介绍中“支持爱奇艺、优酷、腾讯、芒果等多平台vip视频破解观看”的描述,可认定网站经营者主观上应当知道涉案插件功能;

4.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足以解决本案纠纷情况下,不宜再援引该法第二条。

【判赔结果】

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律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5.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683号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告防御者”插件,屏蔽贴片广告

【法院认定】

1.视频网站“广告 免费视频”“会员收费 无广告视频”商业模式获得的经营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2.涉案插件使用户不需要接受视频网站设置的服务前提条件,从形式上看,妨碍、破坏了视频网站网络服务正常运行;从实质上看,使视频网站获取广告收益、网站推广、增加付费用户的商业目的无法实现,损害经营利益。从长远看,看似有利于消费者的行为,或将导致视频网站因损失难以弥补而无法提供更好服务,难以维持经营;或将迫使其不再提供免费视频,转而采取收费方式,增加消费者服务获取成本,最终致使消费者利益受损;

3.虽然插件系由网络用户上传至应用市场,但浏览器经营者主观上主动将广告拦截功能作为浏览器功能之一宣传介绍,客观上提供了涉案插件下载路径,因此涉案插件是由相关用户开发、上传至应用市场,以及涉案插件并未预设至浏览器中的事实,均不影响浏览器提供插件这一行为性质,涉案插件具有不正当性,浏览器经营者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应担责;

4.《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限制竞争关系主体必须是同业竞争者,只要具体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包括用户、交易机会等市场资源在内的竞争利益,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相关利益,即应受到该法调整。

【判赔结果】

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法律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6.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603号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告防御者”插件,屏蔽贴片广告

【法院认定】

基本同本表“序5”内容。

【判赔结果】

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法律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7.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683号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告防御者”插件,屏蔽贴片广告

【法院认定】

基本同本表“序5”内容。

【判赔结果】

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法律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8.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511号

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剑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米提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告终结者”插件,拦截广告

【法院认定】

1.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已于2017年停止,本案适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法律对该行为未作特别规定;2)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受到实际损害;3)该竞争行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公认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

3.竞争关系的认定不局限于经营者在诉争的特定市场交易行为中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具体表现形式。原被告双方均在互联网领域内开展经营活动,均要通过吸引互联网用户注意力提高其商业价值,进而实现营利,故双方具有竞争关系;

4.涉案插件由第三方开发、上传,并非浏览器运营者豁免法律责任充要条件。涉案插件在浏览器安装排名第一,插件介绍有“可屏蔽视频广告”描述,浏览器与信息存储空间不同、插件上传后需审核才能在浏览器中正常使用,相关情形使得涉案插件成为浏览器功能生态重要组成部分,集成为浏览器功能选项,因此浏览器经营者对涉案插件特定推荐使用方式潜在风险,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5.虽然涉案插件为其他著作权人所有,但浏览器在“过滤广告”选项下提供、应用涉案插件功能,因此该行为为浏览器经营者实施;

6.浏览器经营者主动提供屏蔽广告功能,该行为不正当地取得竞争优势,造成视频网站广告费、会员费减少,损害其商业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商业道德。

【判赔结果】

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法律适用】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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