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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10 13:21:57 浏览:41

来源时间为:2022-07-12

京发改规〔202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为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作用,解决企业退出难问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联合制定了《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的若干措施》,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7月11日

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精神,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作用,优化要素配置,切实解决企业退出难问题,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完善破产制度配套政策,更好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降低破产制度运行成本,畅通企业退出渠道。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保障。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管理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管理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依法行使职权。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支持和配合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调查、管理、处分破产企业财产等职责。管理人履职涉及相关部门权限的,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管理和监督。

坚持有效监督。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职,切实维护职工、债权人、投资人、破产企业及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积极做好相关矛盾纠纷的处置化解工作。管理人应依法依规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等相关方面的监督。

坚持公开透明。管理人应当依法保障债权人、投资者及相关利益主体的知情权,提高破产事务处理的透明度。强化破产信息共享机制,为管理人处理破产事务的信息化、公开化提供便利。

三、优化破产企业注销和状态变更登记制度

1.建立企业破产信息公示机制。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将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向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信用中国(北京)”网站等推送,相关部门应及时在系统标注企业状态信息,并依程序向社会公示。“信用中国(北京)”网站设立破产企业信息公示专栏,集中公开人民法院裁定的企业破产相关信息以及破产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信用信息。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以及重整或和解程序终止前,非经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同意或管理人申请,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对于企业破产过程中,被人民法院等认定的恶意逃废债特别是恶意逃废职工债务、过失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纳入责任人信用记录。

2.建立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任职限制登记制度。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破产企业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的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申请对相关人员进行任职限制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在系统进行标注。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被判令承担相应责任的,管理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向市场监管、金融管理等部门申请对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进行登记。

3.便利破产企业简易注销。允许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注销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直接办理破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登记机关不对破产企业是否存在未清缴税款进行审查。营业执照无法全部缴回的,可由管理人出具相关说明,无需另行公告。管理人办理破产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时,相关登记申请材料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可由管理人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管理人印章。进一步完善“e窗通”平台功能,为破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供全程网办服务。

四、便利破产信息查询

4.建立破产信息“一网”“一窗”通查机制。允许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查询破产企业信息。允许管理人在“首都之窗”线上查询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线下查询专窗,一站式查询土地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信息以及破产企业分支机构信息。

5.提供分领域查询服务。允许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在市区办税服务厅注销窗口或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各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或北京市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办事大厅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平台、各区社保(医保)中心、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市所和分所)、北京市企业登记信息材料查询服务系统、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等查询破产企业相关信息。

管理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破产企业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及数量。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管理人可向银行机构申请查询破产企业银行账户信息以及账户是否存在司法冻结等电子和纸质信息,可持人民法院调查令等材料申请查询破产企业关联企业相关信息。管理人可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破产企业证券持有余额、证券持有变更、证券冻结情况等信息。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提供申请查阅破产企业财产、诉讼案件、执行案件信息等已归档案件电子档案服务。管理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并复制涉及破产企业未结或已结的诉讼、执行案件卷宗、档案材料。管理人可向仲裁机构申请查阅破产企业仲裁案件档案。

五、加强金融机构参与和支持

6.加大金融创新和服务支持力度。进一步明确细化破产企业账户资金管理、支持企业重整等方面措施,推动金融机构提供有利于提高破产质效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在依法依规监管基础上,支持金融机构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重整企业识别机制、破产企业服务配套机制等。推动金融机构加强对重整企业的金融支持,拓宽重整融资渠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建立面向重整企业的授信支持机制,加大对重整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等各类基金在破产程序中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7.支持管理人依法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账户。允许管理人持有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文件,即可办理查询账户信息、划转破产企业账户资金、撤销破产企业账户及破产企业征信等相关业务。推动金融机构依据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及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对破产企业账户办理止付业务。

8.优化管理人账户开立和管理程序。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向金融机构申请开设管理人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开通网上银行服务。金融机构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及时办理管理人账户开立业务。优化账户展期手续办理流程,在确保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银行机构简化程序,支持金融机构通过电子渠道或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管理人账户变更、撤销、展期等业务,并将账户有效期届满时限等信息及时通知管理人。

9.发挥金融机构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支持金融机构债权人积极参与并推进企业破产程序,争取上级金融机构支持,加快内部决策流程,促进金融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尤其是重整程序中积极高效行使表决权。对于金融债权比重较大、金融债权人人数众多的非金融企业,金融债权人可以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提前参与企业债务危机化解或预重整工作。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代表成员机构主动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积极配合制定重整计划及债权受偿方案,做好与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的有效衔接。

10.保障债权依法受偿。金融机构应当配合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资金账户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推动债权依法受偿。金融机构债权人应当依法处理与破产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私自、违法扣划破产企业账户资金。金融机构债权人应履行保密义务,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破产企业财产状况等有关信息。金融机构发现恶意转移破产企业财产的情况,应及时通报管理人或报告人民法院,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财产追回程序,有效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六、便利涉税事务办理

11.提高债权申报效率。建立市级税务部门统一申报债权渠道,北京市税务局收到管理人申报债权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各区(地区)税务局、各相关派出机构转发申报税收债权通知,收到通知的税务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申报破产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12.及时解除非正常户认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解除非正常户手续。管理人应根据接管的破产企业账簿资料,据实补办破产申请受理前非正常户期间的纳税申报。管理人未接管破产企业账簿资料、不掌握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非正常户期间的实际情况、未发现破产企业有应税行为时,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发现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有纳税义务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税务机关在税收债权申报时,如发现破产企业在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内的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截止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纳税申报。

13.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破产申请受理后,企业因继续营业或者因破产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所产生的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税费,管理人应以破产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纳税。特别是在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及分配方案时,管理人应考虑可能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14.保障破产企业发票供应。税务机关应依法保障破产企业必要发票供应,允许管理人因履行合同、处置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时,以破产企业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在督促破产企业就新产生的纳税义务足额纳税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满足其合理发票领用需要,不得以破产企业存在欠税情形为由拒绝。管理人因资产处置需要发票的,可使用破产企业原有发票或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向税务机关按需申领发票或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人发现破产企业的税控设备、发票等在接管前有丢失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备,按照规定进行挂失、接受处罚、补办等。税务机关应当将因丢失税控设备、发票等产生的罚款进行债权申报。

15.优化税务注销程序。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企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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