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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4/10 22:25:22 浏览:496

管职能委托区级执行,实现快速发现和处置。四是建立健全市、区、行业调解工作体系。研究设立市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推动在医药、室内装饰装修等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托知识产权分中心和工作站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形成专业化、便利化维权调解服务网络。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推动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推进人民调解在线预约受理、在线申请司法确认,实现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全程网办”。

4.积极推进企业破产和市场退出制度改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退出成本,有效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1)强化市场主体退出府院联动机制。切实发挥本市企业破产和市场主体退出协调机制作用,统筹建立全市企业破产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开展困境企业动态监测,推动市场主体高效退出制度创新,切实解决企业破产和市场主体退出的痛点难点问题,更好地履行政府在破产实施中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

2)积极引导困境企业破产重整。一是建立中小企业司法挽救机制。支持法院探索制定中小企业简易重整规则,明确适用范围、程序和效力,确立中小企业重整价值判断标准,简化申请提交材料,畅通中小企业重整快速启动渠道,降低中小企业挽救成本。二是探索重整企业股权及时变更制度。允许破产管理人持法院出具的重整计划草案民事裁定书,申请解除重整企业股权冻结,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为潜在投资人参与重整创造条件,促进困境企业重整成功。三是完善破产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破产信用修复机制,对于法院已经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可以申请在信用中国(北京)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重整计划等相关信息,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调整对重整企业的相关限制和惩戒措施。

3)提高破产管理人履职便利度。一是系统完善破产管理人保障制度。研究出台本市推动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意见,围绕开立账户、解除保全、便利查询、办理涉税事项、处置分配财产、登记注销等方面,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为管理人更好履职创造条件。二是拓展破产管理人查询范围。允许破产管理人通过线上注册登录等方式,经身份核验后,依法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土地、房产、车辆、纳税、企业经营、社保等涉及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三是完善破产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制度。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协调机制,探索允许破产管理人拥有解封和处置破产企业财产的权利,管理人可以作为发起人,向查封单位发出申请解封通知,接管和处置相关财产。四是提升破产管理人协会行业管理能力。鼓励破产管理人协会扩大会员范围,允许律师、会计师等以个人名义加入协会。支持破产管理人协会加强规范化建设,制定管理人行为规范和自律规则,组织执业能力培训和业务交流。强化对管理人监管,明确管理人责任追究机制,增强考核评价的科学性,整体提升行业执业水平。

4)健全破产申请和资产处置制度。一是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允许破产企业的相关权利人推荐破产管理人,并由法院指定。二是完善不动产处置制度。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管理人无法提供破产企业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系统内核查不动产权属,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同步公告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三是有效盘活土地资产。允许对破产企业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土地、房产分割转让,市级或区级规划自然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时,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批准。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5)创新企业注销登记制度。一是适时建立歇业备案制度。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暂停经营,向登记机关申请歇业,降低市场主体存续成本,提升恢复发展能力。二是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除名制度。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市场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可对其作出除名决定。被除名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三是扩大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将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同时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税款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纳入简易注销适用范围。

5.深化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制度改革。聚焦案件审理、鉴定、执行等关键环节,深入推进诉讼全流程改革,着力提升审判执行质效。

1)持续压缩案件审理时间和成本。一是深化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支持法院扩大简易程序和独任制适用范围,将需公告送达或需鉴定评估的简单案件纳入简易程序,实现案件3个月内审结;对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但因送达、调查取证等程序性事项耗时较长的普通程序案件,可适用独任制,力争年度案件审结受理比例达100。二是加强鉴定机构规范管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完善委托鉴定评估指引。鼓励强化对评估程序、时间、受理材料和评估标准的约束性规定,鉴定机构应一次性告知委托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完善鉴定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对不履行鉴定规范要求的鉴定机构,可采取约谈整改等措施。三是鼓励法院降低诉讼成本,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进一步压减诉讼费用。

2)规范和提升案件执行工作。一是加强对被执行财产的保护。鼓励法院完善财产保全执行制度,制定财产保全执行工作指引,明确合理的价值计算方法和保全范围,重点解决财产保全执行超标的、超范围查封问题,切实保护企业和公民合法财产权益。二是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及时实现。支持法院依托审判执行信息系统,严格控制案款认领、提存、发放等重点环节规定时间,主动向申请人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力争具备条件的案款在法院收到后20日内发放。三是提升执行联动能力。通过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实现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京牌机动车等财产的在线冻结和查控。

3)加强智慧法院建设。一是推进审判信息系统智能化升级改造。支持法院实现立案风险甄别、庭审语音识别、类案和法条推送、证据分析、文书自动生成等功能全面应用,提高审判效率。二是提升北京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功能。支持法院增设当事人“引导式”网上立案,为当事人网上立案提供精准服务;设立律师专业版网上立案功能,提供更加专业化服务。

4)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仲裁、调解等制度作用,积极推动纠纷非诉讼解决争议,加强对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一是探索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鼓励法院在医疗卫生、不动产、建筑工程、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领域探索建立中立评估机制,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中立评估员。对当事人提起的民商事纠纷,法院可以建议当事人选择中立评估员,协助出具评估报告,对判决结果进行预测,供当事人参考。当事人可以根据评估意见自行和解,或者由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二是提高国际商事纠纷解决能力。发挥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作用,建立健全线上、线下纠纷解决平台,积极引入国际调解组织、仲裁机构,鼓励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引入外籍调解员、仲裁员。允许境外商事主体将境内仲裁机构出具的开庭通知作为参与仲裁活动办理签证证明材料,无需其他邀请函。

三)着力打造更加自由便利的国际化营商环境

落实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决策部署,发挥“两区”优势,先行先试开展对接高水平国际自由贸易规则,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化营商环境。

1.提升投资贸易管理国际化水平。推进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探索建设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推进跨境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等方面实行更高标准规则,深化金融、信息、文化等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开放创新。一是以签署加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为契机,打造“一区一中心”。以北京中日创新合作示范区为载体,率先推动投资、人才、数据、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规则先行先试,建设“RCEP ”先行示范区;成立“RCEP ”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RCEP贸易和投资服务。二是积极争取自贸试验区成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推动进口领域监管制度、商业模式、配套服务等方面制度创新。三是打造无关化、无感化商务区。依托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和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在保障疫情防控和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的基础上,实现国际中转旅客不必出关即可开展商务活动,或利用144小时过境免签、24小时直接过境免办边检手续等便利政策实现无感通关,便利国际中转旅客就近参加商务、学术等短期交流活动。

2.健全外商投资促进和服务体系。坚持内外资一致原则,放宽市场准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更精准服务外资企业,更好吸引国际人才在京发展。

1)加强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一是打造外商投资“一站式”服务。在首都之窗网站设立“涉外服务专区”,整合企业设立、外汇登记、项目核准备案等外资企业高频事项办事入口和办事指南,逐步实现提供全流程中英文在线办事服务。二是聚焦政策辅导、审批办理、人才服务等方面,为申请设立中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综合服务。

2)便利外资企业准入。一是加强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实现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可在线办理企业注册登记、不动产转移登记等业务。二是放宽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市场准入限制,允许内资企业或中国公民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为外籍人员在京生活提供便利。三是制定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民营医院申请成为本市医疗保障定点机构。

3)便利国际人才来京创业。一是对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风险可控的领域,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发布“两区”境外职业资格认可清单,吸引国际专业人才来京创新创业。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率先搭建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查验平台,减免相关公证认证材料,查验结果可直接作为办理工作许可、工作居住证、人才引进等业务的依据。二是加大外籍高端人才引进力度。结合国家关于外国高端人才、专业人才的相关标准,制定符合本市实际需求的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加大外籍人才引进力度。

3.深化国际贸易便利化改革。进一步优化通关全链条业务流程,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打造“智慧口岸”,大力推进跨境贸易通关便利化、物流高效化。

1)持续推进通关提速降费改革。一是进一步压缩通关时间。鼓励企业采取“两步申报”“提前申报”等报关方式,配套实施报关单优先审核等便利化措施,同时享受汇总征税、多元化税收担保等优惠政策,实现进口、出口整体通关时间分别压缩至30小时以内和1小时以内。二是推进京津冀跨境货物贸易一体化监管。率先探索京津冀陆海“一港通”快速通关模式,在北京陆港完成口岸和海关查验手续的出口货物,到达天津港后无需再次办理通关手续,即可装船离港。推广出口货物“监管产装、抵港直装”模式,由海关提前对本市生产现场的出口货物完成装箱查验,对于符合条件的货物到达天津口岸免予开箱二次查验,实现“抵港直装”。三是开通平谷至天津港海铁联运班列,打造“多式联运”新通道。打破制约多式联运发展的信息壁垒,推进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环节信息共享,实现运力信息可查、货物全程实时追踪,促进多种运输方式协同联动。四是建立通关时效和口岸服务评估机制。综合评价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履约能力、企业活跃度、诚信等级等内容,公布企业通关时效排名,规范和提高服务水平。五是统一规范空港货运通关物流服务标准。全面梳理首都国际机场空港口岸一二级库监管、物流作业流程,统一空港通关流程与作业时限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规范服务名称、操作流程、时间要求。探索开展空港“一站式”收缴费服务,实现港口缴费和结算“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办理、一体化管理”。

2)加快空港双枢纽智慧口岸建设。一是建设首都国际机场全流程通关物流平台。加快推动首都国际机场货物通关信息化系统升级改造,强化空港货物通关全链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进出口申报、物流、监管数据安全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首都国际机场全流程通关物流效率。二是建设本市空港信息平台。完成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与首都国际机场区块链底层平台对接,形成北京空港“双枢纽”平台,推进首都国际机场和北京大兴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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