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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

发布日期:2016/11/11 2:35:37 浏览:3731

税区和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探索建立舟山自由贸易港区,率先建立与国际自由贸易港区接轨的通行制度。第三节加速集聚国际化人才大力引进国际英才。建立紧缺国际人才清单和移民职业清单制度,重点招揽最有价值的科技、投资、营销、创意等人才。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储备库和留学回国人员数据库,定期发布紧缺人才需求报告,拓宽国际人才招揽渠道。在制定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基础上,全面放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一线科研骨干、紧缺急需专业人才的永久居留政策,放宽其他国际人才长期居留许可的申请条件。放宽紧缺领域国际移民的准入限制,在上海率先探索放宽特殊人才国籍管理。完善外籍人员就医和子女教育政策,塑造开放包容、多元融合的社会氛围。

加快推进国际化人才培育。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优质教育资源,采取合作办学、国(境)外培训、岗位实践等方式,加快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和拥有跨文化交流与沟通能力的本土国际化人才。建立和完善市场导向的国际化人才培养模式,支持企业成为国际化人才开发的主体。鼓励与促进人才国际交流合作,推进职业资格国际互认。

深化人文交流。在科教文卫、旅游体育等领域广泛开展人文交流合作,支持中外合作办学,推进“中以常州创新园”等的建设。构建官民并举、多方参与的人文交流机制,鼓励丰富多样的民间文化交往,提升区域和国家软实力。

第四节培育本土跨国公司

培育壮大跨国经营市场主体。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建设技术研发中心、品牌营销网络等,培育形成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竞争力和带动力强的本土跨国公司,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物流链,加快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促进外贸稳定发展和转型升级,引导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梯度转移。

健全企业境外投资服务保障体系。健全企业“走出去”政策咨询、风险评估、信息和融资服务等中介服务体系,研究建立企业境外投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境外投资风险防范机制,鼓励对外投资企业在境内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劳务保险等避险工具。健全境外融资担保机制与外汇管理制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境外法律支援体系,健全知识产权境外维权和应对机制。简化境外设立企业和投资项目核准手续,简化境外投资企业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研究将上海金融市场交易系统功能拓展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推动人民币跨境结算,促进相关交易以人民币计价。

第八章创新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

创新联动发展机制,遵循市场发展规律,以建设统一大市场为重点,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动市场体系统一开放、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公共服务统筹协调、生态环境联防共治,创建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的“长三角模式”。第一节推动要素市场一体化建设建设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依托三省一市产权交易市场,逐步实现联网交易、统一信息发布和披露。探索将交易种类拓展至国有企业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农村产权、环境产权等各类权属交易,实现交易凭证互认。推进水、矿产、森林等资源使用权跨省交易。加强碳排放管理合作,依托上海碳排放交易平台,率先在长三角城市群开展碳排放交易,推进长三角区域内排污权交易工作。

提高金融市场一体化程度。在城市群范围积极推广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可复制试点经验。切实发挥长三角金融协调发展工作联席会议等平台的作用,加快推进金融信息、支付清算、票据流通、信用体系、外汇管理一体化,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强化金融监管合作和风险联防联控,合力打击区域内非法集资,建立金融风险联合处置机制。做实“信用长三角”合作机制,推动征信体系互联互通。

建立土地(海域)高效配置机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量供给与存量挖潜相结合,探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和存量建设用地退出激励机制。依托现有基础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交易市场,优化建设用地配置依法科学配置海域资源,严格围填海项目审查,优先保障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用海需求,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

推动资源市场一体化。创新和完善长三角人口服务和管理制度,加快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和居住证制度,统筹推进本地人口和外来人口市民化,加快消除城乡区域间户籍壁垒,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和社会融合。统筹规划、联合共建一批重要资源储备基地,完善安全风险防范机制。健全跨区域资源基础设施网络共享机制,鼓励第三方公平使用,提高网络资源配置效率。推进长三角城市群数据信息交易,促进数据信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立安全可信、公正透明的隐私保护与定价交易规则,推动数据信息交易有序开展。

第二节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机制

推进社会保障一体化。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效率,便利异地居住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加快推进城市群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鼓励联建或跨市共建养老服务设施。加快推进省际医疗保险合作,实现退休异地安置人员就医医疗费用联网实时结算。健全工伤保险合作机制。探索在享受基本社会服务方面率先打破户籍限制,并建立相应的财政支出统筹分担机制。

提高教育发展质量和共享水平。加快完善现代教育体系,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推进多种形式的教育合作,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加快基本公共教育均衡发展,加强教师队伍特别是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率先推行高等教育改革创新试点,提升大学创新人才培养能力,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

推进医疗合作机制建设。推进医改综合试点,加快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全域推广“两票制”,鼓励“一票制”。全面建立分级诊疗制度,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完善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提升区域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人才联合培养,鼓励发展医联体或跨区办医,促进医疗卫生信息互联互通,扩大远程医疗合作平台联结服务的城市和医疗机构范围。推进并完善重大疾病联防联控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动机制,构建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机制,建立应急物资跨省调配机制和重大灾害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联动机制。

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需求为导向,扩大社会力量参与,加强多层次文化供给。推动区域公共文化服务协同发展,深入实施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工程,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水平,建设全面覆盖、互联互通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体系。继续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加强重点文艺院校和重大文化设施建设。深度挖掘丰富的文化资源,实施地方戏曲振兴、传统工艺传承、当代文学提升、影视精品打造、网络文艺发展、基层文艺繁荣等文化工程。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联合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合作机制建设。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委托协查制度、劳动者工资支付异地救济制度、同一单位异地用工情况通报制度、跨地区劳动派遣用工协查和信息通报制度,统一政策执行标准、条件、程序,切实保障跨地区就业劳动者权益,探索跨行政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交流协作,提高跨地区争议案件处理效能。推动公共事务协同治理。推动社会治理由单个城市向城市群协同治理转变,形成全覆盖的社会管理和服务网络。加强城市群应急管理合作,共建食品安全、旅游安全、灾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等保障体系。协同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动机制,消除公共安全盲区。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统一评估的要求,统筹城市群生态环境质量管理。探索多个城市联合资助第三方开展跨区域环境治理的新模式。

第三节健全成本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研究设立长三角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投资基金。在相关城市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研究设立长三角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投资基金。分期确定基金规模,采用直接投资与参股设立子基金相结合的运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金设立和运营,重点投向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环境联防共治、创新体系共建、公共服务和信息系统共享、园区合作等领域。完善基金治理结构,构建基金支出监督和绩效评估机制,确保基金合理高效利用。

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广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经验,界定流域生态保护区和生态服务受益区,合理确定转移支付标准,严格监督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促进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常态化、制度化。加强跨省(市)界环境污染纠纷协调,建立环境污染赔偿机制,制定具体赔付补偿办法。探索建立区域生态建设投入激励机制。

建立合理的税收利益共享和征管协调机制。在充分尊重各方意愿的基础上,研究探索产业转移税收利益共享机制。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减少税收政策洼地,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建立省际互认的征收管理制度,构建税收信息沟通与常态化交流机制,实现税源、政策和稽查等信息共享,建立区域税收利益争端处理和稽查协作机制。

第九章规划实施

本规划由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相关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开拓创新、协同配合、攻坚克难,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长三角三省一市政府层面的“三级运作”机制,强化议事决策功能,充分发挥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功能。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研究制定支持长三角城市群发展的具体措施,在有关规划编制、体制创新、政策措施、项目安排、重点领域改革试点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第二节推动重点工作

三省一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本规划的总体部署,共同研究制定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同推进重点任务落实。抓紧编制出台交通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等专项规划。建立交通、资源环境、信息、市场、公共服务、产业等专项合作机制,分领域策划和推进具体合作事项及项目。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督促各地区采取共同行动策略,保障合作的持续稳定开展。深化“放管服”改革,继续大力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监管创新和优化服务,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建设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政府。

第三节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加强舆论引导,突出宣传推进长三角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意义和重大举措,准确解读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及时公布一体化发展进展情况,增强公众对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的认同感,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城市群一体化建设,畅通公众意见反馈渠道,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主动参与长三角城市群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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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相关参考资料:
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改委中原城市群、发改委 规划、长江中游城市群、长三角城市群规划、襄阳长江中游城市群、扬子江城市群规划、中原城市群规划、长江中游城市群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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