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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出台网约车细则及深化出租车改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6/10/23 14:48:28 浏览:1269

重磅消息!关乎每一个苏州人的出行!也关乎每一位出租车与网约车司机的利益!今天下午,苏州出台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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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份征求意见稿,文章都特...别...的...长...为了让大家能清晰地了解意见稿内容,小鱼专门作了详细解读,满满的都是干货啊!(PS:也是小鱼的心血啊!)大家一定要仔细看了!

权威解读

1制定《实施意见》的目的

《实施意见》的制定,旨在促进网约车与巡游车(即传统出租车)融合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客运市场环境,推动传统巡游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

2《实施意见》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六个方面:

1)全面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有期限管理

2)规范经营权管理

3)完善运价形成机制

4)健全利益分配制度

5)推进行业转型升级

6)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3关于出租汽车的定位?

国家出台的相关规定中对出租汽车行业定位已进行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苏州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同时,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4此次改革,为乘客带来什么实惠?

此次改革首要原则就是“乘客为本”。

一、合理增加出租汽车行业市场供给,切实缓解城市“打车难”;

二、规范网约车发展,明确各方权责,守住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乘客出行安全;

三、推动传统行业转型升级,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优化供给结构,满足乘客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出行需求。

5关于深化巡游车改革

1、明确增量与存量巡游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和期限制。

2、明确完善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发挥价格调节供需的作用。

6关于拼车

即拼车、顺风车。苏州还规定了私人小客车合乘不以盈利为目的,分摊的部分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并禁止私人小客车以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运营活动。未来,我市将视情况择机出台专门规定。

7关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要求?

1、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2、具有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和营运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这是为了落实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切实保障乘客与驾驶员合法权益。

8关于网约车车辆的要求

1、本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2、7座及以下乘用车,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年

3、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4、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分别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公安机关警务大数据平台;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JT/T794)

9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要求

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证

10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安全经营方面的要求

网约车经营服务和巡游车经营服务一样,提供的是针对公众的客运服务,涉及公共安全。苏州还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要求,加强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做好车辆的维护及检查”、“向社会公开投诉渠道,本地服务机构应设立投诉处理部门,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等要求。

11关于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公布运价规则

由于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为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实行明码标价的要求,结合网约车实际运营特点,苏州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在乘客使用的客户端上显示运价规则,便于乘客实时掌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如果大家对这两份征求意见稿感兴趣的,

还可以继续往下拉哦!

小编将原文奉上啦~

快来看吧!

一、关于网约车细则

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姑苏区、吴中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相城区、吴江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经信、公安、商务、工商、质监、价格、网信办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具有经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的线上服务能力;

三)具有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和营运管理人员,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发放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5年、经营范围为预约出租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市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年;

三)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分别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公安机关警务大数据平台;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JT/T794);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8年。

第八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构。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购买承运人责任险,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并将车辆和驾驶员相关信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要求,加强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做好车辆的维护及检查,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社会公开投诉渠道,本地服务机构应设立投诉处理部门,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在网约车平台客户端显著位置公布运价规则,实行明码标价,并按规定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十五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

第十六条网约车不得有巡游出租汽车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重车状态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第十八条国家和省对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二、关于深化出租车行业改革

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

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7号),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将中央顶层设计和地方实际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乘客为本、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属地管理,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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