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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2》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8 10:08:54 浏览:452

风险企业的涉税业务办理。

32.充分发挥涉税服务机构作用。推广24小时自助服务,实现税费事项“就近办”“零跑动”。认真落实《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支持税务师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智慧化服务,建立涉税专业服务定期采集管理等相关制度。

33.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运用“大数据动态监控 前置式提示提醒 纳税人自查自纠 递进执法保障”税务执法新方式,通过柔性方式促进纳税人自主遵从。

(十二)数字赋能提升治理能力

34.推动政务服务数字化治理转型。全面提升网上政务服务的整体服务、创新服务、协同服务、精准服务能力,推动政务服务由“网上可办”向“网上办好”转变。加快信息化系统基础设施集约建设,推进以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为核心、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的系统互联互通建设。

35.优化“苏商通”平台功能。围绕法人全生命周期服务,推动全市法人服务事项和高频应用接入法人服务总入口“苏商通”,丰富专区服务种类,通过全覆盖、定制化、智能化、主动化的服务,努力让法人只进一个入口就能高效办成“一批事”。

36.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治理。健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应用标准规范体系,建立健全政务数据资源及时采集、动态维护、共享交换、开发利用工作机制,推进公共数据完整归集、按需共享。健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机制,上线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建立数据需求的动态更新维护机制,探索公共数据运营管理新模式,推进公共数据和其他数据融合应用。

37.扩大电子证照签章应用范围。在货物报关、银行贷款、项目申报、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业务领域推广在线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应用,鼓励认证机构在认证证书等领域推广使用电子签章。探索登记机关电子印章应用,实现市场主体登记“全城通办”,营业执照和审批文书“全城通取”。

四、打造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

(十三)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38.完善政务服务评价制度。发挥苏州市营商环境监督平台作用,完善政务服务反馈机制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形成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衔接。完善政务服务“一次一评”“一事一评”工作规范,健全“差评”问题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推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

39.完善政企沟通机制。完善“一企来”企业服务热线建设,深化政务服务“一号答”,对企业和群众诉求“接诉即办”。建立企业家月度座谈会工作制度,畅通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政企沟通渠道,强化企业网格化服务工作机制,依法帮助市场主体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聘请营商环境“体验官”,加强政策宣贯,持续擦亮“最优营商环境最佳比较优势”营商环境服务品牌。

(十四)营造宜居宜业生态

40.积极弘扬苏州城市文化。发扬苏州“三大法宝”的创业干事时代文化,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营造亲商安商的氛围。加强对苏州园林、中国大运河苏州段等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掘力度,传承和弘扬昆曲、评弹、苏工苏作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打造特色鲜明的江南文化城市品牌。

41.争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支持鼓励更多国内外知名品牌在苏州设立首店、旗舰店、体验店。推动苏州特色商业街区改造提升。推动老字号传承保护创新,鼓励老字号企业数字化改造,加快拓展线上业务。

(十五)打造国家级人才平台

42.推进高水平人才集聚。实施战略科技人才引领行动,打响“人到苏州才有为”工作品牌,深入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支持一批卓越工程师和青年科技创新团队。实施深时数字地球等国际大科学计划,做优做精苏州国际精英创业周,做强做响“赢在苏州·创赢未来”创客大赛品牌。

43.做优高层次人才服务。优化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功能,推广“人才政策计算器”。对承担国家攻关任务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核心人才,在医疗待遇、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等方面给予专门保障。鼓励国内外知名学术机构、学术组织在苏州发起、组织学术论坛,支持企业、产业联盟、新型研发机构发起技术研讨和创新交流活动。

44.探索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积极探索通过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科技保险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资本化。探索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和专利池。鼓励商业银行采用知识产权质押、预期收益质押等融资方式。

45.优化国际人才服务体系。建设一批科学家居住小镇、国际人才公寓、国际人才社区等多样化人才居住区,打造一批体现苏式生活、苏州气质的高品质人才社区。主动接轨国际人才评价标准,继续推进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工作,进一步扩大电子、机械等工程系列中德专技人才互认范围。

五、打造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

(十六)构建营商环境政策体系

46.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供给。持续推出一批具有苏州特色、含金量高的政策举措,形成引领性、集聚性、创新性政策体系。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经营困难的,及时制定纾困解难政策。

47.持续推动政策集成创新。鼓励支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等区域,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并对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在全市复制推广。开展营商环境痛点堵点疏解行动,督促相关部门和地方限期解决。

48.规范涉企政策制定程序。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等方面的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十七)健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49.加强市场主体权益保护。持续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专业、优质的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深化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制度改革,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改革。优化小额诉讼办理。推进司法审判数字化智慧化转型,全面推行全流程网上办案,建立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自动生成和推送机制,开展司法专递面单电子化改革。

50.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发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江苏国际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中心、中国(苏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苏州知识产权法庭等作用。加强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苏州分中心建设。

51.全面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组织知识产权法律、信息、代理等专业服务团队,精准服务拟上市企业和已上市企业。完善入库培育、梯队建设、动态管理的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作体系,深化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登峰行动计划。在光电、光通信、智能制造、医疗器械、集成电路、纳米、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建立产业专利数据库。

52.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集聚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仲裁调解和法律服务,构建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全链条保护体系。开展法律服务暖企行动。建设线上、线下一体纠纷解决平台,引入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为市场主体解决商事纠纷提供多元、高效、便捷解纷渠道。发挥苏州劳动法庭全国率先实现新就业形态民商事案件归口审理优势,探索新业态劳动用工领域裁判规则。

53.探索权益保护闭合机制。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探索建立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探索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全市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后,对通过评估验收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

(十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54.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统筹制定全市监管任务计划,梳理全市市场监管领域抽查事项清单,制定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协作机制和专业支撑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执法结果互认。

55.开展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试点。在职业技能培训、房屋建筑类建设项目、养老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领域推进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探索形成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管链,实现分级分类“信用 智慧”监管,做到全程可查询、可追溯。

56.积极探索创新包容审慎监管。针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性质和特点,探索开展触发式监管等新型监管模式。动态调整涉企“免罚轻罚”清单,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在消防安全、食品药品、水土保持等部分重点领域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机制。

57.坚持严格规范公明执法。编制针对市场主体的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对能够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实现监管效果的事项,不再纳入现场检查。在市场监管领域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制度。

(十九)打造诚信苏州品牌

58.强化政务诚信建设。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由相关地方人民法院定期将涉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定向推送给政务诚信牵头部门。政务诚信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推动有关单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59.推进全流程信用监管。根据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风险程度和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完善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制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推进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定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规范失信约束和失信行为认定。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规范信用修复条件和流程,实现“能修尽修”“应修必修”。

60.深化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强化公共信用信息一体化归集处理,统一基础应用,拓展特色应用。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在商务、金融、民生等领域融合应用。探索对医疗、教育、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从业人员建立个人信用体系。

(二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61.健全完善企业破产制度。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可以申请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整相关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探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赋予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参与招投标、融资、开具保函等资格。

62.建立健全破产协调机制。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预重整等制度,允许破产企业的相关权利人推荐破产管理人,并由人民法院指定。探索建立破产预重整制度,优化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程序。建立健全各相关部门破产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线索转递、信息共享、协调反馈、统一分配等机制。

63.进一步便利破产管理人查询。允许破产管理人通过线上注册登录等方式,经身份核验后,依法查询有关机构(包括土地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社保等部门和单位)掌握的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提高破产办理效率。

六、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发挥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推进、跟踪调度和督促落实职责;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强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建设,不断提高专班队伍的专业化能力和水平。各地区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重点工作来推进,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部署、抓方案、抓协调、抓落实。

(二)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各开发区充分发挥创新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为全市营商环境改革探路先行。各地、各部门要争做改革试验田,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改革措施,形成善于破解难题、勇于干事创业的良好局面。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偏差,符合容错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常态化组织“百企话营商”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广泛支持和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及时总结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经验,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机制和创新举措,在比学赶超中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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