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低等问题,因而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属于高风险高收益品种,未来有可能出
现债券到期后企业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本基金将从发行主体所处行业的稳定性、未来成长性,以及企业经营、现金
流状况、抵质押及担保增信措施等方面优选信用资质相对较强的高收益债进行投
资。严格执行分散化投资策略,分散行业、发行人和区域集中度,以避免行业或
区域性事件对组合造成的集体冲击。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
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
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
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
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
体风险。
(五)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
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根据权证
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通过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
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
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
的当期收益。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限制
一、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优加生活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圆信永丰优加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35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12)、(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则本基金投
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指数收益率×80 中债收益率
×20
指数是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300只成份股编
制而成的指数,综合反映了A股市场的整体表现。中债是中国全市场债
券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在中国债券网公开发布,具
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
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券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综合考虑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
数代表性等因素,本基金选用指数和中债总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
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中出现
更适用于本基金的指数,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部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
第十一部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0年4月2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0年3月31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689,172,803.26
90.77
其中:股票
689,172,803.26
90.77
2
基金投资
3
固定收益投资
39,384,572.00
5.19
其中:债券
39,384,572.00
5.19
资产支持证券
4
贵金属投资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4,000,000.00
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