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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5/14 19:18:03 浏览:508

来源时间为:2020-04-28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日

南京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网站的建设规划、运维管理、安全保障和考核评价等工作,引领创新发展,推进集约共享,打通信息壁垒,努力建设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根据《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国办发〔2017〕47号),结合政府网站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和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网站。

第三条政府网站建设应当以用户需求和客户体验为导向,坚持统筹规划、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的原则,打造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不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市政府加强对全市政府网站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网站工作。

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全市政府网站的管理,主办“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称市政府门户网站)。

市信息中心负责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技术平台(以下称集约化平台)的建设、运维和管理,指导全市政府网站的开设、整合、变更和运维等工作,承办市政府门户网站。

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级政府部门办公室(秘书处)负责主办和承办本区、本部门政府网站,也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政府部门及派出机构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乡镇、街道和区级政府部门负责各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市级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及对应的下属单位负责各部门政府网站的内容保障。

第五条政府网站建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二章开设整合

第六条政府网站应当分类开设,并依托集约化平台建设。政府网站的名称、域名、徽标和宣传语,以及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和互动交流等网站功能设计应符合《政府网站发展指引》、政府网站域名管理和政府网站检查指标等规定。

第七条政府网站开设、整合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

(一)网站迁移。政府网站因无力维护、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按有关集约化要求需永久下线的,原有内容应做整合迁移。

(二)临时下线。政府网站由于整改等原因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临时下线。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三)紧急关停。政府网站如遇不可抗因素导致长时间断电、断网等情况,或因无法落实有关安全要求被责令紧急关停,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备,报备后不计入当年下线次数。

(四)网页归档。网页归档是对政府网站历史网页进行整理、存储和利用的过程。政府网站遇整合迁移、改版等情况,要对有价值的原网页进行归档处理。归档后的页面要能正常访问,并在显著位置清晰注明“已归档”和归档时间。

第八条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网站域名、栏目的主体结构或访问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变更并公告。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九条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做好与省政府办公厅等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和落实;负责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栏目的设置,提出更新要求,协调保障单位;及时公开市政府领导同志信息、文件资料等内容;督促检查各区各部门积极运用政府网站开展政务公开和政策解读工作。

第十条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全市政府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考核评价等工作,审核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市级政府部门网站的开办、整合和变更备案事项,并提交市政府网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一)负责制定全市政府网站考核测评标准,完善奖惩通报机制。

(二)负责组织全市政府网站业务培训。

(三)建立政府网站协同联动机制。

(四)建立与新闻宣传部门、网信部门及主要媒体的沟通协调机制。

(五)加强对集约化平台考核监督,确保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本单位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指导和督促承办单位落实安全防护责任和保密责任,向市大数据管理局提出政府网站的开设、整合和变更备案等事项申请。

(一)明确政府网站主办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处室)、责任人和联络人;及时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更新信息。

(二)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网站发展指引》以及政府网站检查指标等规定,做好政府网站的开设、整合和变更。

(三)建立网站信息发布和内容保障考核评价制度,编制网站内容保障责任分解表,明确栏目维护责任单位、更新频次、内容和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政府网站承办单位负责网站的内容发布、审核检查、传播推广、信息内容安全和账号管理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根据业务部门的需要,灵活设置专栏专题,对发布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科学分类,对不能持续更新或维护的栏目进行优化调整、及时归档。

(一)明确政府网站承办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处室),指定专人对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和安全运行负总责。

(二)建立人员和账号管理制度。明确网站内容编辑、内容审核和栏目责任人;加强权限管理,确保内容编辑、审核和签发权限分离。人员信息应及时向主办单位、市信息中心备案,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当日办理人员账号的新增或注销手续。

若同时承办外文版政府网站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

(三)建立政府网站内容编辑、审核和签发“三审”制度,严格内容发布流程管理。政府网站编辑、审核和签发人员应对信息内容进行内容审查和安全审查,发现问题应停止发布流程并及时与信息来源单位沟通确认;信息来源单位通过信息化系统推送的内容,应将编辑、审核和签发流程前置;上级政府网站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应在12小时内转载;需在上级政府网站发布重要信息的,应及时报送并确保内容审核无误;转载使用其他网站信息的,要加强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

1.内容编辑人员。围绕中心工作具体承担网站内容的采集、编辑和及时更新工作,准确、完整录入信息字段和内容标签,用语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不出现繁体字、异体字和错别字,要持续优化创新信息发布的展现形式,并按照用户权限及时将信息报至审核环节。

2.内容审核人员。具体承担信息内容、外部链接的规范性、安全性和保密审查工作,负责信息内容的优化筛选,并及时将信息报至签发环节。

3.栏目责任人员。具体承担信息内容上网前的最终审核签发工作,对发布上网的信息内容负总责。

(四)建立政府网站日常巡检制度。负责对政府网站的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等进行日常巡检。值班读网审看当日新发布的稿件信息,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做好记录;已发布的静态信息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替换。引发舆情关注或被上级部门通报的,主办单位应及时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和市大数据管理局。

(五)建立互动交流内容办理制度,规范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网站找错等政民互动渠道的管理。应在政府网站规范、准确添加“政府网站找错平台”标识,安排专人及时处理网民纠错意见,并在收到转办的网民留言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将答复意见报市信息中心。

(六)建立政府网站安全和保密制度,落实安全保障责任和保密责任。对网站相关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强化安全和保密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七)负责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八)注重专业人才培养,建设一支具备信息采集、选题策划、编辑加工、大数据分析和安全保障等综合能力,熟悉政务工作和互联网传播规律,具有高度政治责任感和工作担当的专业化队伍。

第十三条市信息中心负责集约化平台的建设,具体落实技术支撑、安全保障、系统维护、功能升级、应用开发,以及管理用户和访问用户账号的统一管理。

(一)建立工作机制,明确集约化平台责任人,落实功能建设、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责任;明确市信息中心、集约化平台运营者与集约化平台上运行的政府网站主办、承办单位的各自职责。

(二)按照《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建立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包括用户账号管理)、集约化平台操作规程、网站改版管理流程、政府网站安全监测预警、政府网站应急响应、政府网站信息数据安全保护等制度。

(三)建立政府网站内容抽查监测制度,每月对全市政府网站信息内容进行抽查,抽查比例100全覆盖,抽查情况报市大数据管理局,由市政府网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检查情况,对问题严重的要及时进行通报。

(四)建立网民留言办理工作机制,加强网民留言的受理、转办、催办、初审和上报等工作的管理。收到网民留言后应及时转交并通知相关单位办理,收到办理单位答复口径和公开意见后,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省政府办公厅。

第十四条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单位的管理要求:

(一)明确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处室)和联络人;人员信息应报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备案,由主办单位统一向市信息中心备案,人员变更时应在当日更新备案并进行权限调整。

(二)建立保密审查机制,严禁涉密信息上网,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加强本单位人员用户名、密码和操作权限的管理。

(三)按照网站内容保障责任要求,积极利用政府网站发布信息、提供服务,确保所提供信息内容权威、准确、及时;主动做好业务系统与政府网站的对接。

(四)提出设置专栏专题的需求,与主办单位共同策划开展线上线下联动的专项活动,主动服务政府工作。各单位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末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形成1—2个专题制作计划报政府网站主办单位。

第四章工作考核

第十五条政府网站的考核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全市年度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网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大数据管理局、市信息中心等单位共同实施。考核依据为政府网站检查指标和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省政府办公厅年度网站考核测评指标体系和全市政府网站考核测评标准;考核方式主要结合第三方测评结果、单位自评报告、日常抽查监测和媒体报道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市级政府部门网站考核得分按照比例折算后纳入全市年度综合考核。区政府门户网站的考核,参照省政府对设区市和区县的考核方案。

第十七条对于年度考核优秀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整改相关问题,并将整改情况反馈至市大数据管理局。

第十八条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对问题整改落实不力的或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的,由市政府网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约谈有关责任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政府系统互联网站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05〕1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政府网站开设、整合和变更程序

2.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要求

3.政府网站综合业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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