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额逐年增加。
2019年以来,云时空因未获取
vivo的核心代理权,手机媒体业
务收入下降较快,同时其积极开拓信息流媒体业务,使得其向华为的采购额逐年
下降。
(
3)发行人已于
2021年
6月将云时空
100股权转让
2021年
6月
23日,发行人与深圳市耐莱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深圳
耐莱克
”
)签订《关于深圳市云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发行人将
云时空
100股权以
5,114.00万元转让给深圳耐莱克。
2021年
6月
30日,云时
空就该转让事项完成工商变更
登记。
综上,涉嫌违法行为的业务规模较小、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后发行人向华为采
购总额整体呈现上升趋势,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华为的业务主要由公司二级
子公司多彩互动开展,双方手机应用市场的业务对接人均已更换,因此,该案件
对公司后续业务发展影响较小,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结合上述情况及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说明发行人相
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一)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与内部控制职能部门设置
发行人制定了《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引咎辞职和罢免制度》
等制度文件,加强对子公司
的管理,包括:要求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管
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等事项;要求子公司及时向发行人董事
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
月度报告等。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
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公司设立了内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行
使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定期不
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设置法务部,整体把控业务合规风险。
(二)发行人为防范行政处罚风险及加强子公司廉洁管理采取的内控整改
和加强措施
除云时空的刑事案件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的主要行政处罚共
8项,主要集中在发行人子公司业务环节
、税收申报流程、外汇登记流程,发生
处罚的原因为业务快速发展,子公司业务人员对相关法规要求不熟悉、子公司财
务经办人员的疏忽导致。
为进一步防范行政、刑事处罚风险,发行人加强了内控管理,主要采取了以
下措施:
1、对有关《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引咎辞职和罢
免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制度文件进行了修改,要求内部加强审计管理,对
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内部审计;
同时要求内部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采取措施保障对子公司管理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包括不限于:(
1)严
格执行相关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与严格惩罚机制,对于云时空案件涉及人员,免
去相关责任人员职务;(
2)公司委派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重要子公司
经营管理,确保对各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
3)按期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强化内部审计监督,推动完善公司内部监督体系;(
4)实施子公司周例会会议制
度,定期与子公司管理层召开会议,加强子公司运行管理。
3、针对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调查的情形,公司督促涉及子公司积极进行整
改,并要求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相关规范规章,组织员工培训学习,加强全体员工
的合规经营意识与责任,加强并切实贯彻责任到人、严格追责制度,避免同类事
件再次发生。
通过上述措施,
2019年
6月发生
1起行政处罚,
2019年
7月至本回复出具
之日,未再次发生因同类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
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就公
司截至
2018年
12月
31日。
2019年
12月
31日及
2020年
12月
31日的内部控
制情况,发行人董事会认为
“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
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
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
就公司截至
2018年
12月
31日。
2020年
6月
30日。
2020年
12月
31日的
内部控制情况,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喜专审字
[2019]
第
0169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喜专审字
[2020]第
01490号)、《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中喜专审字
[2021]第
00224号)认为:公司于前述截止日在所有重
大方面保持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
基本规范(试
行)》的
有关规范标准中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综上,发行人已采取进一步措施对内部控制管理进行了加强,发行人
董事会
和
内部控制鉴证机构已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报告期内发行人内部控制
健全且有效执行。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收到的《刑事判决书》(文号:(
2020)粤
0307刑初
859号)。
《刑事裁定书》(文号:(
2021)粤
03刑终
905号)
,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及后续进
展;
2。
查阅发行人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
告编号:
2020-
057)、《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
122)、《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
039)及
《
2020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3、获取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函,确认涉案相关人员的离职时间、上
述案件所涉云时空的行为发生于发行人目前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收购发行人
之前
、云时空案件发生后为提升内控质量发行人采取的相关措施
;
4。
访谈发行人董秘、财务总监,
了解
云时空
涉嫌违法行为的业务规模及后
续业务开展情况
,获取
《关于深圳市云有限
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
5、获取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及相关处罚决定书、判决书、罚款缴
纳凭证,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行政处罚的原因、发行人为防范行政处罚风险
及加强子公司廉洁管理采取的内控整改和加强措施;
6、查阅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
了解制度的制定和履行情况;
7、获取发行人出具的《
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019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
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董事会对内控
控制的评价结论;
8、获取《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喜专审字
[2019]第
0169号)、《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中喜专审字
[2020]第
01490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喜专审字
[2021]第
00224号),查阅会计师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发表的鉴证意见
;
9、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重要业务流程执行内部控制穿行测试与控制测试。
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云时空收到的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
龙岗法院
”
)的传
票及起诉书副本(深龙检刑诉〔
2020〕
734号),查阅云时空收到追加起诉决定
书(深龙检刑追诉〔
2020〕
Z21号)等资料,向公司管理层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2、查阅云时空收到的(
2020)粤
0307刑初
859号《刑事判决书》、(
2021)
粤
03刑终
905号《刑事裁定书》,了解案件的后续进展;
3、获取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函,确认涉案相关人员的离职时间、上
述案件所涉云时空的行为发生于发行人目前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收购发行人
之前;
4、检查最近三年对发行人重要业务流程进行的内控穿行测试与控制测试底
稿。
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收到的《刑事判决书》(文号:(
2020)粤
0307刑初
859号)。
《刑事裁
定书》(文号:(
2021)粤
03刑终
905号),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及后续进
展;
2、查阅发行人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
告编号:
2020-
057)、《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
<< 上一页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