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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四季度调整优化航运集疏运结构项目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6 13:22:32 浏览:17

来源时间为:2024-01-23

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集疏运体系,根据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上海市调整优化航运集疏运结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交行规〔2021〕10号)要求,组织开展2023年四季度资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报送范围

各相关企业于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上海港发生的以下类型集装箱业务量:

1.长江支线集装箱班轮业务,即经营长江及支流港口与上海港之间的集装箱支线“定航线、定船名、定班期、定码头和定人员”的班轮业务。

2.长三角内河水运业务,即经营长三角区域内河港口(不经由长江航道)与上海港之间的内河集装箱直达驳船业务。

3.“江海联运(洋山)”业务,即经营外高桥港区、太仓上港正和港区和临港新片区南港码头与洋山深水港区之间的集装箱水上定班驳船集疏运业务。

(二)报送内容

1.资金申请表和业务量清单。

2.业务作业协议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报送形式和时间

2024年1月29日前,请各相关企业通过“法人一证通”或者“电子营业执照”自行登录上海“一网通办”网站(网址为: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index.do),选择特色专栏“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企业”—“惠企政策”—“市级支持资金申请”,找到对应栏目进行申报。在线报送审核通过后,将报送内容纸质版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寄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3号5楼,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航运服务科,陶老师。

二、注意事项

(一)请于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请企业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违反规定,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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