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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3/27 15:08:44 浏览:262

推送的公布清单中撤出。(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七)支持重整企业恢复金融信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在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信息主体声明,及时反映重整进展。金融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后重新上报信贷记录,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展示金融机构与破产重整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实际对应的还款方式,可以将原企业信贷记录展示为结清状态。推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对破产重整、和解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和担保需求,参照正常企业标准依法依规予以审批,不得因征信系统内原失信信息进行“一票否决”。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前期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冻结企业基本户的重整企业,出具列入原因的说明材料,人民银行引导推动商业银行及时解除基本户冻结状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高院)

??(十八)支持重整企业开展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管理人或破产重整企业可以凭申请书、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受理核实后7个工作日内移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破产重整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信用中国(上海)”网站申请修复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在受理核实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上海)”网站上的公示同步撤下。市场监管部门对破产企业作出的罚款已经按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所确认的清偿比例得到清偿的,市场监管部门凭人民法院出具的重整裁定书和说明相关情况的函件,在受理破产企业信用修复申请时视为企业已经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依法将相关罚款列为劣后债权,且重整裁定作出时的破产企业财产明显不能全额清偿前序债权的,应当认定相关罚款的清偿比率为零。对于因长期未经营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重整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凭人民法院出具的重整裁定书和载明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恢复该企业经营资格的相关司法文书,撤销原来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高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十九)开展破产重整企业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修复。人民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不得以存在失信信息为由,直接排除重整企业参与招标投标资格。加强“信用中国(上海)”网站对破产重整信息的公示共享,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建设项目招标人主动查询企业破产重整信息,允许破产重整企业参与招标投标。(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高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五、提升破产财产解封处置便利度

??(二十)建立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新机制。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由管理人直接或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相关单位进行财产解封;查封单位未依法解封的,管理人无须再办理解封手续,即可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破产财产不宜直接解封的,查封单位应当在接到破产受理法院的通知后移送破产财产处置权。处置后依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文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解封和资产过户、移交手续。资产处置所得价款经与查封单位协调一致后,统一分配处置。管理人申请接管、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结检验、检疫和申请许可证等手续,有关税款作为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处理。依法必须由海关进行监管或者处置的进出口货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上海证监局、上海银保监局、上海海关等具有行政强制权和财产登记、保管职能的政府部门和单位)

??(二十一)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处置被查封财产。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后,未依法解除对破产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的,不影响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财产变价方案,先行处置上述财产。完成破产财产处置后,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申请办理财产解封、移交和权属转移登记等手续,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依法协助办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上海证监局、上海银保监局、上海海关等具有行政强制权和财产登记、保管职能的政府部门和单位)

??(二十二)推进破产财产解封处置在线办理。相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加强信息系统对接,支持管理人和人民法院通过在线方式办理涉案财产的解封、查控、处置等业务。在线办理平台开通后,管理人可以通过在线办理平台提交对涉案财产采取解封、查控、处置等措施的申请,破产受理法院审核确认后生成相应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发送给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及时协助办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上海银保监局等具有行政强制权和财产登记、保管职能的政府部门和单位)

??(二十三)完善破产财产处置多元方式。鼓励管理人处置财产优先采取网络拍卖、网络竞价等公开出售方式,视情形通过整体营业转让、多项财产打包处置等适当方式,充分发挥多元化资产处置平台作用,依托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专业交易平台,发挥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价值实现功能,提高财产处置效率。有效利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重整与破产资产处置分平台,推进企业重整及财产处置阳光交易,促进市场低效无效资产出清,同时把握困境企业救助规律,创新企业预重整工作体制机制,下好交易先手棋,为交易做好全流程服务,优化企业法治化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市高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完善破产企业不动产处置机制

??(二十四)完善不动产权属转移规则。管理人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市不动产登记有关要求,提交破产企业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手续。管理人未能接管破产企业印鉴、资料的,允许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权属发生转移的合同、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企业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等证明文件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管理人无法提供破产企业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系统内核查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完成后同步公告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

??(二十五)有效盘活土地资产。破产案件办理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人应当对拟处置土地使用权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可以办理出让手续的国有划拨土地,管理人可申请开展地价评审,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应缴政府土地收益。管理人应在财产拍卖时对应缴政府土地收益进行披露。破产企业在拍卖后,受让方持拍卖裁定、成交确认书等文件,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纳出让金。管理人和受让方完善用地手续后,可持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对于破产企业与其他企业共用一宗划拨土地的情形,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经共用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可以进行分割的,管理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展土地地界测绘等相关土地分割工作,分别办理权属证书。破产案件中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人应当依据集体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后处置;可以公开上市处置的,按照有关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

??(二十六)完善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房产处置机制。房地产企业办理首次登记后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未能接管完整的房屋交易资料的,购房人经人民法院确权或管理人核查确认并加盖管理人印章后,可以办理转移登记。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允许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代缴相关费用并完善相关手续后,依法依规申请办理首次登记。(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

??(二十七)优化建设工程权属登记程序。畅通破产企业在建工程有关规划、施工手续的恢复、展期等办理渠道。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的,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破产企业名下建设工程(包括住宅类工程)因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包括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等原因,导致无法组织质量验收、消防验收,经管理人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消防进行检测和评估合格,并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符合要求,且符合规划、资源管理规定的,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高院)

??(二十八)完善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机制。破产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合法购置并使用的房屋,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对于符合《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实施意见》及本市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的,允许管理人按照本市历史遗留问题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

??七、完善办理破产配套机制

??(二十九)建立企业破产信息公示机制。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将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上海)”网站等推送,相关部门应及时在系统标注企业状态信息,并依程序向社会公示。“信用中国(上海)”网站设立破产企业信息公示专栏,集中公开人民法院裁定的企业破产相关信息以及破产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信用信息。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以及重整或和解程序终止前,非经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同意或管理人申请,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企业登记和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高院)

??(三十)建立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任职限制登记制度。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企业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依照相关规定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申请对相关人员进行任职限制登记,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受理,在监管预警系统中设置预警提示,并推送到登记系统实施任职资格限制。(责任单位:市高院、市市场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十一)优化破产企业税务办理流程。破产企业处于税务非正常状态的,管理人应依法补办纳税申报并接受税务机关处理,事项办结后税务信息系统自动撤销非正常户认定。破产企业在认定非正常户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相关纳税义务的,管理人可对相关税(费)种进行批量零申报处理。管理人发现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有纳税义务的,应当依法及时向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税务机关在税收债权申报时,发现破产企业处于非正常状态的,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截止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纳税申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八、提高破产企业注销便利度

??(三十二)优化税务注销程序。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企业,管理人应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在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注销手续,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税务部门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受偿破产企业欠缴的税(费)本金、滞纳金、罚款后,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财产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受偿比例,办理欠缴税(费)本金、滞纳金、罚款的入库。税务部门依法核销未受偿的税(费)本金、滞纳金、罚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十三)便利破产企业简易注销。允许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注销登记申请书直接办理破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清税证明,且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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