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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1/7/30 21:34:12 浏览:580

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托“互联网 智慧交易”,推广应用电子签章、电子营业执照、电子保函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和跨区域、跨层级远程评标常态化。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依法纳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云平台;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依法公开交易目录、规则、程序、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或者潜在供应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信息,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向市场主体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二)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三)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使用证;

(四)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确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用企事业单位的义务】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合理的优质服务,推行全程网办,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经济信息、城市管理、邮政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和服务的监管;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公用设施建设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

供电企业应当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稳定运行,确保供电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企业年供电可靠率的监督,对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整改,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行业协会商会】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协调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约束惩戒拖欠账款行为】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应当确保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强制市场主体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第三十条【信用体系建设及信用修复】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跨部门协同监管和信用奖惩。全面实施信用承诺制度,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推进各类“信易 ”建设,深化信用信息的开发利用,提升信用服务水平。

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市级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及异议申诉机制,明确信用修复及异议申诉的条件、标准、流程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要素保障】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体制机制,完善人才引进、培养、激励、保障制度,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机构诚信服务的人才资源流动配置机制,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劳动维权联动处置机制,畅通维权渠道,依托各级“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联动处置中心”,为市场主体和劳动者提供高效便捷的劳动纠纷调处途径,保护市场主体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健全就业工作协调机制,整合就业服务资源,培育多种就业形态,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及时提供人力资源供给与市场需求信息,便于市场主体灵活用工、余缺调剂,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

第三十二条【营造创新环境】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协同推进成渝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为市场主体营造创新发展环境。

鼓励开展各类科技创新专业论坛,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及学术团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联合创办高水平学术刊物,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第三十三条【外资外贸促进】本市鼓励外商投资,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招商引资统筹协调、考核激励、跟踪服务机制,强化全球招商推介,加强投资促进服务。

本市支持企业发展对外贸易,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企业参与涉外经济活动提供政策解读、风险预警、涉外法律等指导和服务。

鼓励各类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机构、研发中心等,支持与本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国际组织在本市创设或者落户。

第三章政务环境

第三十四条【行政许可清单】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许可。

在行政许可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经法定程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实施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实施。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探索“一业一证”改革,将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政务诚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政务诚信评价,推进评价结果的运用,提升政务诚信评价影响力;完善政府机构失信治理机制,开展政务失信常态化专项治理;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债务、镇(街道)等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第三十六条【统一标准、中心、平台、热线】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政务服务标准,建立政务服务事项统一管理机制,制定统一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政务服务中心,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站、村(社区)便民服务室(点),根据需要设立产业功能区(产业园区)政务服务窗口,推进水电气等市政公共服务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推进高频事项全域通办和就近可办,制定发布通办事项清单。

建立健全市、区(市)县、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一窗受理”工作机制,设置综合窗口,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国家和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各类在线政务服务系统,完善“一网通办”平台,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办理各级、各领域政务服务事项,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线上办理、远程办理,逐步实现政务服务全过程无纸化、电子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各部门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12345”政府服务热线电话,整合各类政务服务、便民服务电话,推进建立成渝地区、成德眉资区域“12345”热线联动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12345”进行咨询、投诉、举报。

第三十七条【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和容缺机制】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务服务告知承诺事项清单,明确办理条件、标准、流程等,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相应政务服务事项。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后补”机制,制定公布可以容缺受理的事项清单、申请材料目录、办事指南,并动态调整。

第三十八条【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所涉证明材料进行全面梳理,编制依法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在办理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明确事项范围、适用对象、工作流程等。

第三十九条【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持续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线上协同审批和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能。

第四十条【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中介服务机构依照自愿原则申请入驻平台。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要求中介服务机构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规范行业发展,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退出机制。

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决定外,有关部门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第四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分级审批与监管】本市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审批管理和全流程监管制度。政府各类工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类型、位置等因素设置并公布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划分标准和风险等级,依照风险分级标准制定分类管理制度。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有效预测并及时处置各类安全风险。

第四十二条【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市级各类工程主管部门确定本行业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并向社会公布。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照承诺制方式简化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全流程备案,压减审批时限。

第四十三条【区域综合性评估】本市在规定区域实施区域综合性评估,整合项目管理资源,实现重点项目集规划、审批、调度、协调和评价于一体。区域评估的费用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评估范围及事项,制定本地区区域评估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选择开展区域评估的具体区域和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参与部门及职责分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评估项目建设涉及的评审审批事项,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免费共享评估评审结果,市场主体不再单独开展评估评审。

第四十四条【税费服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积极开展宣传指导,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为市场主体缴纳税费提供下列便利措施:

(一)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落实纳税服务“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简化办税程序、减少办税次数、压缩办税时间;

(二)完善互联网税费事项办理渠道,优化办税流程,推广电子发票,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提升电子化、智慧办税服务能力;

(三)简化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原则上不在法定要求外设置流转环节;

(四)实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管理,加快出口退税速度;

(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对市场主体进行纳税提醒和风险提示。

第四十五条【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作,实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优化登记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率;应当加强与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协作,实现不动产登记和电力、供水、燃气、网络过户业务同步办理;应当根据国家、省和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相关规定,为市场主体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和现场自助查询服务。

第四十六条【跨境贸易便利化】市人民政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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