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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全地补汇总:34省市出台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

发布日期:2017/10/21 11:11:15 浏览:1278

用户给予电费补贴。按照车辆年度实际行驶里程0.05元/公里换算给予每年不超过500元的电费补贴。

广安

指出,购买纯电动客车、乘用车、专用车用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市级财政参照中央补助准标准按1:0.5给予配套补助。用于非公共服务领域的,市级财政参照中央补助标准按1:0.3给予配套补助。

未来广安新建公共停车场要按停车位的20配套建设充电桩,新建住宅小区按停车位的20并预留10配套建设充电桩。对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投用的充电桩,按每个300元给予补贴。

2017年7月起,5年内,对新能源汽车还将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实行环保免检,减半收取停车费。新能源汽车用户在广安境内通过公共充电设施充电的,5年内免缴充电费。

广元

广元市政府发布的指出对2017-2019年新购置广元市生产的新能源纯电动汽车(二手车除外)的本市消费者(个人、单位用户),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市财政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25再给予地方补贴;市外消费者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再以销售收入税收市内留存部分作为补贴。

厦门

厦门市经信委发布,办法指出,新能源汽车购车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助标准的50给予地方财政补助。

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行驶里程尚不达标的新能源汽车,应在达标后申请,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对新建的公用、专用充电设备,按直流充电设施495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150元/千瓦给予补助;对新建的公用、专用换电设备,给予设备投资额30的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标准不超过:直流换电设施495元/千瓦、交流换电设施150元/千瓦。

江西

江西省发布的明确了2017年省级奖补标准。

补贴标准

1、新能源乘用车单车购置省级补贴额=2017年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贴额×15(系数);2、新能源客车单车购置省级补贴额=2017年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贴额×15(系数);3、新能源专用车单车购置省级补贴额=2017年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贴额×10(系数)。

奖励标准

1、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一年内(指从元月1日到12月31日,下同)新能源乘用车销售量超过(含)5000辆,奖励200万元;超过(含)10000辆,奖励500万元,超过(含)20000辆,奖励800万元;奖励金额800万元封顶。

2、新能源客车生产企业一年内新能源客车销售量超过(含)200辆,奖励100万元;超过(含)500辆,奖励300万元;超过(含)1000辆,奖励500万元;奖励金额500万元封顶。

3、新能源专用车生产企业一年内新能源专用车销售量超过(含)500辆,奖励50万元;超过(含)1000辆,奖励100万元;奖励金额100万元封顶。

4、三电系统生产企业与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完成配套的,年配套销售额超过(含)5000万元,奖励100万元;年配套销售额超过(含)1亿元,奖励300万元;奖励金额300万元封顶。新能源整车企业采购了省内企业生产的三电系统,年采购额超过(含)5000万元,奖励100万元;年采购额超过(含)1亿元,奖励200万元;奖励金额200万元封顶。

宿迁

明确,新能源客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30比例核定给予补贴,新能源乘用车按照40的比例核定给予补贴,新能源专用车(货车)按照20的比例核定给予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按照30的比例核定给予补贴。

在充电基础设施方面,按充电桩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财政资金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9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20万元。

黑龙江

明确,黑龙江省级补助资金采取省对市县(农垦总局)“以奖代补”方式下达。黑龙江省、市、县财政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同期中央财政补贴额的50。

1-6月出台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

截至2017年6月末,我国正式出台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的地区共有13个,分别是:江苏省、山西省、甘肃省、北京市、上海市、杭州市、温州市、天津市、西安市、福州市、南通市、南京市和深圳市。从补贴的标准看,各地方都严格遵守中央要求,地方的补贴标准不超过国补标准的50。

江苏省

车辆购置最高补助额度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规定,地方财政给予的补助资金不得超过相应车型中央财政补贴额的50。省级财政购车补助资金清算和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请工作另行通知。

山西省

从2017年1月1日起,对山西省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实现终端销售的电动汽车,按照国家同期补贴资金的50给予省级营销补助。同时,取消省级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补贴。

甘肃省

2017年1月1日起,在甘肃省内购买的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调整为:省级财政按照调整后的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35执行,市(州)、县(市、区)财政按照调整后的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15执行,省、市、县补贴比例总和为中央财政补贴的50。

同时,2017年1月1日之前在省内购买的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仍按照《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即省财政按照调整前的中央补贴标准的35补贴,市(州)、县(市、区)财政按照调整前的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25补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价款的50。

北京市

2017年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确定市级财政补助标准,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顺义区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

▲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政策执行。(北京市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助额的50确定市级财政补助标准,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在国家、北京市对新能源汽车补贴的基础上,顺义区对符合条件的燃油车主置换新能源汽车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台的补贴,置换补贴不超过车辆实际终端销售价格的50。即:10万元/台以上车辆,给予5万元/台的补贴;10万元/台以下车辆,给予销售价格的50补贴。

上海市

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照《暂行办法》有关标准核定本市财政补助金额。上海市对单车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单车可获得中央财政补贴额的50。

天津市

新能源乘用车和专用车地方补助标准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中,国家补助标准的50执行;新能源客车地方补助标准按照上述国家补助标准的25执行。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国补50进行,对每款新能源汽车,国家和地方补助总额不得高于车辆指导价格的50。

西安市

▲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公共服务领域按1∶0.5、非公共服务领域按1∶0.3给予地方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贴。

▲对新能源汽车继续免收125元/辆的牌照费。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

▲对具有西安户籍或持有《居住证》、近两年内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的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市级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报批程序。对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用的充电设施,给予充电设施实际投资(不含征地费用)30的财政补贴。

温州市

对辖区范围内新登记注册的纯电动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的客车、乘用车、专用车(主要是邮政、物流、环卫等)、货车,以及燃料电池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0.5的配套补助。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国家补助后计算地方财政补助金额。

杭州市

消费者在杭州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微型纯电动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25给予地方配套补贴,每辆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其余车型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50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其中: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每辆车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如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国家补助后计算地方财政补贴金额。

合肥市

▲购车补助。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续驶里程(工况法)大于1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对纯电动客车、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其他类新能源汽车原则上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2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地方配套资金含省市两级资金,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售价的60。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助标准。

个人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助。

对自行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纯电动乘用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单位充电设施建设管理。

▲充电补助。对单独报装的公用充电桩,按照0.6元/kwh的标准给予消费者补贴,由运营商在充电费用中直接扣除;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给予2000元的电费补贴(转让、过户外地的除外;个人当年不重复享受)。

▲换购车辆补助。对个人提前淘汰自有黄标汽车购买纯电动乘用车或纯电动物流车的,在享受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偿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

▲分时租赁企业奖励。对车辆运营规模达到300辆新能源汽车的分时租赁企业,第一年(是指2016年)给予每车每月500元的运营奖励,第二年(是指2017年)给予每车每月300元的运营奖励。

▲充电设施补助。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的公用和专用直流充电桩(正常营运3个月以上,且单个乘用车充电桩每月平均充电量不少于450度电),按照充电功率给予200元/千瓦的财政资金补助;对住宅小区新建(不含规划配建)的充电桩,给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500元/个的财政资金补助。

▲电池回收奖励。对整车、电池生产企业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系统并回收利用的,按电池容量给予每千瓦时10元的奖励。

▲示范小区和示范单位奖励。对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应用里程较长,充电设施建设与应用规范的企业、居民小区,给予每个单位10万元的奖励,专项用于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

深圳市

目前,深圳市关于新能源汽车补贴的正式政策尚未出台,但发布了关于《深圳市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期运营补贴办法》。

▲2013年6月1日之前投入的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标准为26万元/辆/年;

▲2013年6月1日(含6月1日)后投入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标准为42.27万元/辆/年;

▲更新车辆的运营补贴标准根据更新时间按照前二项标准与各公交特许经营企业在财政定额内单车补贴金额的差额确定(即更新车辆单车年度补贴=新增车辆单车年度补贴-定额内单车年度补贴),其中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额内补贴为24.42万元/辆/年,深圳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为22.91万元/辆/年,深圳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为23.79万元/辆/年。

南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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