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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布置2022年统计年报和2023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2 13:12:47 浏览:63

新兴产业分类》中的重点产品和服务进行补充说明。

(三)“规模以下工业主要产品产量目录”,增加“石灰”和其中项“生石灰”。

九、运输邮电互联网软件业统计报表制度

(一)制度名称改为《交通邮电互联网软件业统计报表制度》。

(二)总说明,增加“公路货运量、货物周转量等统计指标的加工利用了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收费数据作为数据源”。

(三)“载客汽车能源消费调查”(D102表)、“载货汽车能源消费调查”(D103表)、“全省(区、市)公路运输能源消费”(D347表)、“全省(区、市)营业性运输车辆按车型分类数量”(D348表),数据采集汇总方式改为联网直报系统;车辆“液化天然气”改为“天然气”;简化“天然气”下的细分车型。

(四)“运输邮政重点企业业务量及经营情况”(D201表),月报改为季报,企业报送截止时间改为季后15日,调整报表(附表3)。

十、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

(一)总说明,增加“利用第三方支付数据作为评估主要统计指标的参考依据”。

(二)“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情况调查表”(E107表),更新“零售业态(E02)”。

(三)“批发和零售业连锁经营情况”(E120-1表),更新“批发零售连锁业态(E08)”。

(四)“网购用户网上购物消费习惯调查问卷”(E150-1表、E150-2表),“今后一段时期,您预计网购消费支出占全部生活消费支出的比例会怎么变化”改为“您通过网络直播购物金额占网络购物总金额的比例为?1.无2.5以下3.5-154.15-255.25及以上”。

(五)“重点网上交易平台交易情况”(E231表),增加“月度活跃商家数”“月度活跃用户数”;“平台交易额”下增加“农村商家交易额”“跨境电商交易额”;商品(服务)类别下增加“其中:农产品类”“宠物食品用品类”“教育培训服务类”“医疗养老服务类”;“家庭服务类”改为“居民家庭服务类”。

十一、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资金和土地情况表”(X401表),增加“本月完成投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销售和待售情况”(X402表),增加“可售面积”“其中:待售面积”。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和土地情况”(X401表),取消“本年土地购置面积”“本年土地成交价款”。

十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

(一)“本季”“1-本季”改为本季各月,一季度分别填写1月、2月、3月数据,二季度分别填写4月、5月、6月数据,三季度分别填写7月、8月、9月数据,四季度免报。

(二)“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下增加其中项“一次性奖金或补发工资”。

十三、能源统计报表制度

(一)总说明,增加“通过收集部门和行业监测数据,不断丰富能耗核算审核方法,持续提高能源统计数据质量,准确客观反映能源生产、购进、销售、消费和库存等情况”。

(二)取消“四下企业主要能源产品产量”(P106表)。

十四、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情况”(H108表),取消“353轮胎外胎”“354轮胎内胎”“597民航机场跑道(条)”“598民航机场跑道(米)”“601飞机购置”“602候机楼(座)”“603候机楼(平方米)”。

(二)“投资项目申请表”(H202表),规定事项变更项目填写中“审批类型”改为“审核类型03”;表底说明“备案文件、施工(购置)合同或现场照片”改为“备案文件、施工(购置)合同和现场照片”。

(三)“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完成情况表”(H401表),增加“本月完成投资”。

十五、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

“重点企业研发及相关情况”(L111表),省级统计机构数据上报截止时间改为次年1月10日前。

十六、企业创新活动统计报表制度

“工业企业创新情况”(L121表)、“‘四下’企业创新情况”(118表),增加2个开放性主观题,追问具体创新实现相关的问题与建议。

十七、互联网经济统计报表制度

(一)总说明,第二条改为“(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局、公司)的综合要求,国家统计局将充分利用大数据做好名录更新维护,各地区和各部门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地方、部门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搜集,并避免与国家统计调查内容相重复”。

(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情况”(U201表),取消“平台交易服务费”“互联网广告收入”;增加“直播电商交易额”“分商品类别平台交易情况”“分服务类别平台交易情况”;调查频率由季报改为月报,“1-本季”改为“1-本月”。

(三)“重点互联网出行平台基本情况”(U202表),取消“本季”“订单数”,“网络车辆租赁服务”下“小型汽车”“公交巴士”,“期末注册用户数”“月度活跃用户数”,“期末自有车辆数”下“小型汽车”;调查频率由季报改为月报,“1-本季”改为“1-本月”;增加“上年同期”。

(四)“重点互联网医疗平台基本情况”(U203表),取消“本季”“期末注册用户数”“月度活跃用户数”;调查频率由季报改为月报,“1-本季”改为“1-本月”;增加“上年同期”。

(五)“重点互联网教育平台基本情况”(U204表),表名改为“重点互联网教育培训平台基本情况”;取消“本季”“在线学习人次”,“按教育类型分”下“特殊教育”“党政教育”,“按地域分”及其下“境内教育”“跨境教育”;“按教育类型分”下增加“其他”;调查频率由季报改为月报,“1-本季”改为“1-本月”;增加“上年同期”。

(六)“重点互联网房屋共享平台基本情况”(U206表),取消“订单数”“接待住宿人次数”;增加“房东个数”;调查频率由季报改为月报,“1-本季”改为“1-本月”。

(七)增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及发展情况”(U207表)、“重点互联网旅游平台基本情况”(U208表)、“重点互联网餐饮平台基本情况”(U209表)、“重点互联网文化平台基本情况”(U210表)月报表(见附表4-7)。

十八、城市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城市基本情况表”(G301-1表),取消“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其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其中: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实际使用外资额”“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数”;“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改为“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普通高等学校数”改为“普通、职业高等学校数”;“普通高等学校专任教师数”改为“普通、职业高等学校专任教师数”;“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数”改为“普通、职业本专科在校生数”;“在校学生数”表述均改为“在校生数”;“供气总量(人工煤气、天然气)”改为“天然气供气总量”;“民用航空客运量”改为“民用航空旅客吞吐量”;“民用航空货邮运量”改为“民用航空货邮吞吐量”;“总说明(四)3”中“10月31日前”改为“11月20日前”;“数据来源参照表”中主管部门栏指标139-153,由“教育部”改为“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十九、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制度

(一)总说明,“(八)数据处理与资料管理4”改为“4.主要数据推算。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根据调查结果并参考大数据,推算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22年主要人口数据”。

(二)“2021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表”(R101表)取消“一年内(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是否有户口迁移”“工作地点”“前往工作地主要交通方式及所需时间”“主要生活来源”“是否打算把孩子送到托育服务机构”“送孩子去托育机构的合适时间”“希望送孩子到哪种托育机构”“居住状况”“身体健康状况”“养老意愿(倾向选择哪种养老方式)”“养老费用(如果入住养老机构,每月能承受的最高费用)”;增加“在本地(本区县)居住的时间”“不打算近期生育的主要原因”“是否使用手机”“使用的手机卡(SIM卡)数量”“所用手机卡(SIM卡)是否是使用本人的身份证件办理的”“最近一年内是否更换过手机通信运营商”“是否会使用智能手机”“是否会使用智能手机做以下事情”;工作情况追问“过去一年内从事工作所属行业情况”以及“过去一年内从事的最主要工作所属行业”;“是否有过生育”改为“一年内(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生育情况”,询问过去一年内生育孩子的出生年月、性别、属于第几个孩子。

(三)“死亡人口调查表”(R102表)增加“是否开具死亡医学证明”。

(四)“2021年人口调查村、居委会(社区)基本情况表”(R103表)取消“是否有养老机构”“是否有托育机构”“距离最近的小学”“距离最近的初中”“距离最近的医院”“有无超市”“有无农贸市场”;增加“本村/居委会可提供的养老服务”。

二十、新增和修改指标解释

(一)单位基本情况统计指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18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2位为机构类别代码、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9-17位为组织机构代码、第18位为校验码。

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分为1机构编制;2外交;3司法行政;4文化;5民政;6旅游;7宗教;8工会;9市场监管;A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N农业;Y其他。

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分为:

1机构编制:1机关,2事业单位,3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9其他;

2外交:1外国常驻新闻机构,9其他;

3司法行政:1律师执业机构,2公证处,3基层法律服务所,4司法鉴定机构,5仲裁委员会,9其他;

4文化:1外国在华文化中心,9其他;

5民政:1社会团体,2民办非企业单位,3基金会,9其他;

6旅游:1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代表机构,2港澳台地区旅游部门常驻内地(大陆)代表机构,9其他;

7宗教:1宗教活动场所,2宗教院校,9其他;

8工会:1基层工会,9其他;

9市场监管:1企业,2个体工商户,3农民专业合作社;

A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1军队事业单位,9其他;

N农业:1组级集体经济组织,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3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9其他;

Y其他:不再具体划分机构类别,统一用1表示。

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

第9-17位:主体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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