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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税式支出改革优化税收征管服务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6/11/15 8:05:39 浏览:1594

业就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或改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或改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十)落实灾后恢复重建税收优惠政策,支持“7·19”西部受灾县区灾后重建

1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遭受自然灾害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房产税。《房产税实施条例》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房屋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4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5资源税。《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向省级税务部门申请,报省政府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6车船税。《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7进出口税收。《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港澳居民和台湾同胞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限于新华社对外发布和民政部中国灾情信息公布的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8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适用于自然灾害及灾后重建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提升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

(一)深入推进综合治税。各级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依托综合治税组织体系,按照“分级采集、互联互通、服务基层”的原则,建立市、县两级涉税信息云计算平台,采集获取各类涉税信息,实现充分共享与高效应用,为税务机关依法征管提供信息支撑。

1加强涉税信息采集。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有关涉税信息和数据,要及时提供给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需提供的信息和数据包括:

(1)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备案;

(2)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农用地征收转用审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房屋登记、房屋预售许可、城镇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3)企业、事业单位、教育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股东变更;

(4)城镇地籍管理、全国土地调查;

(5)涉及税收优惠资格的相关认定和年审;

(6)机动车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数量、住宿业入住人员数量、经营性停车场登记;

(7)涉税企业和单位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涉税企业和个人的银行开户、存款、贷款;

(8)其他涉税信息和数据。

2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石家庄市涉税信息共享基本目录》,按规定的时限、格式和具体内容,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信息和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地上传至涉税信息云计算平台;对不具备通过涉税信息云计算平台报送条件的,应与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确定,通过其他方式报送,实现市、县两级涉税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各级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涉税信息的统一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与国税、地税部门信息使用权限一致、全面共享。同时,结合涉税信息实际应用情况,及时对涉税信息内容和报送时限进行调整,修订完善涉税信息共享基本目录,满足税收征管需要。

3开展涉税信息比对分析。各级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联合国税、地税部门,整合利用各有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和数据,开展比对分析,查找疑似税情,为税收征管提供第三方依据;开展税源结构性分析,全面掌握各部门、各行业、各企业、各税种收入增减变化情况,进行税收收入和税源变化趋势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各级税务机关应有效利用各类涉税信息,建立税收风险管理系统,开展数据分析、纳税评估、风险监控等工作。

4强化分析成果处置与反馈。各级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比对分析发现的疑似税情传递税务机关予以核查处置。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查证反馈工作责任制,对传递的每条疑似税情都要统筹安排、真抓实查、跟踪问效,对发现的税收漏洞,及时完善措施,追缴相关税款,并将信息核查处置结果反馈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疑似税情查证落实中,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全力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夯实财源基础。

5严格涉税信息使用。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各级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税务机关不得将获取的涉税信息和数据公开,不得将其用于与税收征管无关的事项。

(二)强化信用管税。整合金融、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信息数据,逐步建成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共享、公示平台。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及时发布评价结果。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建立奖优罚劣的税收信用机制,为A级纳税人开通绿色通道,享受优先办税等服务;加强对D级纳税人管理,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纳税评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大对诚信纳税企业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的激励扶持力度,助力企业发展;对列入税收“黑名单”的纳税人,在阻止出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

(三)实施委托代征。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加强零星分散或异地缴纳税收征管。

(1)不动产租赁税收;

(2)零散建筑施工、装饰装修业税收;

(3)商业性演出、会展、培训税收;

(4)彩票业中奖收入税收;

(5)其他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税收。

(四)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各级税务机关应优化税收征管资源配置,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健全完善税收风险管理运行机制。转变基层税务分局职能,实现分类分级的专业化管理,对纳税人和涉税事项进行科学分类,提升部分复杂涉税事项的管理层级,将有限征管资源配置于税收风险或税收集中度高的纳税人,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实施规范化、专业化、差异化管理。拓展跨部门税收合作,加强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工作。

(五)深化国地税合作。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应以“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为目标,加强国地税合作,降低征纳成本。开展联合大厅办税服务,利用现有的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通过“互相进驻”“共建大厅”“共同进驻”政务中心或其他政务部门的方式联合办税。可分别设置办税服务窗口或“单人单机双系统”通办双方业务方式,让纳税人“进一家门、办两家事”。特别是主城区和高新区要在10月底前实现四分之一以上的办税窗口通办国税、地税业务。在此基础上,整合国税、地税办税流程,严格执行先征收税款后代开发票,防止地方税费流失。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项合作工作制度,实现服务衔接、信息共享、管理协同、稽查同步,提高税收工作效能。

(六)优化纳税服务。各级税务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税收征收依据、减免税政策、办税程序及服务规范等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同时,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等优质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办理纳税事项提供必要便利。在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变相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负担。

(七)严格税收优惠管理。对已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告知同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同时,税务机关发现税收优惠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有关部门。

(八)严肃查处和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检举后,应当及时按照管辖权限交由相应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对检举的涉税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检举人奖励。各级公安部门应当依法打击伪造、变造、贩卖发票及利用假发票进行犯罪的行为;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对拒绝、阻碍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相关人依法予以处理;按照税务机关提交的相关阻止出境文书,依法阻止有关人员出境。

(九)主动接受评议和监督。税务机关应当接受纳税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对税收执法的评议和监督,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并反馈改进结果。

三、转变工作作风,狠抓各项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从主动适应引领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优化税收征管服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月例会制度,定期研究调度财税工作,通报沟通情况,完善保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税收征管中的重大事项,全力支持税务部门依法治税,保障税务机关独立行使税收执法权;不断完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健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充分发挥税收保障作用,努力实现税收、经济协调发展。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级税务机关作为税收征收管理的执法主体,应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强化征管与优化服务两手抓,规范税收管理秩序,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收收入稳步增长,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强化税收服务,主动对接纳税人,持续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力度,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税式支出政策,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动适应税收征管形势变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收征管措施,深化国地税合作,大力推进综合治税、信息治税,强化税收监督、执法、检查,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完善税源信息动态监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提升税源管理精细化水平,确保各项税收收入应收尽收。

(三)密切部门协作。各级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充分发挥综合治税牵头作用,搞好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加强涉税信息云计算平台建设,推进涉税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与高效应用;建立完善综合治税联席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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