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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税式支出改革优化税收征管服务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6/11/15 8:05:39 浏览:159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税式支出改革,规范税收管理秩序,强化税收服务,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税收收入协调增长,主动适应引领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税式支出政策,助力供给侧改革

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调节作用,加快推进供给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助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跨越发展。

(一)全面落实营改增结构性减税改革,为企业减负松绑

1营改增试点政策覆盖至全行业。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实现营改增试点政策全行业覆盖。积极落实国家有关营改增政策,使企业和个人享受到结构性减税的红利,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2新增不动产进项税额两年内全部抵扣。营改增纳税人符合试点政策规定的,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可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3对企业资产重组中部分行为不征增值税。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二)持续加大小微企业减免税费力度,增强经济内生动力

1落实最新小微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销售额较低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改增政策全面推开后,延续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环境

1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按规定落实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加计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在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基础上,扩大执行范围至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的重点行业,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在2017年12月31日前,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4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起,河北省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包括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鼓励企业改革重组和资源整合,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公司股权(股份)转让等,减征、免征或不征契税。

2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土地增值税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支持企业节能减排,助力新技术、新能源的推广应用

1减免新能源汽车车船税。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减征低排量汽车车辆购置税。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3即征即退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六)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充分发挥服务业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1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优惠。自2015年12月24日起,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2对物流企业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煤炭采掘业实现进项税抵扣。自2015年11月1日起,煤炭采掘企业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落实出口退税政策,支持对外贸易发展

1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自2015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取消含硼钢的出口退税。自2015年4月1日起,降低档发的出口退税率。

2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符合相应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4扶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自2014年4月1日起,进一步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出口服务的优势,符合相关规定的,适用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带动中小企业更加有效地开拓国际市场。

5优化出口企业分类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支持我国外贸发展,在2015年3月1日实施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从2016年9月1日起根据出口企业税法遵从情况优化分类管理,精准服务,促进出口企业做大做优。

(八)促进农业加快发展和转型升级,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1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对饮水工程的建设、运营给予税收优惠,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税收减免。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销售和进口化肥的税收政策。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九)支持大众创业,带动社会就业

1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使用人员范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录人员由“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进一步扩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此类企业新招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可按规定按招录人员每人每年40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或改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继续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或改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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