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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6/20 1:50:02 浏览:1324

施中体现保险行业意愿;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和完善工作会商机制,逐步优化保险执法环境;二是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积极宣传保险功能作用和服务经济社会的成效,继续营造全社会学保险、用保险的舆论氛围。深入开展保险进社区、进学校工作,扩大行业影响。三是发挥保险社团组织的作用。发挥保险行业协会提供服务、依法维权、自律规范的作用,完善保险业自律体系,提升全行业自律水平;发挥保险学会作用,搭建保险理论与政策研究平台,鼓励开展保险学术交流和理论创新,促进保险理论繁荣发展。

3围绕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推动重点保险业务加快发展。一是努力做大责任保险。积极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在高危行业、易发生污染事故行业、公共聚集场所、特种设备使用行业和医院等五大行业和领域全面推行责任保险,为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创新、健全安全生产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和社会矛盾调解机制积极探索。鼓励支持保险公司结合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治安保险、社区保险等业务。二是稳步发展“三农”保险。继续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区域和险种。围绕各地农村支柱和特色产业,全面拓展商业性种植、养殖业保险。积极发展外出务工人员保险。继续推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积极尝试小额保险与扶贫机制的有效结合。继续推进城乡孕产妇和新生儿保险、农村客运车辆承运人保险等业务。积极启动涉农保险和涉农信贷合作试点,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三是统筹发展城乡居民养老和健康保险。大力发展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积极开展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探索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服务。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创新养老和健康保险经营、服务模式,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养老和医疗保障需求。此外,积极鼓励发展出口信用保险、科技保险、工程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加快发展,努力发挥保险在扩大消费、促进投资和保障出口中的助推作用。

(三)推进行业自身建设,不断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

1.加快完善保险市场运行规则。通过机制制度创新,从根本上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一是健全财产险市场运行规则。完善财产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继续推动车险平台建设,探索建立奖优罚劣的差异化费率浮动机制;积极推进“阳光保险工程”,实行赔款直接支付投保人;探索建立机动车辆事故拆检中心,逐步实现车险统一定损,车辆零配件统一报价,有效挤出理赔“水分”,控制赔付成本;研究制定产险公司“重点环节风险管控指引”。二是建立健全保险销售行为规范。制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行为细则,完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则,规范保险销售行为和手续费支付;巩固完善保险公司收付费“零现金”管理制度,从源头上减少保险销售人员侵贪、挪用保费的空间;出台“治理销售误导管理办法”和“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考评办法”,形成遏制人身保险市场销售误导、促进公司优化服务质量的长效机制。

2.着力提升保险公司内控水平。加强保险公司内控建设,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明确各管理环节的权责,强化内控制度的执行力。一是加快推进核保、核赔、单证、财务等权限的集中管理,保障经营信息顺畅传递和正确应用,提高内控执行效果和经营决策效率。二是加强承保理赔管理。严格执行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提高经营数据真实性。严把承保业务质量关,提高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严格执行理赔管理流程,防止虚假赔案发生。三是加强对基层分支机构的管控。落实保险分公司负责人的管控责任,加大对基层分支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跟踪整改力度。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内部审计稽核的监督检查职能。

3.加快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一是加强保险公司信息化建设。推进保险服务的电子化、网络化和信息化,逐步普及网上保险、远程理赔等服务方式,为客户投保和理赔提供快捷便利服务。推进保险公司核心系统规范化建设,强化信息系统在防范经营风险、减少违规操作、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二是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监管基础数据库,整合行业数据和监管数据资源,提高统计分析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及时向保监会反映监管需求变化,推动保险监管信息系统的不断完善,进一步提升运用信息化手段监测和预警风险的能力。三是建立保险行业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有关保险业发展的动态信息,提供法律、政策和保险知识等方面的查询服务。

4.大力推进保险诚信体系建设。从制度层面规范保险信用行为,探索建立保险诚信管理体系。一是积极培育先进行业文化。强化保险公司的服务意识和依法经营意识,在为客户创造价值中促进公司和行业长远健康发展。加大对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推行保险中介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强化职业道德教育。二是促进营销员诚信展业。出台保险营销员佩证展业管理办法,规范营销员佩证展业;贯彻实施营销员“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优秀营销员评审办法和“保险营销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诚信激励机制,加大对恶性竞争和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5.强化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一是强化透明度监管。通过多种渠道,及时披露保险机构、高管人员和保险产品的信息,进一步健全承保理赔信息自主查询机制,宣传推广营销员资格查询系统,方便保险消费者网上查询,维护保险消费者知情权。严格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办法,加大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二是花大力气解决“理赔难”等问题。逐步探索建立完善统一的行业理赔服务流程和标准,并加大考核和向社会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公司不断改进服务质量。严肃惩处各种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极力净化保险服务环境。三是做好信访投诉工作。健全完善信访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加大对重要信访投诉举报案件的核查督办力度。推进建立保险公司信访投诉处理情况量化考评体系,定期通报考评结果。把信访投诉情况作为各种实施监管举措的重要依据,努力减少各类纠纷和信访投诉的发生。四是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利用好各种舆论工具和信息手段,强化保险知识教育和风险提示,倡导保险理性消费。五是加强保险消费者满意度监管。对保险消费者满意度进行动态监测,并适时适度对外发布,逐步建立完善保险消费者满意度监管制度。

(四)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切实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1坚持推进依法监管。切实加强和改进保险法制工作,按照高标准、规范化的要求,不断规范工作机制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事项中决策权、执法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互相协调的权力结构和保险市场监管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加强机构和高管市场准入监管,建立科学的市场准入标准,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约束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处罚公开、公平、公正。

2.强力规范保险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大市场行为监管力度,促进市场秩序持续好转。一是加大现场检查力度。财产险方面,重点整治数据不真实和不规范竞争等问题,强化费用列支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检查。人身险方面,继续加强银保渠道业务、意外险业务和销售误导检查,通过内控监管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对基层分支机构和保险代理人的管控,如实向投保人披露保险产品信息,确保手续费支付的真实性。保险中介方面,严查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问题。二是依法严肃处罚违法违规问题。坚持违法必究,依法严肃处罚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发挥好现场检查对规范市场秩序的促进作用。坚持对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同查同处,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对中介渠道的管控。坚持处罚机构与处罚个人相结合,重点处罚直接责任人和追究领导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三是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和改进行业自律,健全重点领域和重点业务的行业自律公约,抓好自律公约的执行检查,增强自律规定的约束力。

3.有效防范化解保险风险。始终坚持防范风险不放松,产、寿、中介领域要在强化已有制度机制落实的基础上,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公司、重点业务、重点人员的防控力度,力争通过进一步加固风险防控网络,逐步健全防范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一是开展风险案件警示教育。在全行业开展宣传教育,形成全行业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将风险案件教育相关内容纳入员工教育培训体系,切实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高管核准和集中培训中,进一步增加刑法以及其他适用金融犯罪的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课程,强化培训和考试,提高高管人员法律素质。二是持续推进保险市场动态监控制度。完善保险信息直报点和信息员布局,优化结构。建立激励机制,提高信息质量。运用好信息资源,全面掌控市场尤其是基层市场状况,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三是要继续落实好风险监测和预警制度。继续坚持财产险公司月度异动指标监测制度,加强人身险公司退保监测和重点渠道、重点业务领域的全面风险排查,进一步完善保险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严密关注偿付能力不达标保险公司在渝分支机构的业务发展,提高风险防范的预见性,有效防范保险公司内控风险、退保风险、群体性事件风险和现金流风险。四是切实防范重大案件风险。推进保险案件问责工作机制建设,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联动机制,严肃查办保险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加大对保险诈骗、非法集资等重大案件的打击力度。五是要强化风险应急管理。完善行业和公司的风险应急机制,落实非正常退保应急预案,提高应急能力,预防和处理好各种突发事件,确保行业安全稳定运行。

4.积极推进监管体制创新和制度建设。一是健全保险监管组织架构。积极争取中国保监会支持,在市场需求比较迫切,市场体系比较健全的地区适时设立监管分局,强化基层市场监管力量。二是深入推进分类监管制度。完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指标,根据分类评价结果,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切实发挥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作用。三是提高监管透明度。制定出台保险分支机构信息披露管理细则,督促保险公司增强经营信息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进电子政务,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监管透明度,充分发挥监管信息对保险消费者和监管对象的服务作用。四是构筑外部监督协作体系。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做好跨业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办案协作、工作联络和情况通报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机制,严格依法办案,提高预防、发现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五是加强监管政策研究和储备。加强对保险监管重大问题和前沿问题的调查研究,储备一批监管政策,不断改进监管技术,丰富监管手段,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保险监管工作的适应性和主动性。六是加强保险监管队伍建设。创新监管干部教育培养机制。推进监管队伍专业化建设,搭建监管干部成长阶梯。积极建立监管干部定期学习交流和挂职锻炼制度,大力提高监管队伍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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