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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4/7 9:40:37 浏览:672

回的,承诺人将按照本承诺函之约定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1)就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电华瑞合并报表口径的应收账款,承诺人承诺在2023年12月31日前负责收回至40;

2)就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电华瑞合并报表口径的应收账款,承诺人承诺在2024年12月31日前负责收回至90。

(以下将上述各时间节点简称为“各回收时点”。)

(2)如果中电华瑞未能在本条第1款承诺的各回收时点届至前收回相应的应收账款的,对于截至各回收时点届至时未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承诺人将按照如下公式向公司进行补偿(以下简称“应补偿金额”):

在各回收时点届至时承诺人的应补偿金额=(截至各回收时点届至时承诺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之和-截至各回收时点届至时已经实际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之和)×2.21-承诺人根据本承诺函已累积向公司实际补偿的金额。

对于在上述任意回收时点所计算的应补偿金额,承诺人需在收到公司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支付完毕。

承诺人同意就上述应补偿金额的支付义务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在本承诺函项下应收账款回收期限届满且承诺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承诺函项下的应收账款承诺补偿义务后,如中电华瑞后续收到了应收账款,而承诺人在应收账款回收期限内已经补偿给公司的,则公司应当将后续收回的应收账款*2.21倍的金额在30日内返还给承诺人;但若相关应收账款在2026年12月31日后收回的,则公司无需向承诺人返还。

3、承诺人承诺,其过去没有,且未来也不会利用职务以及其作为中电华瑞原股东之便通过虚构第三方采购、不符合业务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故意不合理地延长应收账款的客户在2023年后产生的后续应收账款的回收期限等方式实现中电华瑞的应收账款的回收。若存在上述方式,则视为该笔应收账款未收回。

4、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在应收账户回收承诺期限内上述应收账款未能按时足额收回的,则双方应当本着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

5、本承诺函自承诺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构成中电华瑞51股权转让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本承诺函所产生的争议及纠纷,承诺人同意按照中电华瑞51股权转让协议之约定方式解决。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4日

股票代码:002735股票简称:王子新材公告编号:2023-034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相关文件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2月27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文件,实施全面注册制,对发行审核、信息披露等相关事项进行了修订;同时在2023年2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本次发行前,宁波新容已向“宁波新容薄膜电容器扩建升级项目”投入242.34万元。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调减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于2023年4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关于调减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要求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相关文件作出修订并调减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独立董事对相关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现对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1、《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

4、《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修订版)》

5、《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修订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及相关事项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4日

股票代码:002735股票简称:王子新材公告编号:2023-035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减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2月27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文件,实施全面注册制,对发行审核、信息披露等相关事项进行了修订;同时在2023年2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本次发行前,宁波新容已向“宁波新容薄膜电容器扩建升级项目”投入242.34万元。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减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调减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并根据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要求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进行调整,独立董事对相关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现对本次方案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及调减募集资金总额的具体内容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修订前: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修订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修订前:

本次发行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在本次发行获得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批复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

修订后:

本次发行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进行,在本次发行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修订前: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并根据发行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修订后: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最终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并根据发行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修订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如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修订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如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发行数量

修订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按照公司截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的总股本为213,285,380股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63,985,614股(含本数),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复文件为准。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规定并根据发行询价结果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以及回购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规定并根据发行询价结果协商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最终发行批复的股票数量为准。

修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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