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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

发布日期:2023/4/25 10:35:50 浏览:518

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若在2021年授出,则相应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在2022年授出,则相应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2-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已同步做出修订。

2、《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中第二条第四款“(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修订前后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已同步做出修订。

综上所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审慎研究后,公司认为需要鼓舞员工士气,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为实现公司业绩目标更加努力。因此,公司拟对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进行优化,优化后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仍具有较高的挑战性,能客观反映市场环境与公司经营的关系和有效发挥激励作用,也向市场彰显公司对中长期增长的信心,实现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的统一。

三、本次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2021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优化,是根据公司现阶段发展情况,参考了宏观政策、经济环境、现阶段发展重点、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在原有的净利润增长率考核指标之上增加营业收入增长率考核指标,能够更全面的反映公司的发展状况,使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更具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可操作性,更好地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更好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本次修订不存在导致提前解除限售/归属的情形,不存在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四、本次修订的审议程序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并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3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3、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4、公司本次拟调整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此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文件中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进行优化,是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的,本次修订更能将公司利益、全体股东利益结合在一起,能够进一步激发公司人员的工作热情,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本次修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程序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修订后的公司2021年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修订后的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修订后的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修订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为更好地实施2021年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时出于激励效果的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公司业绩考核做出优化,其他未修订部分,仍然有效并继续执行。经修订后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业绩考核部分的优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2021年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修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配套文件。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调整2021年及2022年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公司已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应需履行的法定程序;本次调整考核指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以及《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尚需将本次调整考核指标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继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智明达本次修订2021年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调整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业绩考核目标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88636证券简称:智明达公告编号:2023-017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11.59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051.1160万股的0.23。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同时正在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简要情况: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1年7月9日以34.5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8名激励对象授予33.56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向8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70.01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1.2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022年7月14日,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满足归属条件的275,560股股票上市流通,2022年9月26日,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94,240股股票上市流通。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系基于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所制定的员工激励机制,两期激励计划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11.59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051.1160万股的0.23,未设置预留权益。

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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