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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96):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注册稿)

发布日期:2022/8/22 18:24:37 浏览:2769

务性投资,亦不存在类金融业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未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21年9月4日)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

七、报告期内存在未决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2022年3月31日,上市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不存在对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涉及重大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的情形,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形。

八、报告期内存在行政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合计3项,具体情况如下:2019年8月,发行人韩国子公司ThundersoftKoreaCo.,Ltd.被韩国劳动部门处罚640,000韩元的罚款(按即期汇率折合人民币3,717元左右)。ThundersoftKoreaCo.,Ltd.已经缴纳该罚款。根据处罚文件、韩国LawFirmWooseong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项罚款是因ThundersoftKoreaCo.,Ltd.违反了韩国劳动基准法第42条,未履行保存雇员出勤记录的义务,上述处罚金额较小,不属于重大违反韩国法律法规的情形,上述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020年1月20日,发行人子公司北京慧驰科技有限公司因个人所得税未按期进行申报被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石景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处以5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处罚金额较小,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税务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所涉及罚款已完成缴纳并及时整改。

2021年3月11日,发行人子公司畅索软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因非法聘用外国人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出具行政处罚通知书罚款10,000元。上述处罚系某外籍员工的工作签证逾期导致,畅索软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已经缴纳了1万元罚款。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上述行政处罚的金额较小,不属于《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且公司已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缴纳完毕该等罚款,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九、报告期内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度及执行情况

(一)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综合考虑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对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事宜进行了约定,完善了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章程》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

1、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公司应当每年度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事项,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2、在满足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四)决策机制与程序:

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董事会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有权部门下发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情况,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但公司利润政策调整不得违反以下原则:(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届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在审议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的议案或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监事的同意,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利润分配情况

2020年3月18日,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获得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19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402,515,09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3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52,326,962.61元”。

2021年4月6日,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获得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20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423,150,1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2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93,093,023.54元”。

2022年3月24日,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获得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425,057,88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05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129,642,654.01元”。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

近三年,公司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披露的分红政策,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763.8244,346.1264,726.91

现金分红(含税)5,232.709,309.3012,964.27

当年现金分红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22.02 .99 .03

利润的比例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配合计27,506.26

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44,278.95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配利润占年均可分

62.12

配利润的比例

(四)发行人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

截至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末,发行人股东依法享有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分别为73,489.26万元、104,229.82万元和156,122.70万元。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性和流动资金的正常需要,公司近三年进行利润分配后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公司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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