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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发布日期:2022/2/1 16:03:05 浏览:468

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办理时限等信息,简化报装程序、压缩报装时间、降低报装成本,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信息平台,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供水、供电、供气和通信报装全程网办、全域通办。

第二十八条(行业协会商会组织)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畅通对话沟通渠道,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在行业调研、行业标准制定、行业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

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省级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行业自律,主动公示收费情况,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协调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信用体系建设)

协同共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推动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和信用奖惩机制。

全面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推进各类“信易+”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规范失信信息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要素,鼓励有关失信主体自我纠错。

第三十条(鼓励创新)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科技创新资金投入机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加强成渝、成德眉资科技创新合作,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创新主体参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十一条(国际化配套)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外国人服务机构,健全国际教育、医疗、养老、休闲、文化、商业、交通等配套设施。

鼓励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机构、研发中心、结算中心、永久会址等,支持新兴产业相关国际组织在本市创设或者落户。

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涉企应急救助机制,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生产经营秩序稳定:

(一)建立突发事件动态分析评估和反馈机制,对易遭遇风险的行业、企业、设施、场所制定安全保护应急处理方案,纳入应急预案;

(二)组织评估突发事件对本地区经济和重点行业的影响,根据评估结果精准制定实施救助、补偿、补贴、安置等措施;

(三)对突发事件中临时征收征用的应急物资,应当及时返还,无法返还的,应当依法合理补偿;

(四)鼓励金融机构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和减免利息支持;

(五)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开展互助,采取调整薪酬、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劳动关系,维持运行并及时复工复产;

(六)发布通知公告,对因突发事件影响审批证照,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办理的,可合理延期办理。

鼓励因突发事件遭受重大损失、面临重大危机的市场主体自主申报补贴并接受评估。

第三章政务环境

第三十三条(政务服务体系)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市、区(市)县、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推进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本级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或者便民服务中心。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分中心由同级政务服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分中心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综合受理窗口或者委托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除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外,本级各部门不得单独设立政务服务大厅。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室)标准化建设,提升基层便民服务水平。根据需要在产业功能区(产业园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政务服务窗口或者一站式企业服务受理点,提供企业开办、项目建设、人才服务等政策咨询和代办服务。

第三十四条(政务服务标准化)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创新政务服务方式,统一政务服务标准,编制并公布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以及政务服务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当明确事项名称、申请条件和流程、申请材料、容缺受理、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内容。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要求。

同级政府部门间的政务服务事项数量应当基本一致,线上线下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三十五条(行政许可清单)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并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

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经法定程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实施或者转由其他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一网通办)

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级有关部门不得新建政务服务受理系统和网上办事大厅,已建系统应当与“天府蓉易办”平台全面整合联通,逐步实现与国家和省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优化再造“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流程,逐步实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等环节全流程在线办理。对可以实现网络共享的材料、通过网络核验可以获取的信息以及前端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第三十七条(一窗受理)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实行“一窗受理”工作制度,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

政务服务大厅应当实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帮办代办、当场办结、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跨域通办)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务服务“跨域通办”,加强政务服务网“跨域通办”专区和实体大厅受理窗口建设,通过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方式满足市场主体异地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需求。落实“跨省通办”事项清单和“川渝通办”事项清单,制定并发布“成德眉资”通办事项清单和成都市“全域通办”事项清单。

第三十九条(容缺受理)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后补”机制,制定并公布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者申请材料欠缺的办理事项申请,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先予收件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形式、时限等。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并将承诺书、履约践诺的相关数据信息归集至市级统一平台。

第四十条(告知承诺)

本市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政务服务事项所涉证明材料进行全面梳理,编制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明确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做好信用承诺归档和履约践诺记录。

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应当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将履约践诺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行业信用评价,作为对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政务评价)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定期对全市“好差评”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推进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对接,实现对政务服务事项、机构、人员的评价全覆盖,建立政务服务评价、核查、整改、回访、监督、问责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结果应当纳入目标绩效考核。

第四十二条(电子材料)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中积极推广使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推动企业电子印章与电子营业执照同步免费发放。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等与纸质或实物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材料。

第四十三条(投资审批)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对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强化前期储备、优化审批流程、加强过程监督,为项目业主提供便利。对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大力推行承诺制,鼓励企业依法承诺、切实践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审批和全流程监管。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类型、位置等因素设置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划分标准和等级,制定分类管理制度。

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跨前服务,对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点“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并向社会公布。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办理。

对已聘请建筑师、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内部技术检查和内部质量管理的低风险建设项目,可以不再开展工程监理。鼓励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依法探索实施建筑师负责制。

第四十五条(区域评估)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在特定区域实施区域评估制度,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事项的区域评估。

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区域建设工程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单独开展上述评估,另有规定的除外。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六条(税费服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税务、住房公积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扩大税费综合申报范围,压缩税费办理时间,完善互联网税费办理渠道,推广电子发票,提升电子化、智慧办税缴费服务能力。

第四十七条(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实行登记、交易、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协作,实行登记与水电气讯的“联动过户”,优化登记流程,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率。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市场主体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和线下自助查询服务。

第四十八条(跨境贸易)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动跨境跨区域合作,推进全链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持续实施政府补贴口岸基础操作服务,推动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

口岸、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服务规范监管,组织编制并公布口岸收费目录清单、通关流程及物流作业时限等。

第四十九条(政务诚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完善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债务等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范和治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合同,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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