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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实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3/29 16:42:43 浏览:264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会议计票日(即2023年5月4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不参加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电话方式表决的,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2023年4月28日17:00以后送达收件人的纸面表决票或系统记录时间在2023年4月28日17:00以后的电话表决,均为无效表决。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电话方式有效表决的,不论授权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面表决为准。

(3)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送达表决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表决意见空白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送达表决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且均为有效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若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或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存在有效的纸面表决,但以电话方式进行多次表决的,以时间在最后的表决为准。如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电话表决时间的,各表决意见相同,按照该相同的表决意见计票;若各表决意见不同,视为弃权表决。

七、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关于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审议,同时符合以下情形时方视为表决通过并做出有效决议:

1、按照本公告对有效表决票的认定标准,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本次议案按特别决议处理,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定时间内就原定审议事项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联系人:原莹

联系方式:010-85197530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快递或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嘉实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8日

附件一:《关于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关于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并根据《关于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对本基金实施清算终止基金合同。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7日

附件二: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表决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8日17:00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关于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除非本人(或本机构)以委托日期在后的新《授权委托书》取代本《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23年月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但不影响基金管理人确认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关于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或“本基金”)于2017年7月4日正式生效,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由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方可召开。本次议案按特别决议处理,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因此存在议案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且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合同终止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基金合同终止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终止预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基金管理人按照《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申购或赎回。为降低对于现有及潜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本基金于2023年3月30日起暂停申购业务,但正常开放赎回业务,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则本基金将不再恢复申购业务;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或者大会议案未获通过,本基金恢复申购业务的安排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也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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