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措施及其他
一)建立完善市场抽检机制在我市机构改革前,暂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委、公安交警局分别在整车和动力电池生产、销售、验车等环节随机抽查一定比例产品,进行动力电池能量密度、整车能耗等关键参数一致性检测,确保车辆交付使用时整车及电池等核心零部件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技术参数一致。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及责令整改、暂停该车型补贴、取消该车型补贴等措施。
二)拓宽监督渠道由市发展改革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或网上举报平台,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对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事项,社会公众可通过12345咨询投诉电话专线、深圳政府在线“我要投诉”专栏及市发展改革委官网“咨询投诉”专栏向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咨询、投诉。
三)及时调整政策标准市财政委、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政策标准。
四)有效范围本政策适用范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车辆、完工验收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且申报主体应在达到条件后6个月内申报。
五)实施期限。本支持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符合条件的车辆和充电设施补贴清算完毕。附件:1.附件1-1: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深圳市财政补贴标准
2.附件1-2:纳入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3.附件1-3: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车辆信息汇总表
4.附件1-4: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车辆信息明细表
5.附件2:《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草案)》的编制说明
6.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
7.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
8.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
9.深圳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深发改[2016]1122号)
征求意见邮箱:Kgmjc@szfb.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