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及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支付公司未尽到《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审核商户申请信息、进行现场检查以及将结算账户限制为商户同名单位银行账户的特定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房地产公司授权邱某办理相关支付业务并代收款。某支付公司违规办理本案系争支付业务,客观上造成侵害某房地产公司合法利益的后果,故其行为构成侵权。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以及对损害后果产生的原因力,某支付公司将邱某个人账户设置为结算账户的行为系邱某能侵占资金并导致某房地产公司对外承担赔付义务的主要原因,应对其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某房地产公司因自身管理不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某支付公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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