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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氢燃料电池商用车放宽市区限制,高速公路免费通行!

发布日期:2024/4/26 9:49:45 浏览:36

车推广应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附则

相关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本行动方案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前公布的文件与本方案相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方案。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级政策、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技术进步等因素发生变化,我市将适时对政策进行调整。

附件2

成都市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发展及推广应用政策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支持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川府发〔2024〕7号)、《成都市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发展及推广应用行动方案》(2024—2026年)等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扩大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销规模,加快我市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氢能产业显示度和竞争力,制定本指南。

一、鼓励新车型产销联动

(一)奖励政策。对整车企业研发或导入氢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含二类底盘)并投产上市实现销售的,综合考虑车价、车型、产值和销量,给予单个车型最高5000万元的产销奖励。

(二)奖励对象。氢燃料电池商用车整车企业(不含改装车企)。

(三)车型申报流程和要求。整车企业申报产销奖励前,应首先完成车型申报,通过评审的方可纳入产销奖励范围。车型申报流程、要求及认定标准如下:

1.车型申报流程。整车企业按照车型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车型申报材料,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车型的研发导入、投产销售、本地配套率、贡献程度、完整工艺生产等进行评审。

2.车型申报要求。

(1)研发或导入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含二类底盘)须在本市以完整四大工艺实现生产。

(2)整车企业应建立车辆销售台账,超过奖励上限的不予奖励。

(3)整车企业应在本市建立或委托建立车辆运行监控平台,在成都都市圈销售的车型搭载的智能网联设备须接入该平台,支持前端智能感知、网联数据上传,具有监控提醒功能,符合售后服务、应急管理、安全事故预防及处置等保障方案设计要求。

3.车型认定标准。

(1)燃料电池客车:同一整车生产企业8米及以下的全部客车车型按1个车型计算,8至10米(含)的全部客车车型按1个车型计算,10米以上的全部客车车型按1个车型计算。

(2)燃料电池其它商用车(客车以外):总质量4.495吨的氢燃料普通货车、冷藏(含冷链)货车和总质量18吨物流车、31吨自卸车、31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49T牵引车,同一“产品名称”车型的企业名称、车辆类别、主要参数代号和产品序号一致的为1个车型。

(四)奖励标准。2024年销奖励时间从2024年6月1日起计算(见附件1)。2025年及2026年的产销奖励标准将结合政策施行效果进行适当调整,具体的产销奖励标准以后续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已享受《成都市优化交通运输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关于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激励奖补的车辆不纳入该车型的产销奖励范围。

(五)申报材料。产销奖励申报所需材料如下: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材料真实性及不重复享受奖补承诺书;

4.产销奖励车型汇总表;

5.产销奖励车型公告参数页;

6.销售车辆明细表;

7.车辆合格证、销售***、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单车佐证材料;

8.在成都都市圈注册登记的车辆须提供成都市新能源汽车监测监管平台接入证明;

9.第三方机构(本企业或其上级单位、母公司具备国家级测试认证和标准制定能力)出具的相关产品的测试评估材料,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的搭载证明材料。

上述纸质材料一式五份,每份加盖公章,同时提交加盖公章后的电子扫描件一份。

(六)奖励的申报、审核和拨付。每年组织一次申报。燃料电池商用车整车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编制奖励资金申报材料报送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将申报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正式文件转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是否重复享受奖励进行核实,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计。

市新能源汽车监测监管平台组织对车辆进行线上核查,并对存在问题的车辆进行现场核查,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将予以核减。完成审计、核查等程序后,市经信局按程序将奖励资金拨付给整车企业。

二、支持整车购置应用

(一)奖励政策。

参照国家或省级有关奖补政策,按照1:1比例,以“揭榜挂帅”项目方式对参与示范项目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给予示范奖励;对采用70Mpa车载氢气瓶或液态储氢装置,并参与示范项目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的整车企业给予技术提升奖励。

(二)奖励对象。“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企业(氢燃料电池系统企业或整车制造企业)。

(三)支持标准。

参照国家或省级有关奖补政策,按照1:1比例,以“揭榜挂帅”项目方式对参与示范项目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给予示范奖励(见附件2)。

(四)奖励方式。

“示范应用联合体”任务完成并通过项目评审后,兑现市本级示范应用奖励资金。(各任务指标以后续发布的成都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为准)

(五)申报材料。整车购置奖励所需申报材料如下: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材料真实性及不重复享受奖补承诺书;

4.车辆购置奖励汇总表;

5.购置奖励车型公告参数页;

6.车辆明细表;

7.车辆合格证、销售***、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单车佐证材料;

8.在成都都市圈注册登记的车辆须提供成都市新能源汽车监测监管平台接入证明;

9.第三方机构(本企业或其上级单位、母公司具备国家级测试认证和标准制定能力)出具的相关产品的测试评估材料,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的搭载证明材料。

(六)奖励的申报、审核和拨付。每年组织一次申报,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编制奖励申报材料报送所在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转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完成审核后,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企业(氢燃料电池系统企业或整车制造企业)。

三、支持示范项目运营

(一)奖励政策。

对参与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项目的运营单位,综合考虑车辆行驶里程等情况,示范期内每年给予1.2万元/辆的运营补贴。

(二)奖励对象。

参与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项目的车辆运营企业。

(三)支持标准。

对通过评审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项目的运营企业,按单辆氢燃料电池商用车1000元/月标准,每车每年最高提供1.2万元运营补贴。

(四)申报条件。

1.企业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车辆(二手车除外)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3.申报车辆已纳入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4.申报车辆已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施监测监管平台,并按要求录入数据;

5.申报车辆申报年度的运营里程数不低于1.5万公里。

(五)申报材料。

1.企业相关证照(复印件);

2.市级补贴申请材料及申请车辆信息;

3.申请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奖励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每年组织一次申报,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编制奖励申报材料报送所在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转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完成审核后,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车辆运营企业。

四、鼓励示范应用商业模式创新

(一)奖励政策。对购买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公交车除外)并租赁给运营单位的,按照车型最高给予10万元/辆的一次性补贴;对租赁方(运营单位)产生的租赁费用,按照租赁费用(扣除省市补贴后)的30给予租赁方补贴。

(二)奖励对象。

燃料电池商用车运营单位、燃料电池商用车租赁方。

(三)支持标准。

见附件3。

(四)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车辆(二手车除外)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单个运营单位年度新增购置燃料电池一手车不少于50辆;

3.申报车辆已完成成都市示范应用购置奖励清算;

4.申报车辆已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监测监管平台,并按要求录入数据。

(五)申报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材料真实性及不重复享受奖补承诺书;

4.车型车辆汇总表;

5.车辆合格证、销售***、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单车佐证材料;

6.在成都都市圈注册登记的车辆须提供成都市新能源汽车监测监管平台接入证明;

7.第三方机构(本企业或其上级单位、母公司具备国家级测试认证和标准制定能力)出具的相关产品的测试评估材料,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的搭载证明材料。

(六)奖励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每年组织一次申报,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编制奖励申报材料报送所在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转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完成审核后,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燃料电池商用车运营单位、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租赁方。

五、支持制氢加氢站建设

(一)补贴政策。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对新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以上的35MPa临时加氢站,且正式运营一年以上,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以上的70MPa临时加氢站,且正式运营一年以上,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以上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以上的70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分别给予600万元、8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符合条件的“制氢-加氢”一体站,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新建、改建、扩建液态加氢站,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补贴对象。

投资建设加氢站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1.加氢站建设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加氢站建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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