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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6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发布日期:2023/6/12 14:24:04 浏览:

附件:《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之重要条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9日

《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之

重要条款

第一条交易内容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北京金控集团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附属企业和证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附属企业之间预计发生的关联/连交易类型为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具体如下:

1.1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1、权益类产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基金、信托、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产品、权益类衍生产品、股权及共同投资等交易及╱或认购;

2、固定收益类证券产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基金、信托、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证券化产品、、债券借贷、结构化产品、互换、期货、远期、期权及其他带有固定收益特征的金融产品以及固定收益产品相关的衍生产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利率以及信用衍生产品;

3、融资交易:指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有担保╱质押的或者无担保╱质押的资金融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同业资金拆借、回购、同业存款、收益权、资产证券化、质押融资、债务融资;

4、依法合规开展的其他相关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外汇、交易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金融产品交易。

1.2证券和金融服务

1、保荐与承销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固定收益产品及结构性产品及其他衍生产品等发行保荐、承销及持续督导服务;

2、其他投资银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改制、重组及并购等方面的财务顾问服务,资产管理类理财产品投资顾问服务及咨询服务;

3、经纪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经纪及相关金融产品服务、国债期货等期货经纪业务;

4、代销金融产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金融产品、贵金属提供代理销售;

6、投资及咨询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私募产业基金、专户理财、场外期权、保本型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及债券类理财产品的投资与咨询服务等;

7、资金存管、托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北京金控集团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附属企业的非金融机构客户的资金存放于证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附属企业的银行专门账户,证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附属企业就此等账户所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证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附属企业就北京金控集团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附属企业的证券和金融产品提供的相关资金托管服务;

8、依法合规开展的其他证券和金融服务。

第二条交易原则

2.1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具体交易,各交易方可按本协议的规定另行订立合同、协议、确认书等交易文件,各交易方是指甲、乙双方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附属企业。

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按以下原则进行:

1、交易的价格应参考独立第三方提供的类似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及适用的历史价格,确保定价合理,符合公平市场价格及双方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2、交易的条款和条件应不优于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款和条件;

3、交易涉及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质量;4、交易的费用参考类似产品或服务的现行市价后公平磋商确定。

2.2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甲乙双方各自自主选择交易对象,或与其他独立第三方进行交易,本协议项下交易不影响双方各自独立性,不会使一方主要业务对另一方形成依赖。

第三条定价原则

3.1本协议项下的关联/连交易应坚持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连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

3.2具体产品和服务的定价基准如下:

a)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主要是通过间债券市场、中国交易所市场或开放式基金市场等开展,该类交易会且将继续按照现行市场价格或市场费率在证券日常业务中开展。倘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则按银行间债券市场所报价格;倘在交易所市场进行交易,则按相关证券交易所的现行市价;倘在开放式基金市场进行交易,则以基金产品当日单位净值定价。该类交易的定价须受严格监管且须遵守适用中国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在证券日常业务中,证券与北京金控集团及其附属企业亦或会在场外进行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例如固定收益类证券产品,该类交易的定价由交易双方经公平协商确定。就北京金控集团认购证券推出的证券和金融产品而言,认购价及其他条款应与其他投资者认购时的认购价及条款相同。该认购价由推出证券和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倘证券和金融产品由证券推出,则由证券)经考虑所投资资产╱业务基本情况后确定。证券须符合及遵守监管证券和金融产品发行(包括定价)的相关行政法规、规定及措施。

就融资交易而言,双方应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并以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类似交易的当时市场价格或市场费率开展。以确保上述与北京金控集团及其附属企业的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并保障股东整体利益。

b)证券和金融服务

1、承销和保荐服务:该类服务定价须参考市场价、拟募集资金总额等因素,经公平协商后确定。

2、其他投资银行服务:该类服务定价须考虑交易性质及规模、市场形势等因素,经公平协商后确定。

3、经纪服务:市场上该类服务的佣金率通常具透明度及标准化,参照类似类型及交易规模的证券或期货交易现行市场费率经公平协商确定。

4、代销金融产品服务:代销金融产品服务收取之佣金为经参照现行市场费率与代销安排下的金融产品总额,并参考证券向独立第三

方客户提供类似代销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率。

5、受托资产管理服务:该类服务市场费率主要参照包括现行市场费率或受托资产规模及提供指定服务的复杂性等因素,经公平协商而确定。

6、投资及咨询类服务:该类服务费参照类似类型及规模的交易的现行市场费率经公平协商确定。

7、资金存管、托管服务:存管和托管服务费乃参考现行市价及就向独立第三方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经公平协商后确定。

8、依法合规开展的其他证券和金融服务:该类费用及佣金须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参考现行市价,根据交易性质确定。

第四条运作方式

4.1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本协议为框架协议,甲乙双方可以按实际业务需要,通过各自相关主体签订执行协议,落实产品和服务细节。本协议项下具体交易的时间、地点、方式、标准、定价、支付、结算等事项,届时将由双方或其附属公司按照一般商业惯例及本协议的规定,另行签订具体协议加以规定,相关具体执行协议须按正常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订立。

4.2北京金控集团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附属企业与证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附属企业之间于本协议生效日之前已签订且有效期尚未届满的各类具体协议,在本协议生效之后仍然有效。

4.3如有必要,北京金控集团与证券之间应分别指定专责人员或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协议项下有关交易的联络、文件的编制、计划和安排、供求平衡、合同执行的监督、协调事项。

第五条协议期限

5.1本协议经甲方有权机构和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限为自生效之日起1年,除非甲方或

足《上市规则》的适用合规要求下,本协议的期限将在期限届满后以同样条款自动重续,每次重续协议期限为1年,可两度重续直至首次生效之日起3年为止。

5.2如果按照上交所、香港联交所或其他监管部门以及《上市规则》的要求,本协议在有效期限内的持续履行需办理其他程序或手续,或需对本协议期限等作出修订的,双方同意按照相关要求办理。

议案八:

关于聘任公司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境外成员所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自2022年度审计工作结束后,为公司已连续服务8年,达到财政部《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连续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最长年限。公司应当于2023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已根据《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前期选聘程序。通过对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信息进行评估,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境外成员所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其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符合监管规定,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建议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境外成员所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3年外部审计机构。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以下事项:

1、同意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境外成员所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外部审计机构,分别负责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相关年度审计及中期审阅服务;

2、同意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3、上述境内外审计及审阅费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82.50万元(不包含子公司审计费用),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审计、审阅的范围和内容变更导致费用增加情形下,根据实际审计、审阅的范围和内容确定具体费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9日

附件: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毕马威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截至2022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225人,注册会计师1,088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260人。

毕马威华振具有财政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经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毕马威华振是原经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根据相关规定在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毕马威华振多年来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

毕马威华振2021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40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8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8亿元,其他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11亿元,证券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9亿元)。毕马威华振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72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4.55亿元。上述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采矿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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